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代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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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扬教育
202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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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中,已确认工地不可能供应设计图要求的钢筋品种和规格时,才允许根据现有条件进行钢筋代换。
代换前,充分了解设计意图、构件特征和代换钢筋性能,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办理涉及变更文件。
扩展资料
代换后,仍能满足各类极限状态的有关计算要求,以及必要的配筋构造规定(如受力钢筋和箍筋的最小直径、间距、锚固长度、配筋百分率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在一般情况下,代换钢筋还必须满足截面对称的要求。
对抗裂性要求高的构件(如吊车梁、薄腹梁、屋架下弦等),不宜用HPB30O 级光面钢筋替换 HRB335、HRB400 级变形钢筋,以免裂缝开展过宽。
梁内纵向受力钢筋与弯起钢筋应分别进行代换,以保证正截面与斜截面强度。
偏心受压构件或偏心受拉构件(如框架柱、承受吊车荷载的柱、屋架上弦等)钢筋代换时,应按受力方面(受压或受拉)分别代换,不得取整个截面配筋量计算。
吊车梁等承受反复荷载作用的构件,必要时应在钢筋代换后进行疲劳验算。
当构件受裂缝宽度控制时,代换后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如代换后裂缝宽度有少量增大(但不超过允许的最大裂缝宽度,被认为代换有效),还应对构件作挠度验算。
同一截面内配置不同种类和直径的钢筋代换时,每根钢筋拉为差不宜过大(同品种钢筋直径差一般不大于 5mm),以免构件受力不均。
建筑界钢筋代用应避免出现大材小用,优材劣用,或不符合专料专用等现象。钢筋代换时,其用量不宜大于原设计用量的 5%,如判断原设计有一定潜力,也可以略微降低,但是不应低于原设计用量的 2%。
进行钢筋代换的效果,除应考虑代换后仍能满足结构各项技术性能要求之外,同样还要保证用料的经济性和加工操作的方便。
重要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钢筋的代换,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