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通知

更新时间:2023-03-15 11:12:16 通知公告 我要投稿

防暑降温通知集锦10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通知,通告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下行公文。那么一般通知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防暑降温通知10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防暑降温通知集锦10篇

防暑降温通知 篇1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20xx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等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高温天气安全生产责任

  高温酷暑期间,天气炎热、大风暴雨频繁,易导致生产设施、设备运行异常,作业人员身心疲惫,容易诱发各类安全事故;高温中暑直接给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严重者可能导致人员死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增强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对夏季高温易发安全事故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岗位的安全监管,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优化企业生产流程,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落实安全生产和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加大对企业内各生产部门、生产环节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违规生产。

  二、多措并举,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明确本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制定防暑降温责任制,将防暑降温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劳动者。

  (二)广泛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教育,让每一位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后果及防护方法。对高温作业岗位劳动者,要进行一次专题培训,开展防暑降温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特别是要在相对固定的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

  (四)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要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五)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六)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七)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三、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领域的监管执法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活动,在各行业领域全面开展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突出以下重点领域:

  (一)加强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公*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源头管理,加大重点时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巡查管控,尤其要加强对省道、县道、村村通道路、临水临崖路段以及车流密集路段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道路隐患。要加强对客运、驾校、出租车、公交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格执行高温时段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自觉处理好高温气候条件下的自我休息与安全驾车的关系,确保安全行驶。

  (二)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管理。经信、安监、国土、公*等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对井下矿山、尾矿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等重点部位和场所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准备。安监、公*、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现场安全管理,重点对化学品储罐、仓库和桶装化学品的监管,防止因温度、压力升高导致罐、桶、钢瓶等破裂而引发事故;要严格仓库保管,落实通风散热、防火、防雷、防静电、防水、防潮等措施。

  (三)加强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管理。县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要认真抓好高温期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严格督促施工企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特别是要落实好露天、野外施工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措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气温超过35℃时,每天11:00~15:00不得安排职工在阳光直射下作业;气温超过40℃时,必须停止室外作业。教育、住建、农业、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建设(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施工安全。

  (四)加强冶金等行业领域防暑降温工作。经信、总工会、人社、安监等部门单位要深入冶金、建材、电子电器、纺织等存在高温作业、露天作业的行业,对企业生产现场的劳动保护、防暑降温措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高温期间职工劳动时间管理规定,禁止企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安排职工从事高温作业时,每天应缩短2~4小时工作时间。高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30℃以下的休息室,增加工间休息时间与次数,提供必要的降温保健用品,确保高温岗位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五)严防高温期间各类火灾事故发生。公*消防、住建、教育、交通、文广、市场监管、商务、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公众娱乐场所、医院、学校、车站、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仓库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部位的火灾隐患排查,特别是农村、老城区、工人(农民工)集体宿舍乱拉乱接临时电线、用电超负荷等隐患排查整治,严防火灾伤亡事故发生。

  (六)着力抓好中小学生防溺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区域、本系统江河、溪流、库塘等水域安全管护,在危险水域、部位设立醒目警示标牌,在事故易发地段设立专(兼)职巡查监管人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真正做到警示标志全覆盖、隐患排查全覆盖、监管监控全覆盖,切实维护青少年儿童生命安全。

  (七)全力保障供电供水供气及安全。供电部门要加强电力供需预测分析,优化电力调度,落实错峰避峰措施,保证电网安全运行,严防因用电量过高以及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施负载过大而引发火灾、停电等事故。供水部门要加强水厂运行管理,加强输配水管网检查维护,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原则,保障群众生活用水;住建部门要督促燃气供应企业加大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管养力度,加强对燃气用户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用气;各乡镇要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用气宣传,提高村民安全意识,严防因用电、用气不当而引发事故。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作业人员防暑抗灾安全意识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短信等方式,加大宣传防暑降温常识和中暑急救知识,切实提高企业员工和广大群众防大汛、抗高温意识,提升全民抗灾、减灾和自救能力。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岗位操作技能、事故应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积极宣传高温酷暑的安全防范知识,增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防暑防灾害意识。

  五、加强应急值守,确保各类信息及时通畅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高温期间的安全生产值班工作,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高温时段值班制度,安排带班领导24小时动态监控生产车间、施工工地等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情况。要落实应急预案,对各种异常和突发情况要及时、有效地组织处理。要严格执行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

防暑降温通知 篇2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目前,我省各地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事件,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夏季高温天气变化,对防暑降温工作作出周密安排,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抓好组织实施。要将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作为“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活动的重要内容。要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等各种宣传手段,普及防暑降温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明确责任主体,落实防范措施

  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及我省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一)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二)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

  1.加强高温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在高温季节期间,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2.加强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要为劳动者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5.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xx﹞94号)之规定。

  三、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责任

  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安监、卫生计生、人力社保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针对夏季高温作业的特点,要加大对易发生高温中暑的行业领域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防暑降温措施。要广泛开展“送安全、送健康、送清凉”等活动,关爱奋战在生产一线的广大劳动者。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总工会

  20xx年7月13日

防暑降温通知 篇3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现就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职工高温劳动保护权益。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推进“双爱”活动的重要举措,积极开展“送清凉送关爱”等慰问活动。企业要进一步增进对职工的关爱,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切实减轻高温工作环境下职工的劳动强度并适当增加休息时间,为职工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切实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要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有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按浙人社发〔20xx〕94号文件执行。

  二、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安监、卫计、工会等部门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帮助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以及高温劳动保护等规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用工场所的检查,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等规定,对于存在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依法处置,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xx年6月30日

防暑降温通知 篇4

  各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市产业工会、市属系统工会工委,有关基层工会:

  目前,我市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贯彻落实全总、省总关于做好20xx年夏季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预防高温中暑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高温作业可能对职工身心带来的不利影响,从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发,高度重视夏季劳动保护工作,将防暑降温作为当前工会工作的重点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早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企业、落实到班组、落实到职工。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在工作部署、信息通报、专项整治和检查巡查等方面形成合力,统筹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

  二、开展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用人单位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充分发挥组织网络作用,深入高温作业、露天作业、高空作业、危险品储运等重点场所,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基层和企业工会要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和防暑降温工作的特点,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组织高温作业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通过职代会、集体协商等制度,促进企业落实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引导职工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

  三、深入开展暑期服务职工活动。各级工会要集中开展“送安全,送清凉”等活动,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加强工作指导。要深入基层企业,特别是室外露天作业集中、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走访慰问一线职工,发放防暑降温用品,提供健康检查、法律咨询、知识培训等服务。依托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站点,推进“安康驿站”、“爱心驿站”等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设,为户外作业职工提供避暑休息场所,确保广大职工平安度夏。

  四、广泛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等媒体,积极宣传防暑降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帮助职工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营造关爱高温天气作业职工安全健康的良好氛围。

  请各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市产业工会和市属系统工会工委将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情况,于9月1日前报送市总工会经济保护部。

  联系人:邵松程,联系电话:2055523,邮箱:2950462548@qq.com。

  舟山市总工会办公室

  20xx年7月5日

防暑降温通知 篇5

  公司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

  随着天气渐渐变热,为切实做好夏季施工现场防暑降温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其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制

  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抓好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的一系列要求,提高对一线施工人员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意识,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狠抓防范措施落实,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要密切关注有关高温天气的气象预报,严格实行“抓两头、歇中间”的避高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室外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气温超过37℃时停止一切室外作业,一旦出现人员中暑等相关的问题,应立即处理,不得延误。

  三、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

  在夏季根据施工的工艺过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采取勤倒班的方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加强现场巡查,加大防暑降温知识和中暑急救知识宣传,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

  四、落实防暑降温物资的供应

  要切实关心在高温天气下坚持施工的一线施工人员,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要求施工人员随身携带防暑药物,如:人丹、清凉油、风油精等,落实每一位工人的防暑降温物品。现场应供给足量的达到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饮料、茶及各种汤类等,有效地防暑降温,避免发生中暑事件。

  五、做好后勤与防疫工作

  要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通风降温,确保施工人员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等临时设施满足防暑降温需要。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宿舍和食堂必须安装空调。做好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与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

  六、做好夏季防火工作

  针对夏季炎热、天气干燥,火灾事故易于发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预防火灾措施,对配电房、仓库、油漆房等易燃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同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二○一七年六月六日

防暑降温通知 篇6

XXX:

  现已进入夏季高温时期,又是降雨高发期, 为做好高温酷暑期间防暑降温工作和防汛工作,确保施工现场一线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现就做好防暑降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部要以对一线施工人员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完善、落实高温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安排好高温酷暑期间安全生产的值班和调度工作。要对重点现场和重点部位加强检查,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要切实关心在高温天气下坚持施工的广大一线施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和健康,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落实每一位工人的防暑降温物品。妥善安排高温期间施工生产工作,各施工单位要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作班次和工作时间,可以适当提早上午的工作时间和推迟下午的工作时间,尽量避开中午高温作业时间。气温超过38摄氏度时,禁止上午11:00至下午2:30作业,确保职工休息。如需加班加点的工地,必须配备管理人员跟班作业,施工现场必须配备防暑设施,备有中暑急救药品。

  三、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改善工作居住环境。各施工单位要进一步改善作业区、生活区的通风和降温条件,确保作业人员有一个安全、凉爽的劳动环境,防止因为高温作业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不宜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要适当调整作业岗位。此外还要加强食堂、宿舍等场所的消毒工作,确保施工人员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等临时设施符合标准要求和满足防暑降温工作需要。要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要重视夏季炎热、天气干燥,火灾事故易于发生的实际情况,各在建工地务必做好防火工作,加强现场监护,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配电房、木

  工加工区、工具库房等易燃、易爆重点防火要害部位,要合理配置灭火器材,确保各项防范措施到位。对配电房、 仓库、木工房等易燃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五、要加强培训,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各施工单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夏季施工安全培训,进一步强化建筑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坚持把防中暑、防食物中毒、防火灾等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各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或专门小组负责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具体可行的防暑降温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施工现场每个施工点必须保证有卫生的饮用水、茶水或者绿豆汤。现场必须配备人丹、十滴水等防暑必要的药品,保证职工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治疗。

  七、各分公司、项目部要根据所属工程具体情况,针对夏季施工特点,编制夏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同时要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洪排涝、雷雨大风、防汛抢险工作。特别是正在进行基础施工的要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防止滑坡,坍塌等事故的发生。

  各项目监理、项目部部要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杜绝因高温炎热造成的安全事故。

  特此通知!

  XXX公司

  二0XX年六月二十日

防暑降温通知 篇7

XXXX:

  目前,全国各地即将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20xx年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

  防暑降温工作直接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因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切实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扎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二、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各地区要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意识。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xx〕89号)的有关规定,特别要落实好以下保障措施:

  一是要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二是要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是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或调整劳动者夏季高温天气工作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是要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习,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同时,要对劳动者进行高温防护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执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夏季高温特点,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加强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认真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是否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否配备通风或降温设备以改善作业条件,是否合理安排或调整高温作息时间,是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等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问题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区防暑降温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总结及监管执法情况,于20xx年9月3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孙XX,010-6446XXXX)。

  XXX办公厅

  20xx年5月16日

防暑降温通知 篇8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暑降温费

  (一)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 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四)经费开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调整后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从20xx年6月15日起执行。

  二、高温津贴

  (一)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四)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防暑降温通知 篇9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监理企业:

  目前已进入夏季且正值我市建筑施工高峰期,持续的高温酷暑天气给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防暑降温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保障一线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现将今年防暑降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注天气变化,做好部署安排

  各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应坚持每日收听、收看天气预报,有条件的可定制天气预报手机短信,并根据天气的情况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使工作措施到位、任务到人。

  二、认真落实措施,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各施工企业应认真编制和严格落实防范高温天气的各项措施,同时各监理企业须加强对该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及时将未落实防暑降温工作的.工地情况报当地住建局安监机构。

  1、当天气预报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时,应注意施工现场防暑降温,避免工人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同时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

  2、当天气预报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时,中午11:00~15:00时段为防止工人因高温疲倦乏力、劳累过度等导致意外事故发生应避免户外施工作业,平时应多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中暑急救知识培训,并应在施工现场供应足够的茶水、绿豆汤等防暑降温饮料及配备急救器材和药品,对露天作业集中和固定的场所应搭设歇凉棚防止热辐射并经常洒水降温,对生活、办公区还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和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过大而引发火灾。

  3、当天气预报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时,应特别注意防火并停止一切户外露天作业。

  三、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

  1、各县(市、区)住建局应高度重视夏季一线人员防暑降温工作,定期组织人员对各施工现场防暑降温等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天气预报记录、防暑降温药品和用品及急救器材、药品等。

  2、我局将定期组织人员对市辖工程施工现场的防暑降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不重视此项工作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因工作不落实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责任。

  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xx年7月10日

防暑降温通知 篇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xx〕23号),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xx〕89号)的相关要求,要求做好上海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xx〕43号)同时废止。

  劳动法关于高温津贴的规定: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4、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其他相关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如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从以前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扩大至所有劳动者;发放的时间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也就是说,每年6—10月,就算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这期间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贴。而高温天气下,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则可拿150元/月。

  5、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通知】相关文章:

防暑降温的通知03-10

防暑降温通知02-11

工地防暑降温通知03-11

公司防暑降温通知03-10

防暑降温通知【推荐】03-10

【推荐】防暑降温通知03-10

【热】防暑降温通知03-10

防暑降温通知【热】03-10

铁路防暑降温通知03-10

防暑降温发放通知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