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更新时间:2022-06-17 02:52:2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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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二条 建立警示提醒制度,要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立足教育,着眼预防的原则,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进行提醒和告诫。
三条 警示提醒制度实施主体
警示提醒制度由局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四条 警示提醒对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干部为警示提醒对象,应实施警示提醒: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
(二)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中有可能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中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予以警示提醒的。
五条 警示提醒实施方法和程序
(一)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通过建立警示训诫对象线索信息报告制度,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通过群众信访举报,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通过新闻舆论监督,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二)确定警示提醒对象
根据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经过认真甄别,由局分管领导确定警示提醒对象,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警示提醒
、对可能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的,采取发提醒书、询问函、电话提醒和告诫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采取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纠正的问题,提出注意的要求。信访约谈和提醒谈话,须人以上组织进行,并填写《警示提醒登记表》。
、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局机关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问题的性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诫免督导,责令纠错或纪律处分。
七条 本制度由黄龙县水利水保局负责解释。
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