美国联邦制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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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扬教育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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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高于州的地位。这条原则集中体现在美国宪法第六条的规定,即所谓“本宪法和根据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的最高法律。
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美国联邦制的分权,总的来说是采取了联邦权力由宪法列举,其余权力由各州保留的方式。

扩展资料

  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联邦和州关于权力划分的争议。为防止联邦和州相互侵权,由联邦法院主要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裁决联邦和州的行动是否符合宪法的联邦分权原则,即不是靠武力强制,而是靠法律强制来解决联邦与州的权力争议,这就是宪法上规定的“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

  联邦和州都不能单方面任意修改宪法。关于宪法的修改程序,美国宪法的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修改宪法应有联邦和州双方的参与和分工,即:由联邦提出宪法修正案,而由州批准。具体程序是:经国会两院三分之二议员(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两院三分之二议员”是指出席议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而不是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赞成后可提出宪法修正案,也可由国会应三分之二多数州议会的要求而召集的修宪会议通过后提出,不过,后一种方法迄今从未采用过。

  各州地位平等。美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州对他州的法令、官方文件和诉讼应有“充分的信任和尊重”;对他州的公民不得歧视,各州的公民享有平等的特权和豁免权;各州相互有义务引渡逃犯,等等。此外,国会参议院由每州各两名参议员组成,体现了各州在国会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权,从理论上说,参议员仍是各州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