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杨浦区教育局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2-06-19 00:51:34 小学资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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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杨浦区教育局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实施意见
各小学、初中(含民办、完中初中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根据“十二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工作,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享有相应的学位。
(三)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增进服务意识,改革招生入学办法,运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试行小学一年级新生网上信息登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网上报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招生入学工作过程管理,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
区教育局通过杨浦教育网和学校网站公告、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报名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
(五)深入推进小班化教育的实践研究,小学班额控制在30人左右,初中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的班级人数可适当放宽。
(六)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考试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智力中、重度残疾、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等适龄儿童到杨浦区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扬帆学校,延
吉五村48号)报名,统一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七)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凭入学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或延期注册手续的,将按照上海市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八)自2016年起,加强户籍管理与区域入学政策的有效对接。当对口地段内适龄儿童报名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将根据户口性质、产证情况、入户年限等信息制定排序细则,事先公示,排序在前的优先对口入学。
二、小学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一)2016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4月11日——4月30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为孩子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前往区指定地点(长岭路50号)为孩子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登记时,家长可选择并确定在户籍地就读还是在居住地就读的意愿。
信息登记时家长需对网上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和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与确认,如果网上提供的信息与家长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家长应先前往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再到区指定的地点(长岭路50号)进行入学信息登记。
(二)根据本市招生入学文件规定,2016年全面试行本市户籍人口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簿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预防接种卡、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到区指定地点办理证件审核和报名手续(见附件)。区教育局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少年参照居住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少年参照本市户籍人户一致入学。
(三)区教育局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人员实行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发[2013]13号)精神,切实做好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将随迁子女招生纳入区义务教育招生计划,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
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2016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从首次发证日起截止到2016年7月30日)满3年,且连续2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从首次登记日起截止到2016年7月30日)。2016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7月30日。2016年,所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统一到6月30日截止。
(四)5月23日-5月24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报名日,公办小学按“2016年杨浦区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范围”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学生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学校可根据适龄儿童全家户口入户情况、入户年限等人户信息制定招生实施细则,提前公示后实施。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户口不和监护人在同一户口薄或三代直系亲属以外的挂靠户口,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本市户籍,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非本市户籍,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以及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到区教育局指定地点验证报名。教育局结合本区实际,依据来沪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上海市居住证》年限、持灵活就业登记证明等设定先后顺序,按照“集中登记、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原则,按序统筹进入到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书面告知学生和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区教育行政部门健全验证制度,对登记就读一年级新生的随迁子女学生及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进行核对;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三、初中阶段入学工作
(一)公办初中学校按照小学毕业生“免试划块、相对就近、动态轮换,对口直升”的办法招生入学。
(二)统筹安排小学毕业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入学。外省市、外区县及我区跨街道户籍借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毕业考
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也可在本区就读初中。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申请继续借读初中的学生,由家长向就读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区教育局核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在小学对口初中安排以后,再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学校就读。外省市户籍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三)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特长生招生工作的审批和管理。本区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上海市艺术教育实验基地、上海市及杨浦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经区教育局批准可按计划和认定的项目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区教育局统一制定《杨浦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一览表》报市教委备案并予以公示。本区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人数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
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应成立特长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考评组,制定特长生招生方案报教育局备案。学校要严格按照专项测试标准和选拔录取程序进行公开选拔,录取结果报教育局审核。严禁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对思想品德优良,在小学阶段积极参加系统体育训练或艺术实践活动,并在近两年内参加市、区、校体育、艺术竞赛或展演中获奖,或经区专家认定的确有培养前途的学生,经本人提出申请,由本区所在毕业小学推荐,由初中招生学校进行体育、艺术技能测试,报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录取,并在杨浦教育网公示。
(四)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小学毕业统一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四、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民办学校应在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经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可跨区县招生。
民办学校制定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由区教育局审核,若发现存在违规条款的必须及时纠正,方可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民办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
(二)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规范招生程序和办法。今年民办初中、小学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
作。4月25日至4月27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小学适龄儿童限填报本区内或有住宿条件的外区民办小学2所。4月28日至4月30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初中适龄儿童限填报本区内或有住宿条件的外区民办初中3所,获取网上报名表作为参加面谈和录取的依据。
(三)民办学校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对每一个报名的适龄儿童民办学校都应当提供面谈机会。报名人数比较集中的民办学校可采取分时间段面谈等方式控制人数。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双向选择的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有所侧重地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
加大民办学校招生改革的力度。实行“两个限定”、“两个公开”的办法。民办学校限定在本区域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学校可面向全市招收寄宿学生,跨区县招生人数由学校与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商定后公示。限定在规定的时间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面谈过程向市区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民办学校面谈的学生凭网上报名表,并携带户籍证明、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及务工证明、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申请等证件;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16年5月9日;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为2016年5月9日——5月10日。
(四)民办学校要在2016年5月22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将新生录取名单及“网上报名号”、“入学告知书”、《入学信息登记表》等送交教育局核准。民办初中学校招收的非本区小学毕业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及学生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统一于5月15日受理。接到录取通知的学生家长应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入学告知书”或《入学信息登记表》交给录取学校,完成确认工作。学校将新生录取名单网上上报区教育局。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区教育局和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通过市、区教育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依法履行向社会的承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公示内容如下:
(1)《杨浦区教育局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2)义务
教育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的招生计划(班级数)、录取办法,民办学校须公布收费标准;
(3)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条件、录取办法;
(4)各类学校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及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数量等内容。寄宿制学校还须公布寄宿设施情况;
(5)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人数和比例;
(6)区教育局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二)实行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与上海市学生学籍管理信息对接。区教育局在网上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的入学安排、调配和录取等工作,8月15日前由学校向家长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25日前通过网络将招生录取结果报市教委,并将学生信息对接到学籍管理系统。
(三)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根据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要求,自2015学年起,本市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先在2015学年小学一年级新生中试行,由区教育局和学校向家长发放学生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审验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是有效的。
(四)区教育局将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纪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有序进行。
(五)区教育督导部门重点对本区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区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妥善解决招生入学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依法处理与查处各类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和违纪违规事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六)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校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收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
儿童、少年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的处分。
(七)对民办学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提前报名、登记、面谈及承诺录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该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六、相关信息
杨浦教育网
招生咨询
联系人:董老师杨老师
电话:65044272(区招生办)
65017733转5520、5125(区教育局)
监督电话
31151911(区教育局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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