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新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

更新时间:2022-05-23 11:07:0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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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新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

  2016年10月新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项制度安排,问责条例全文内容简明扼要,执纪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要求严格,备受各界关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首部关于问责方面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

  安徽省纪委研究室(法规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吴防:

  这个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有利于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有力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硬、紧。

  《问责条例》共十三条,不仅详细阐明了党的问责工作的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还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细节,向全党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戴传利:

  这个条例体现一个严字当头,问责的基本原则就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啊,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等等,你只要失职职责,都要追究,后果设定比较严厉,追责时效终身,这是一个很厉害的一个制度设计。

  全省广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学习中纷纷表示,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确保《问责条例》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马鞍山某企业员工 党员张晓璐:

  《问责条例》使我们党员在“问”和“责”这两个方面有着更明确的方向。我们要贯彻好《问责条例》,完善好我们党员的自身修养和工作规范。

  霍山县衡山镇文峰社区工作人员金洁:

  我会将条例的内容和精神融入到社区的工作中去,不断的去探索总结和学习,争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宿州市埇桥区沱河街道韩池子社区党总支书记韩广东

  《问责条例》给那些平时我行我素的党员干部,套上笼头,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时刻不忘党的宗旨,让纪律规矩真正成为不可碰触的高压线。

  大家在学习中一直认为,学习贯彻《问责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要突出政治责任,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用问责砥砺担当,用担当诠释忠诚,奋力在中部崛起中创出新路。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和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和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和察看一年、留党和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和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和察看期限。留党和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和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和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和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和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引申阅读

  不久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书记在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并到辽宁省召开座谈会,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

  问责条例是重要的制度笼子

  王书记表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笼子,制定条例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认识、释放失责必问强烈信号的过程,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要从自身做起,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领”和“导”分别是啥意思?

  王书记还对“领导”二字的意思进行了阐释。他表示,党的领导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领”就是率先垂范、引领示范,“导”就是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从这个角度讲,问责条例其对象应该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而纪律处分条例针对全体党员。

  “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

  王书记表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根本原因在于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问责条例该如何有效执行?对此,王书记强调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执行制度关键在人。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要把自己摆进去,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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