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3-12-08 13:30:09 金磊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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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精选6篇)

  在当下社会,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精选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精选6篇)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1

  一、为加强机关纪律,规范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二、秘书长请假1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副秘书长、机关各委办室主任请假1天(指病、事假),须秘书长批准;请假2—3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三、机关各委办室副主任(含正、副处级调研员)请假1—2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四、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3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4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机关党委办公室备案。

  五、请假的工作人员必须填写《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单》,请假期满后分别到秘书长处和机关党委办公室进行销假,逾期按旷工处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2

  一、局机关全体职工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二、局机关考勤实行签到制,办公室统一负责签到。

  三、日常考勤工作由各科室负责,考勤工作应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四、局办公室根据各科室考勤表,每月汇总一次。

  五、干部职工请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均应填写《请假单》,交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请假单》,应说明情况,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六、科室负责人请假必须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其他干部职工请病假、事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七、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假期待遇问题,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假期期满后,如需延长假期,按事假履行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延长。

  八、年休假可以冲销病事假天数。

  九、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年终考核时,请假情况将作为全年考核的`内容之一。

  十一、本制度所涉内容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3

  为加强分局机关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制度,从制度上杜绝迟到、早退、旷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保障干部职工的休息权利,根据《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分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年休假

  1、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20xx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年满20xx年以上的,每年年休假14天;工作不满5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2、新调入工作人员符合休假条件的,上半年调入者,下半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者,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3、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批准,同年休假可合并使用。

  4、工作人员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5、年休假一般在当年内集中使用,不跨年度使用。

  6、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要妥善安排好本所、本科室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每年元月份要将当年休假安排报送分局办公室,以便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备案,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休假由局长审批。

  第二条 探亲假

  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每年一次,每次30天。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均为20天。未婚职工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往返路程时间不记入假期。

  2、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见习期满的,可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下半年见习期满的,下半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3、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新婚后即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从结婚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的父亲(母亲)和职工的配偶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已经享受了产假的女职工,仍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探亲假一般一次休完,不分解使用。

  8、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条 婚假、产假、丧假

  1、婚假: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初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结婚的,享受晚婚假17天;未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婚生育或已婚妇女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五个月,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男同志晚婚晚育的.护理假为7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假期。

  (3)未尽事宜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3、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丧假为3天。家在外地适当增加路程假。

  第四条 事假、病假

  1、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因私事需脱离工作岗位的,应按规定申请事假,填写事假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不能事前书面申请的,经批准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办手续。

  2、请病假者需持公费医疗机构指定医院(急诊除外)开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

  3、请事假时间累计达到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取消本年度年休假。

  第五条 假期批准权限及程序

  1、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的,要在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中,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要报局长审批。

  2、机关工作人员申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要经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一天的还需报局长审批。

  3、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各种请假,均需填写《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河东分局机关请、休假条》,假条一式两份,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存根联留办公室备案;另一联由请假人保管,作销假时用。

  第六条 销假

  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办公室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3、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第七条 假期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2、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病假期内,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xx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未纳入基本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病假期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基本工资的计算,实行级别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4、按规定应扣发的病假工资由办公室通知财务科扣发。

  第八条 其他

  1、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请销假制度。

  2、对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3、因参加学历教育复习、上课、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5、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4

  1、局干部职工每年按国家的规定享受工龄假。工龄假可一次性休完,特殊情况下分段休,但当年的工龄假期不得累积到下一年度。

  2、请假一天以上的`都要填表报批。干部职工请假不超过一天的,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一天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3、凡请假者,必须讲清缘由,请病假者必须有医生出具的证明为凭。

  4、只有3人以下的股室,不得有2人同时请假或休工龄假。

  5、局领导组织不定期检查。一年内,第一次发现不请假而又不知去向的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的,该同志半年岗位目标考评不合格;第三次发现的,全年岗位目标考评不合格,进行调岗、轮岗或停职,所在股室被取消当选先进单位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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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的规定是为了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请、销假行为,维护机关工作的正常秩序,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的。 具体的请假流程如下:

  员工在请假前应尽早向所在部门或负责人提出请假申请;

  请假申请应具体说明请假的原因、日期、时间以及预计的返岗时间;

  员工在提出请假申请时应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提交给所在部门或负责人审批;

  员工须事先获得所在部门或负责人的批准后,方可请假。

  一、总则

  为了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请销假行为,维护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请假程序

  工作人员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直接上级领导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注明请假原因、时间及交接事项。

  领导收到请假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审核并回复。如同意请假,应安排好工作交接,并报送机关办公室备案。

  请假时间在三天以上的,需报请机关主要领导审批。

  请假申请得到批准后,请假人员需按时离岗。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应提前向批准领导申请续假。

  三、销假程序

  请假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在24小时内到机关办公室销假,并恢复工作。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销假,应提前向机关办公室说明情况。

  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四、假期规定

  病假:全年累计不超过30天,每次不超过10天。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每次不超过5天。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婚假:工作人员结婚可享受7天婚假。婚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丧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3天丧假。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产假:女工作人员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产后休息80天,难产或剖腹产增加15天。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年休假: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5天年休假。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且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起生活的工作人员,可享受20天探亲假。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休假: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10天公休假,公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报请机关领导审批。

  五、罚则

  无故不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期限已满未销假而不到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工资的10%,旷工三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请假理由不真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辞退等处分。

  包庇、袒护请假人员的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辞退等处分。

  请假审批和管理不力导致工作受影响的,对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理。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本规定与之前的请假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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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年度公休假规定,可享受休假。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度公休假天数。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有累计工作年限而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探亲假。工作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凡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养父母)、公婆或岳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离休干部当年内可享受探亲假者,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婚丧假。婚丧假包括结婚、生育、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时,经批准可享受1—5天的假期。异地结婚或配偶在外地死亡时,经批准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产假。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含产前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为10天;异地生育的增加产假20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产假15至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妊娠7个月以上遇死胎、早产不成活胎的,产假为75天。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可根据工作性质给以适当安排。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内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即产假期间不扣工资、不缴社会保险费,可正常享受除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福利待遇。

  女职工妊娠、产假期间的待遇:

  (1)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诊断证明书、病历、妊娠保健手册和各项医疗证明齐备的前提下,应准予在预产期前上班;对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诊断证明书、病历、妊娠保健手册和各项医疗证明齐备的前提下,应准予在预产期前休息2至4周。

  (2)女职工妊娠期间需要保胎休息的,须经医院证明,领导批准;产假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准予休息的时间自行决定;超过规定的休息时间不上班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3)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病假处理。

  (4)对非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等各项待遇均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请事假必须具备有关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不批事假。全年事假累计或一次性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公休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

  三、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工作可请病假。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开具的病历证明,对急诊患者可先电话通知院办公室而后补办病历手续。全年病假连续或一次性病假不得超过30天(不含公休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连续病假超过30天的报人事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期间的待遇: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从公休日计算;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部分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60%计发病假工资;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部分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40%计发病假工资;病休期间不得从事有报酬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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