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52个不准 8个禁止

更新时间:2022-04-19 14:10:5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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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52个不准 8个禁止

  《廉政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并充实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廉政准则52个不准 8个禁止,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八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拓展内容】

  廉政准则的学习心得

  我局自接到市纪委通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学习文件精神,对全局贯彻执行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廉政准则》落到实处。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夯实自查工作基础

  一是狠抓学习。我局把学习《廉政准则》纳入每周政治学习计划,要求全局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廉政准则》,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要反复研读,围绕遵守8个禁止52个不准,进一步增强全体党员的廉洁从政意识。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将《廉政准则》印发全局每个党员干部,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财政广大党员干部做到了解准则、熟悉准则、掌握准则,把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融入到财政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

  三是开展自查工作。局科室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对照专项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按照要求上交自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确保落实到位。

  二、加强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

  有计划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巩固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组织收看了《《暴雨中的忏悔》等廉政警示教育片,提高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筑牢思想防线。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我局组织市镇财政系统干部职工120多人参观了市委党校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在参观之前,市纪委领导为全体财政干部授课,结合案件,详细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随后干部职工收看了廉政警示教育片,并到警示教育基地参观,进一步增强了廉洁自律和依法行政的意识。

  三、强化责任落实,开展监督检查

  局党组要求副科级以上干部和科室负责人要模范遵守《廉政准则》,严于律己,洁身自好,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把《廉政准则》确定的内容纳入党员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各项监督制度中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全局对重点环节强化监督防控,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控制与公务活动最为密切的会议费、差旅费和接待费开支,精简各类会议,加强公务活动管理,严格执行接待工作规定。严格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加强水电管理和电话费管理,节约办公经费。

  四、加强制度创新,完善机关管理

  认真学习贯彻准则要求,不断提升财政干部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廉洁理财的能力,实现改进作风、强化素质、提升能力、促进工作的目的。局党组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结合贯彻市纪委反腐倡廉有关会议精神和财政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有关配套制度,加紧修订机关管理制度汇编,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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