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荐读】
更新时间:2022-04-29 01:08:4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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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荐读】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根据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长烟党[2015]5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局各部门。
第三条本局局党组要明确“三重一大”的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各部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和部门自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1.决策议题的提请和确定是否符合工作规则、议事规则;
2.安排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事先就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进行技术咨询和评估论证;
3.决定全局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是否听取工会的意见,是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召开决策会议前是否预先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会议材料;
5.会议是否按照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参与决策人员是否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分别逐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主要领导是否按规定在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6.存在严重分歧时是否推迟做出决策,是否存在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临时决定事项是否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7.是否完整、详细地记录议事决策会议全过程;
8.其他按照“三重一大”决策要求需要履行的程序。
(二)“三重一大”决策实施情况
1.作出的决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省、市局有关规定,是否属于法定职责、权限范围之内;
2.决策作出后按规定须上报审批的是否在上报批准后实施,按规定须公开的是否做到决策、过程、结果、制度依据同步公开;
3.决策的落实部门和督办机制是否明确,对决策实施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了考核评价;
4.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的情况,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是否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5.是否存在决策失误及纠错改正的情况,未按规定程序决策的是否追究了责任;
6.其他按照“三重一大”决策要求需要落实的事项。
第六条党组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个人说了算或少数人说了算。预算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物资、工程、服务采购管理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第七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要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职代会报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办事公开民主管理、日常督查的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并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第八条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决策事项有涉及参与决策的领导人员或列席人员本人及亲属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其他关系人的内容,应当回避。参与决策的领导人员或列席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回避,也可由组织直接决定通知其回避。
第九条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提前将研究议题和讨论方案等相关资料提供参会人员。各部门要对全年“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建立台账,监察部门要组织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进行自查,每年12月10日前向本级党组和市局专题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会议次数、会议议题、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等;
(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总体情况;
(三)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等;
(四)预算和决算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对外捐赠或赞助、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等;
(五)“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以及公开的情况;
(六)自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及成效;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要把应该公开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纳入公开目录,严格按照公开项目、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等规定,予以公开。公开期间,要设立意见箱,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并将落实情况再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及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对决策失误事项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重新议事,通过集体决策纠错改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纠错改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重大决策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及时发布会议通知,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材料,完整、详细地记录决策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并存档备查,做好会议纪要整理编发工作,加大决策实施的督办力度。
第十三条人事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标准和程序,加强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监督管理。要坚持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中层干部的重要内容,考核、考察结果作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强重大项目决策的监督管理,认真审核单位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审查办理重大项目申请,项目申请报告未附带提交“三项工作”管委会或投资委员会决议的,不予批准。要严格按照决策会议确定的项目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批复,加强对已批准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行业国有资产监管,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对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控,严格管控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发现违反决策制度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和《长沙市烟草专卖局问责规定》(长烟监〔2014〕142号)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四)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
(六)其他违反集体决策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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