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制度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2-06-16 19:14:4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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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制度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支公司班组长以上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支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决定对支公司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
、廉政谈话的对象:新提任的班、股级干部,晋升为正股级的干部,调任重要部门的正股级干部。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群众工
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介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班组长以上干部在执
行法规、政策、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组织上需要提醒、
告诫的。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
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三、警示谈话
、警示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和暴露出部门在执行法规、
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的、
告诫的。
、警示谈话的内容: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
醒予以重视,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四、谈话程序及要求
、对班组长以上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分别在行政办接到任命通知、干部公示群众信访举报初核
结束和发现苗头性隐患问题后提出谈话对象。
、支部办、监审股提出谈话对象,经支部书记批准后,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
事宜。
、廉政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的主体为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诫勉谈话,一般以个别形
式进行,谈话主体为支部书记或支公司经理;警示谈话,对象一般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分管该工
作的副职也可列为谈话对象,谈话主体为支部书记或支公司经理。
、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人,支部办工作人员作好记录。
、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情况向支部报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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