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典型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07-28 17:06:01 课后答案 我要投稿

 

  张小帅(化名),男,河南某学院英语专业大专毕业4年,在4个不同的城市换了5份工作,从事过医药销售、保险、教师等职业。目前对于自己的职业发展处于迷茫状态。

  学生分析:这是一个大学生在职业初期缺乏规划导致职业发展混乱的典型案例。古语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一个人的职业生涯中也一定要有一个中长期的发展目标和计划。在职业发展上,没有计划其实就是正在计划失败! 职业规划师首先分析了张小帅过往的职业经历。由于在职业初期缺乏规划,跳槽过于随意和频繁,这导致了他的内职业生涯缺乏积累。职业生涯发展的理论指出:内职业生涯是指从事一项职业时所具备的知识、观念、心理素质、能力、内心感受等内在因素的组合及其变化过程,而相对应的外职业生涯则是指从事职业时的工作单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职务、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等外在因素的组合及其变化过程,内职业生涯的发展直接决定和制约了外职业生涯的发展。所以,对于像张小帅这样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去片面追求高薪、好职位、好环境等外职业生涯,而是要在做好职业定位和规划的前提下去可持续地积累自己的经验、能力等内职业生涯要素。脱离了内职业生涯去发展外职业生涯就像水中捞月一样不切实际。

  接着从性格类型分析结果上看,张小帅的性格类型是内向、感觉、情感、判断型,这种性格类型的特点是比较细心、感情丰富,同时有管理方面的潜力。

  较适合从事、也能让他有满足感的工作是掌握一项技能去帮助和服务别人,如教师、客户、销售、外贸等。

  其实,张小帅从事过的教师这个职业从职业性格类型分析上看是比较符合要求的,但是职业规划师不仅要考虑当事人的性格因素,还要综合考虑职业价值观、职业兴趣等因素。从测评结果和自述的情况上看,张小帅是一个企图心很强的人,他希望自己能拥有很多的财富从而让社会认可自己的价值;而从职业兴趣测试的结果上看,他的职业兴趣类型是事业型,适合从事的典型职业有:推销员、销售经理、企业家、政治家等。这样看来教师这个职业可能无法长久地引发张小帅内心的激情和驱动力。

  另外,从个人优、劣势分析和职业竞争力上来讲,张小帅目前比较明显的优势是他所学的英语专业和一口流利的口语,但是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学历社会当中,他仅有的大专学历又成为了劣势。另外,过往频繁跳槽的经历也会成为他在面试时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硬伤。所有的跳槽从经济学上讲都是有机会成本的,跳槽后你损失的可能是经验的积累、企业已有的信任度和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最终,在综合分析了张小帅的自身情况、行业职业信息,以及各地区职场的`比较优势之后,在职业规划师的一步步引导下,张小帅自己悟出了结论:即到江浙沿海外贸活动频繁的二线、三线城市开始从事外贸工作。在这些地方对外贸人才的需求较大,以他的英语专业和口语优势比较容易切入。具体的发展策略是先考取外贸单证资格从外贸的跟单开始做,熟悉流程和产品后再转成外贸业务。在工作5-8年积累了一定的外贸客户、人脉、经验基础,自身条件比较成熟的时候可以考虑自我创业。但是在这之前一旦选定了行业和企业就不要随意变动,要沉下心来、排除干扰,一心一意地在外贸领域积累自己的内职业生涯。

  职业生涯发展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很多大学生“毕业即失业”,或者频繁地跳槽直到找不到方向,除了自身的职业心态和职业心理素质需要调整以外,更重要的是在职业初期就要有一个明确的发展策略。有了明确的发展策略,大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将不再迷茫!

  大学生就业指导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期望值过高

  xx届毕业生小王来自云南罗平,直到当年3月份他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笔者去参加国家医药管理局的供需见面协调会,顺便将他的应聘材料带去帮他落实单位。刚好罗平有一家制药厂要他,专业对口,又是家乡,然而他本人的择业意向却是:单位地点必须在昆明市,至于到昆明的什么单位、具体做什么工作都无关紧要,除此以外,什么单位都不考虑。在这种心态下,结果自然难以如愿。

  分析:小王的思想在当前毕业生的择业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少毕业生过于向往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沿海地区的中心城市,最低的期望也是回自己家乡所在地的中心城市。他们只注重经济文化发达、工作环境优越的一面,而忽视了人才济济、相对过剩的一面,择业期望值居高不下,甚至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从而导致主观愿望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巨大落差。

  象小王这样过分看重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不在少数。根据笔者对本校98届毕业生的抽样问卷调查,在衡量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标准时,有92%的毕业生要选择效益好、工资高的单位,超过85%的毕业生要求单位地处大中城市,愿意到急需人才的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的毕业生仅占2%。

  案例二:自主择业能力差

  在学校今年3月份举办的小型招聘会上,毕业生小李的父母亲在招聘会尚未开始时,就早早地到会场打听单位的情况。招聘会开始很久以后,小B才姗姗来迟,并由家长陪同前往用人单位摊位前面谈。面谈过程中,小李发言的时间还没有其父母多,结果谈了一家又一家,最终仍一无所获。

  分析:小李的问题出在择业过程中过分依赖他人,其实,依赖他人是难以选择到一份满意的工作的。现在的毕业生中,独生子女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他们的生活一帆风顺,没有经历过什么波折,再加上父母亲的过分呵护,客观上也培养了他们的依赖心理。这些毕业生大多缺乏主见,自我意识模糊,在择业中常会茫然不知所措,自己独立进行择业决策的能力差,以致在人才市场上,父母代替子女,亲友代替本人与用人单位洽谈的场面屡见不鲜。难怪有用人单位对依赖性过强的毕业生说:“你本人都要靠别人来推销,企业还能靠你来推销产品吗?”

  案例三:信心不足,缺乏主动

  毕业生小刘学习成绩和其他方面条件都不错,在就业的初期满怀信心。但由于专业冷门等原因,找过几家单位都碰了壁,结果产生了自卑感,在后来的择业过程中表现越来越差,陷入恶性循环而不能自拔,以至于到了新的用人单位那里,只能被动地问人家:“学某某专业的要不要”,其他什么话都不敢讲,最终未能落实就业单位。

  分析:小刘的失败是由于自卑心理在作怪。在择业遭受挫折后,一蹶不振,对自己评价过低,丧失了应有的自信心,择业时缺乏主动争取和利用机遇的心理准备,不敢主动、大胆地与用人单位交谈,也就不能很

  好地表达自己。越是躲躲闪闪、胆小、畏缩,越不容易获得用人单位的好感。这种心理严重妨碍了一部分毕业生正常的就业竞争,使得那些原本在某些方面比较出色的毕业生也陷入“不战自败”的困惑。

  案例四:自负而失败

  毕业生小D口才不错,在与用人单位代表面谈时自我感觉良好。一番海阔天空的高谈阔论以后,当对方问他的个人爱好是什么时,他竟得意洋洋地宣称是“游山玩水”,结果被用人单位毫不犹豫地拒之门外。

  分析:小D 的失败是典型的自负心理造成的。自负在心理学上指过高地估计个人的能力,从而失去自知之明。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不少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总是自以为是;自负自傲,自以为自己什么都懂,什么都会,夸夸其谈,胡吹海侃,结果留给用人单位的是浮躁、不踏实的印象。试想,有哪家单位肯要一个不知天高地厚、自命不凡。眼高手低的毕业生呢?

  案例五:要求苛刻令单位无法接受

  某名校毕业生与某集团公司经过双选、面试考核,终于进入签约阶段,协议书首先由毕业生本人签署应聘意见,该生在“应聘意见”一栏中写下了以下6条要求:

  (1)从事财会工作;

  (2)每周工作五日,每日八小时工作制;

  (3)解决户口,提供单身住房;

  (4)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险、养老保险等相关支出均由公司负担;

  (5)每半年调薪一次;

  (6)公司不限制个人发展(例如考研等)。单位鉴于以上条件不能完全答应,将协议书退回,并建议修双后再签。最终,该生因坚持自己的意见而未能被录用。

  分析:该生未被上述单位录用,根本原因在于所提要求过于苛刻。笔者曾与该集团人事部负责人取得联系,了解以上条件为什么不能完全答应,该负责人说,这位同学提出的6条要求,有些我们是可以满足,也应该做到的,比如:安排专业对口的工作,八小时工作制,解决户口,提供各种福利等。但有的款项就无法答应,比如,每半年调一次薪,这种要求恐怕任何单位都无法答应。又比如“公司不限制个人发展”一条,从毕业生角度来看,提出这样的要求可以理解,但从用人单位来讲,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我们鼓励个人提高自身素质,但如果服务期内想考研就考研,不受单位任何约束,单位肯定是不能答应的。尽管这位同学各方面条件都不错,但这种苛刻的条件我们是无法接受的。

  案例六:就业协议有约束,签订须谨慎

  xx年,作为北方某名牌高校的一名应届毕业研究生,小峰从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被某知名公司录取。此时,小峰发现还有一家发展前景更好的单位也在招聘,于是他匆匆和这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又应聘了那家更有前景的单位。他认为反正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对自己没有约束力。

  当小峰兴冲冲地跑到原来签订就业协议的公司,请求解除就业协议时,该公司告知小峰,解除就业协议可以,但小峰必须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违约金。面对不菲的违约金,初出校门的小峰真为自己法律意识的缺乏懊悔不已。

  评析:

  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确实不一样。学生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时候,仍属于在校学生的身份,学生和招聘单位之间的关系还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业协议就没有约束力。事实上,作为一般民事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虽然不受《劳动法》调整,但却属于《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在平等、自愿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任意违反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大学生在决定签署就业协议前,要认真对待就业协议的约定,特别是其中的违约条款,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与此同时,学校作为学生就业协议三方中的一方,应正确看待学生的违约行为。在目前的毕业生就业实践中,部分院校出于学校声誉等方面考虑,一般不希望学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后违约,有的学校甚至规定不得违约或者违约后将不再给学生新的三方协议。学校的这种做法,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应该说有一定道理。但人才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也是一个学生作为公民所应该具备的人权之一。对于事关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就业问题,学校应给予更宽松的选择空间。当然,主张学校应该给学生更宽松的就业选择空间,不等于鼓励学生随意违反三方协议。毕竟违约行为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此,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前要三思而行。

  此外,用人单位以过高的违约金方式变相强行留住人才的做法也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对三方协议违约金的约定,各地可能有不同规定,但是对其上限作出规定则无异议,对违约金的约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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