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2-06-16 18:46:0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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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

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适应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及假期暂行规定。 一、工作考勤

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

(一)校本部实行每周天工作制;专职教师除助教外可不坐班,但遇有病、事假应主动请假。

(二)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因公务外出,须向同事说明并报告部门领导。

(三)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出勤、缺勤登记和汇总工作。每月日前将上月的院(部、处)领导审核签章的出勤表及有关请假的证明材料交学校人事处,以此作为支付工资、校内津贴的依据。

(四)借调、特聘、校内合同制人员(含临时工)及其他非本校在职编制但享受本校在职待遇的人员,考勤工作由用人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

二、请假规定

(一)教职工因事、病、探亲、婚、丧、产等原因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立即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二)请假须由个人按规定填写请假单,经相应程序审批后,连同有关证明交本部门兼职考勤员处备案登记。

三、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事假:职工私事一般应安排在规定的节、假日内处理,如确因故不能在节、假日内处理,而又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但一累计不得超过天(如有特殊情况,须超过天的,经学校批准者除外)。

、请事假,全累计超过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计发,不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按%发放[注];全累计超过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计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超过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岗位生活补贴停发。

、一个月内请事假累计天至天(含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当月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计发;一个月内请假累计天至天(含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按%计发;一个月内请假累计天至天(含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停发,校内津贴按%计发;超过天的,停发当月岗位奖励金、节支奖、岗位生活补贴、校内津贴;连续请假超天的每天扣发一个月工资及校内津贴。

[注]说明:

工资单中职务(岗位)津贴包括岗位生活补贴、教师津贴、临时职务津贴;奖金包括节支奖、奖励工资、岗位奖励金;月平均终奖为:(职务工资+活工资额)×&spanide;。

、请事假出国(境)者,天以内,如在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工资、校内津贴照发;非寒暑假期间出国(境)的,天以内按其他事假处理;超过天者停发工资、校内津贴;准假期满不归者,从超期之日起,个月内保留公职,七个月起作自动离职自理;出境参与技术交流与合作人员按广中医人〔XX〕号文的规定办理。

、属下列情况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参照相应病假处理:教职工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教职工陪护的;教职工凭学校、幼儿园通知书参加激会或带小孩体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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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病假:因病不能工作,并持有医疗机构医院医生证明的(原则上要求公费医疗点医院)可请病假。

、一个月内请病假天以内(含天)的校内津贴照发; 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校内津贴按%发放;连续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超过天数校内津贴停发。

、病假超过个月,从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作不满,发给%基本工资;

()工作及以上,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个月,从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作不满,发给%基本工资;

()工作满不满,发给%基本工资;

()工作满以上,发给%基本工资;

、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仍然保持荣誉的,或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当月病假超过天(含天)以上,不发当月节支奖、岗位奖励金、月平均奖。

、病假满个月,从个月起,岗位生活补贴停发。

、癌症和精神病患者,病假期间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按实际工作时间发给。

、教职工在病休期间从事校外职业者,一经发现即停发其全部工资,取消其一切福利待遇,直至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因病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应按个病休日折合一日计算。

(三)产假:育龄妇女计划内生育应享受的假期,产假期内各项待遇照发。

、女职工产假为天,晚育增加天;已办独生子女证增加天,因难产而剖腹、ⅲ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天;双胞胎增加产假天。

、专任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女方产假期间,可给男方天看护假,期间各项待遇照发。

、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小时的授乳时间(含人工喂养)。

、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及主管校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基本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发给,工资中的其他项目及校内津贴按事假相应规定处理。

(四)计生假:凡施行人流、上环、结扎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凭医生证明按学校《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给予休假,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照发。

(五)婚假:教职工结婚,给婚假天,如男女双方都符合晚婚龄,其婚假在原定的基础上增加天,婚假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照发。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如因工作原因暂未休假者,可于当内补休假。婚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
   (六)丧假:教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请丧假,假期为 天,工资、校内津贴照发。若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且必需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另给路程假,假期工资、校内津贴照发,路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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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探亲假:凡参加工作满一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期: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给假一次,假期为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给一次假,假期为天。

、出国前确定留学限在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以申请自费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个月,最多不得超过个月。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不享受回国探亲待遇。

、探亲应该在寒暑假期内安排,如寒暑假期短于规定探亲假期的天数,可给予补足。国家法定的节日、公休假日包括在探亲假期内。

、归侨、侨眷属教职工出境探亲,按国家、省、市侨务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凡享受一一次探亲假的可报销往返车费;享受一次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报销标准按学校现行标准,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八)婚假、看护假、计生休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产假连续计算,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已包含在假期内。

四、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一)产假(看护假)、计生假、病假需凭医生证明,超过批准时间者,作事假处理。休假期满须按时销假。凡在规定时间内请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计生假、病假、丧假,由各系、部、处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请假,并于回校上班当天凭医院证明补请假手续。

(三)请事假,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书面报告。事假在天以内的,由二级部门领导批准;天至天者,由所在部门一负责人加具意见后,由人事处批准;-天者,由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后、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天以上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加具意见后,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四)处以上干部请假,由学校组织部加具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五)休假期满,因故不能到岗工作,应由本人于假期满前申请续假。路途远的应来信(附有关证明)或来电话(假期后补交书面材料)续假,没有正当理由而不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越权审批,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

五、旷工的处理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不经请假和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

、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和请假未准不上班者;

、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者;

、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虽然出勤但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而不接受任务者;

、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

(二)旷工天除扣当日工资外,扣当月岗位津贴%,旷工天除扣当日工资外,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一个月内旷工累计天以上(含天)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校内津贴;连续旷工天或一内累计旷工天者,作辞退处理。

六、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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