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

更新时间:2022-04-27 17:47:5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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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

(四)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通过或者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并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讨论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方案;

(六)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十二个月,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出席。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百分之十五以上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程序,由业主大会制定。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的代表列席,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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