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问答解疑
更新时间:2022-05-21 09:17:4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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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问答解疑
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际,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必将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颁布《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答: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基础。我们党历来重视保障党员权利,调动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央这次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订稿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最后报经中央批准。我们相信,修订后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
重要决议决定应征询党员意见
问:在保障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方面,《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组织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是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党的生机活力的一个重要条件。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为此,条例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要及时向党员通报;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
问: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条例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这些规定,对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护检举人合法权益
问:保护揭发、检举人的合法权益是广大党员比较关心的问题。对此,《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条例规定,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条例还规定,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同时,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帮助下岗失业等困难党员
问:流动党员和下岗失业党员是近年来党员队伍中出现的新情况,请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对这些党员的权利保障方面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针对目前存在的流动党员、下岗失业党员和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党员在行使党员权利时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这些规定,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特别要帮助在艰苦环境中工作的党员、下岗失业职工中的党员、生活困难的党员和老党员解决实际困难”的要求提供了党内法规依据。
不得扣压党员的申诉
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保障党员的申诉权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申诉权是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条例规定,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同时还规定,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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