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全文
更新时间:2022-06-16 18:58:0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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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全文
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以下简称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不满的,休假天;已满不满的,休假天;已满的,休假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
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的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不满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不满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假。
休假在个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可以跨个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支付休假工资报酬。
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休假权利。
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十条 本条例自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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