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06-16 18:52:3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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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规章制度
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条 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教育服务,一手抓打击整治,帮助青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法制观念。
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环境整治的领导,统筹规划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将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列为党政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
五条 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公安部门指导督查,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齐抓管的工作机制。宣传、公安、司法、教育、文化、工商、市政、建设、规划、卫生、电信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职尽责,协同作战,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环境整治的法制化、规范化。
六条 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整治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发生问题的,要给予警示和督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要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维护校园周边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设立举报热线,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快速处理。
八条 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切实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要建立健全以学校主要党政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小学校要有一名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加强保卫组织建设,开展保卫干部的业务培训,全面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九条 实行校园治安防范机制,加强校园出入口、学生宿舍、娱乐(餐饮)场所、外来人员居住点等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搞好集人防、物防、技防于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升学校治安管理的科技含量。
十条 加强师生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民主法制教育贯穿学校工作的始终,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广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和珍惜生命、远离毒品及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xx等活动,坚决杜绝毒品、xx侵害校园。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定期辅导安全防范知识,及时通报辖区治安情况,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建设好校园的法制阵地。
十一条 中小学校要以社区为依托,推行青少维权工作例会制度,深入开展优秀青少维权岗创建活动,建立以学校为核心,反应迅速的维权岗区域联动机制,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置治安隐患的能力,为青少构建安全防护屏障。,
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外帮教网络,对在校的双差生和工读生落实责任部门和帮教组织,开展一帮一活动。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帮助学生疏导心理障碍。
十三条 加强社会监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四条 建立执法、管理联合体,形成执法部门与校园派出所、保卫组织同管理的机制。执法部门的管理要延伸至校园内部,校园的综治组织管理要扩大到校园周边,防止校园内部经营的服务设施管理混乱,防止校园周边的问题出现反弹。
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维护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秩序,对盗窃、敲诈、勒索、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流氓团伙、黑恶势力,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黄、赌、毒要坚决铲除,净化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环境。
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学校实行联系挂点、干警包校的治安防范机制,及时掌握学校内外的治安动态,指导校园内的治安防范,抓好大中专院校的校园、护校队的义务治安防范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学校周边治安复杂部位、重点时段的巡逻,及时帮助学校解决治安隐患,构建校园安全防范体系。
十七条 公安交警部门要维护好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对位于公路和交通要道的学校门口要设立安全通道和流动交通岗,确保师生安全。
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多种形式联防建的防范网络,采取警校联防、校校联防、校企联防、校村联防等联防建形式,整合资源,凝聚力量,扩大校园周边的安全覆盖面。
十九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米以内开设歌舞厅、录像室、台球室、电子游戏室。
限制在中小学校周围米以内经营网吧,严禁未成人进入网吧。
二十条 校园周边环境应当保持整洁、确保车辆通行无阻。严禁在学校门前两侧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开设农贸市场和停车场。依法拆除学校周边的违章建筑。
二十一条 对校园周边娱乐服务场所实行严格准入条件,从严审核,总量控制。坚决查处校园周边各种涉及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内容的录像厅、歌舞厅和音像书刊点,坚决制止向学生兜售不良出版物的行为。
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三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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