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开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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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扬教育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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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开发制度,一种有关国际海底区域内勘探和开发资源活动的制度。在1974年的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上“七十七国集团”提出,国际海底资源的所有权应属于将成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只有管理局作为全人类的代表才有资格直接开发海底资源并对开发活动实行控制。这一提案遭到海洋强国的反对。会议后来达成妥协方案: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活动,应在管理局的控制下,一方面由管理局的开发机构企业部进行,同时也可由缔约国或国家实体,或在国家担保下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平行开发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关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基本制度。对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既可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代表全人类开发,也可由缔约国公私营企业开发。平行开发制度是坚持国际海底区域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第三世界,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同海洋大国相妥协的产物。该制度最初由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提出,他表示如果各国接受这一制度,美国将资助企业部并使美国私人公司把技术转让给想要开发海底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并培训其人员,并提出可以每隔25年由管理局召开一次审查会议以决定是否改变或继续实行平行开发制。基辛格的建议最终为大会所采纳。平行开发制是最终实现单一开发制的一项过渡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