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09-19 15:34:5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1

  我校职工住房改革已于1998年结束,按照国家《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阎办发(1999)50号文件精神,校(1999)19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标准价向成本价过度。从20xx年起取消所有福利分房及购房中的优惠政策。因此,学校今后对职工住房的管理应本着以上精神,进一步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为明确职工住房分配条件,结合学校历年分房办法和现状以及政府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申请住房条件

  1、家在外地或远郊区的单身职工,可分配单身宿舍。

  2、在本校工作5年,家在外地或远郊区的带有哺乳婴儿或子女的女职工及男方无工作的女职工,只能申请租用母子间。

  3、家在本地的带眷职工,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购买家属住宅:

  1)、男、女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2)、男方为本单位的职工,其配偶在阎良城区工作的职工,必须持女方单位没有享受住房证明。

  3)、男方为本单位的`职工,其配偶方为本城镇居民且没有工作的家属。

  4、按照国家1993(85)号文件规定:大专(不含职大、电大、夜大、函大等)以上学历,且上学期间不计算工龄的,上学时间可以与工龄合并计算为分房年限,大专以下不再考虑。

  5、现役军人家属的女职工,可享受与男职工同等待遇。

  6、职工要房资格为工龄满5年者。

  7、排队办法:

  1)、离退休职工(不含退养及退休前未分配住宅人员)按离退休前工龄计算。

  2)、现任校领导。

  3)、在职中干及享受高职待遇的人员,在原分房年限基础上加四年分房龄。

  4)、因学校对特殊人员的需要,学校校长办公会有权参照以上规定作特殊处理。

  5)、职工按工龄、双单职工、出生年月日的顺序排队,如果都相同用抽签方法确定选房顺序。

  二、购房、售房

  1、从20xx年起,职工购房无论新旧房,均以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校内各类型房价附表后)。房屋的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等调节率数,均按国家规定的执行。

  2、职工换房、调离本校需退房、或其他原因需出售本人住房的,学校拥有优先购买权,学校收购该房价格与第一条相同,如学校放弃该权力,则房屋产权人有权处置该房屋产权。

  3、职工买、卖房屋时,其个人室内装修部分的价值,由购买、出售的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4、职工房屋产权变动,发生的有关费用、评估费、交易费、公证费、工本费等均由个人承担,学校房管部门可协助办理。

  5、职工对已取得产权的房屋,不得私自转卖,一经发现除收回原住房产权外,并追究责任,要按规定扣缴税费,土地出让金,并处以相应罚款。

  6、职工对已取得产权的房屋,其配偶和子女享有继承权。

  7、对拥有产权的房屋管理按校20xx年4月1日下发的《关于房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使用人必须到行管科办理有关手续。

  三、租用公房

  1、学校的公有房产地产归学校所有,由学校统一管理。未经学校会议研究书面批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出租、转让、改变房屋的用途。

  2、出租房屋时,房管部门必须到现场对房屋现状进行鉴定,双方签字移交。经学校批准公有租用住房,先签定租房合同、登记清楚房内设施状况,先交纳租赁保证金(现未交保证金的住户,必须补交),其标准:楼房每平方米四十元,平房每平方米二十元。租赁合同解除时,查明房内设施状况后,扣减损坏赔款,退还剩余租赁保证金。

  3、对公有房屋的拆、改、装修,必须在施工前向行管科书面申请经行管科基建技术部门认可后,方可施工。凡涉及个人装修,校不承担折价款,可以拆除(他人接用该房时,双方可以协调解决,也可以聘请政府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原住户承担),但要恢复原状,否则,承担恢复、维修费用。

  4、租金标准按区政府当年公布的租金标准计算。月租金等于当年租金标准乘以使用面积。租住时间以交退住房钥匙算起,从下月工资中收房租。不足半月的,收半月房租,超过半月的收全月房租。退房时,交清已住天数房租,再办理有关手续。

  5、租用学校公房的职工,不得擅自将公房出租和转让,一经发现,学校予以收回,同时取消该职工的租房资格,并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罚。

  6、在阎良城区已有住房的(无论是购买或租用的)一经证实,则取消在校内租用公房的资格。

  7、单身职工及母子间公房住户,不得在室内进行营业性活动或改变其用途。

  四、附则

  1、职工确定购房后,房产证统一由区房改部门颁发,其办证费用由房屋产权拥有者负担,并与房屋管理部门签定购房合同,按合同要求交纳相应的保证金。

  2、职工住房标准,按以下执行:处级及高级职称人员为100~120m,科级为80~100m,一般户部职工为:60~80m。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购房可申请提前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调离本校,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可领取或进行转存;职工退休时,个人公积金余款可一次性领取。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2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金工车间、钳工车间、全体员工。

  第一条:全体员工须按要求佩戴厂牌(应正面向上佩戴于胸前),穿厂服。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

  第二条: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9小时,晚上如加班依生产需要临时通知。若晚上需加班,在下午16:30前填写加班人员申请表,报经理批准并送人事部门作考勤依据。 第三条:按时上、下班(员工参加早会须提前5分钟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如遇赶货,上、下班时间按照车间安排执行),有事要请假,上、下班须打卡。严禁代打卡及无上班、加班打卡。违者依《考勤管理制度》处理。

  第四条:工作时间内,车间主任、质检员和其它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在车间走动,其他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相互窜岗。

  第五条:上班后一小时内任何人不得因私事而提出离岗,如有私事要求离岗者,须事先向车间主任申请,经批准方可离岗,离岗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六条:员工在车间内遇上厂方客人或厂部高层领导参观巡察时,组长以上干部应起立适当问候或有必要的陪同,作业员照常工作,不得东张西望。集体进入车间要相互礼让,特别是遇上客人时,不能争道抢行。

  第七条:禁止在车间吃饭、吸烟、聊天、嬉戏打闹,吵嘴打架,私自离岗,窜岗等行为(注:脱岗:指打卡后脱离工作岗位或办私事;窜岗:指上班时间窜至他人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吸烟要到公司指定的地方或大门外。违者依《行政管理制度》处理。

  第八条:未经厂办允许或与公事无关,员工一律不得进入办公室。

  第九条:车间严格按照生产计划排产,根据车间设备状况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生产工作分工不分家,各生产车间须完成车间日常生产任务,并保证质量。

  第十条:生产时如果遇到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不符合规定,有权报告上级处理。如继续生产造成损失,后果将由车间各级负责人负责。

  第十一条 员工领取物料必须通过车间主任开具领物单到仓库处开具出库单,不得私自拿取物料。装配车间完工后要将所有多余物料(如:零配件、)退回仓库,不得遗留在车间工作区内。生产过程中各车间负责人将车间区域内的物品、物料有条不紊的摆放,并做好标识,不得混料。有流程卡的产品要跟随流程卡。否则,对责任人依据《行政管理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生产工艺或装配方法。否则,造成工伤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由操作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在工作前仔细阅读作业指导书,员工如违反作业规定,不论是故意或失职使公司受损失,应由当事人如数赔偿(管理人员因管理粗心也受连带处罚)。

  第十四条 生产流程经确认后,任何人均不可随意更改,如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有错误,应立即停止并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研讨,经同意并签字后更改。

  第十五条 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正确使用公司设备、检测等工具。不得擅用非自己岗位的机械设备、。对闲置生产用具(如:夹头、模具、电扇、螺丝刀、老虎钳等),应送到指定的区域或交回仓库保管员放置,否则以违规论处。

  第十六条 车间员工必须做到文明生产,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生产任务;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服从车间主任以上主管安排,协助工作并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对不服从安排将上报人事管理部门按《行政管理制度》处理。

  第十七条 车间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特殊工作岗位应遵守特殊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八条 在生产过程中好、坏物料必须分清楚,必须做上明显标志,不能混料。车间主任、检验员、设备维修人员、电工必须跟班作业,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产品质量。 第十九条 员工有责任维护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掉在地上的元件必须捡起.否则,按《行政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操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将机器设备及工作岗位清扫干净,保证工序内的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工作台面不得杂乱无章,不能堆放产品和废品.生产配件须以明确的标识区分放置。

  第二十一条 加强现场管理,随时保证场地整洁、设备完好。生产后的边角废物及公共垃圾须清理到指定位置,运出车间。

  第二十二条 不得私自携带公司内任何物品出厂(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外),若有此行为且经查实者,将予以辞退并扣发一个月工资。

  第二十三条 对恶意破坏公司财产或盗窃行为(不论公物或他人财产)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交公司总经办处理。视情节轻重,无薪开除并依照盗窃之物价款两倍赔偿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员工考核. 考核的内容主要是个人德、勤、能、绩四个方面。

  其中: 1. 德、主要是指敬业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及道德行为规范。 2. 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是主动型还是被动型等等。 3. 能、主要是指技术能力,完成任务的效率,完成任务的质量、出差错率的高低等。 4. 绩、主要是指工作成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量的多少,能否开展创造性的工作等等。

  以上考核由各车间主任考核,对不服从人员,将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考核的目的: 对公司员工的品德、才能、工作态度和业绩作出适当的评价,作为合理使用、奖惩及培训的依据,促使增加工作责任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破除“干好干坏一个样,能力高低一个样”的弊端,激发上进心,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 本制度由办公室协同生产部制订、解释并检查、考核。生产部全面负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3

  学生公寓是学生休息的主要场所,为保证广大同学有一个整洁、舒适的休息环境,特制定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⒈ 保持室内、门前及水房卫生清洁,养成讲卫生的良好习惯,主动营造一个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

  ⒉ 为美化环境,房间门窗和墙壁要保持整洁,室内外不准乱张贴。装饰品应体现健康、文明、高雅。

  ⒊楼道实行24小时无垃圾制。楼内公共区域的卫生由卫生员负责清扫,学生不得向公共区域投掷杂物,不得在宿舍门口堆放垃圾。室内垃圾一律袋装后直接投放到楼前垃圾桶内。楼道、室内不得停放自行车。所有自行车一律停放在自行车指定地点。

  ⒋室内卫生由各室负责,各室应有卫生值日制度,每天要安排专人进行打扫,并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

  ⒌对卫生长期不合格的宿舍,经管理人员教育无效者,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派人予以清整,费用由本室人员共同承担。

  ⒍公寓管理中心安排管理员每日对宿舍进行内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档备查。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和宿舍卫生情况将作为学工部及所在系对学生的综合考评及评定奖学金、入党等的依据之一。

  ⒎卫生评定标准:

  (一)优秀宿舍标准:

  ①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②床上卧具叠放整齐,全室整体协调,床下物品摆放整齐。

  ③学习桌分层摆放,桌面无杂物、无尘土。凳子放学习桌下,摆放整齐。 ④门窗、玻璃无污垢,地面干净无杂物、油污,墙壁无蛛网,窗台、空调无尘土、无杂物。

  ⑤全室美观、健康、和谐,无乱贴乱挂,无乱拉乱钉。

  ⑥带卫生间的.房间,卫生间必须干净、整洁。

  ⑦无违纪现象。

  (二)良好宿舍标准

  ①床上卧具叠放整齐,全室整体协调,床下物品摆放整齐。 ②学习桌分层摆放,桌面无杂物、无尘土。凳子摆放整齐。 ③地面干净无杂物、油污,窗台、空调无尘土、无杂物。

  ④全室美观、健康、和谐,无乱贴乱挂,无乱拉乱钉。

  ⑤带卫生间的房间,卫生间干净、整洁。

  ⑥无违纪现象。

  (三)合格宿舍标准:

  ①床上、床下摆放整齐,书桌整齐、无尘土。

  ②地面干净、无杂物。

  ③窗台、空调无杂物。

  ④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

  ⑤带卫生间的房间,卫生间干净。

  ⑥无违纪现象。

  (四)不合格宿舍标准:

  全室有一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全室不合格。

  ①不叠被子。

  ②不扫地,不擦桌。

  ③书籍乱堆,桌面杂乱。

  ④凳子散乱。

  ⑤床下脏乱。

  ⑥空调、窗台脏乱。

  ⑦室内乱贴乱挂。

  ⑧有违纪现象。

  ⒏楼内公共区卫生。

  卫生标准:

  ①楼内无死角,地面干净,走廊无痰迹。楼梯扶手无尘土,门窗,玻璃无污垢,窗台无尘土,墙壁无蛛网。

  ②卫生间无异味,便池无污垢,水房保持经常清洗。

  ③公共设施整洁,消防设施经常擦拭保养。

  ④宣传栏无乱写乱画,墙壁无乱贴乱挂。

  ⑤垃圾及时清倒,保持走廊无杂物。

  ⒐卫生检查制度。

  ①公寓内坚持每日查房制度,将卫生成绩按优、良、中、差或分数、不及格等及时公布。

  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定期组织各系学生工作主管领导联合检查,实行量化管理,排出各系的名次,予以公布。

  ③经检查长期保持优秀的宿舍有资格参加年度“十佳”宿舍的评比;确定不合格的宿舍,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严重警告。长期不合格,派计时工收费服务。凡长期卫生不合格,受过警告处分的学生将向其所在系通报。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4

  为加强劳动纪律,保持正常劳动生产秩序,按工人参加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执行考勤制度,车间统计员负责全车间考勤工作,各班组长或考勤员坚持严格考核。职工自觉遵守、协助管理。

  一、考勤员应以负责精神每天准确考勤,考勤不在时,一律按缺勤处理。作好记载,按月将考勤表,作为负责人作计算工资和出勤率的依据。

  二、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的累计时间超过半小时者,按旷工处理,旷工除不发工资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三、生产、工作时间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工作期间不准聊天。班前或上班时间不得饮酒,凡酒后不许上班,不得在车间内吸烟。

  四、职工不服从调度指挥不工作者,作旷工处理,除停发工资外,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处分。

  五、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赌博、私拿产品、有意损坏产品和公物者,需按价赔偿,如有需要将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六、因斗殴负伤、休息期间,停发工资,负伤者的工效和医疗费用由责任者负担,因家庭纠纷而引起的'病伤假,按事假处理。

  七、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消极怠工,不揽私活,不做私活。

  八、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生产,爱护工具设备,节约原辅材料,提高技术业务能力,努力实现优质高产、低消耗。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

  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0xx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

  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

  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不需要具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6

  第一条 本公司保安值班其时间规定:

  6:50—18:50 18:50—6:50 吃饭:30分钟

  第二条 保安岗位安排:

  1、大门岗:白班:苏仁团(领班)、王玉攀、周泽绵夜班:张森林(领班)、罗光勇、朱达辉

  2、新装车台:钟洪根(领班)、白班:叶智灿、王宽仁、夜班:刘保和、龙昌鸿

  第三条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第四条 熟悉业务、认真钻研、提高业务水平、文明值班、积极妥善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一切业务。

  第五条 重大紧急和超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及时向上级业务指挥部门、公司领导汇报和请示,以便把工作做好。

  第六条 加强安全责任,保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公司内部的情况。

  第七条 维护好室内秩序,做到整洁卫生,禁止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哗,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该室,爱护公物,杜绝浪费。

  第八条 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互助,互相尊重。

  第九条 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或代班者,必须经部门主管同意,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条 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并在交班前写好值班纪录以便分清责任。 第十一条 值班保安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或睡岗,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公司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二条 各值班人员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所在岗位职责及作业指导书履行职责。大胆管理,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并提报公司处理。

  第十三条 做到有理、有利、有节,按章办事,严禁用污言秽语相待员工。

  第十四条 上班时间着装整齐,佩戴一致,不得卷裤脚、袖子等有损保安形象。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重点部位巡逻排查工作,确保安全。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科技部大办公室科技人员身体健康与安全,提高员工素质,树立企业文明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科技部全体人员及来访客人等。

  第二章 管理细则

  第三条:所有办公室人员在科技部大办公室一律不准吸烟。

  第四条:所有办公室人员有义务维护本管理规定、告诫和劝阻来访客人不要吸烟。

  第五条:特殊客人需要吸烟,只限在科技部大办公室以外的吸烟区内吸烟。

  第六条:该管理细则规定由科技部制定并由主管负责检查监督执行。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七条:对违规人员由科技部主管负责收取罚款。

  第八条:违反第三条规定均罚款50/人次,卫生间及办公区域楼道不准乱扔烟头,一旦发现均罚款20元/人次;科技部部长发现科技部人员违反第三条规定对监督执行人罚款50/次。

  第九条:所以科技部大办公室人员有权监督遵守本规定,如发现违规可以检举举报,一经落实是事实者将给予奖励。

  第十条:违规人员接到罚款通知后,必须在当天上班时间内交齐罚金。否则双倍处罚,自工资中扣除,并警告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管理规定由科技部制定,报科技部部长批准后执行。 解释权归科技部部长。

  第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8

  第一条 为加强商场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商场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必须由商场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长签发。

  第三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一般分三班:早班——7:00~15:00点;中班——15:00~23:00 点;大夜班——23:00~次日7:00点。

  第四条 商场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1次的处分。

  第六条 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

  第八条 (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商场时

  第九条

  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全勤奖50%,达5次者扣发100

  第十条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1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无故旷工达7天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一条 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

  人员应于出差前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200元。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强化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力,保证公司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

  第三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控的组织管理

  1、总经理是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最终批准人,主要工作职责:

  (1)对公司各部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制定、修订、废止的审批权;

  (2)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中出现制度、流程争议的最终裁定权。

  2、行政人事部是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的日常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各部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相关实施细则;

  (2)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行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与处罚;

  (3)根据反馈和要求,适时修订、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3、各部门是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者,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本部门或岗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组织及实施管理;

  (2)负责建立健全与流程配套的表单、管理制度、规章等文件的拟订、使用;

  (3)负责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进行落实、推行、反馈,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改进计划,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汇报;

  第二章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执行、检查、反馈、修订

  第四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

  1、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拟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草本,对新拟定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进行文字描述,并向行政人事部申请进入审批流程;

  2、行政人事部根据草本及文字描述召集涉及相关部门及人员开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本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制订部门修正后报行政人事部审核;

  3、行政人事部按照《辽沈公司发文管理规定》上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实施。

  第五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一经颁布,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违反,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已确定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在没有正式修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灵活变通”,不得借故不执行。

  第六条、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检查

  1、规章制度、工作流程颁布执行一个月内,行政人事部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2、行政人事部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了解,并做好检查及访谈记录。

  3、行政人事部会同各相关部门于每年第二、第四季度下旬对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4、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形成文字性材料汇报行政人事部。

  第七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反馈

  各部门在月季汇报中反馈,行政人事部检查反馈情况,并于10个工作日内拟定落实解决方案。

  第八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修订

  1、年度修订: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全年运行情况,提出修订计划,递交行政会议批准实施。

  2、特殊修订:根据公司需求紧急程度,适时修订,由责任部门提出申请,行政人事部审议后递交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学习及工作流程的培训

  第九条 规章制度的学习

  规章制度经批准颁布后,各相关部门必须于1周内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新员工入职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规章制度学习,落实规章制度相关内容,并做好学习记录备行政人事部检查。

  第十条 工作流程的培训

  1、流程培训由各流程主题部门实施,要求每年年初集中培训一次;新流程、修订流程在实施前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培训一次;新员工入职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培训一次。

  2、争议的解决

  (1)、当各方对同一流程,出现不同意见,没有达成一致,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行政会议仲裁。

  (2)、当违反流程规定,对公司下达纠正措施通知单,存在异议,可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行政会议仲裁。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一条 未按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批评、警告处分,在按该部门相关制度进行扣罚之后,再处以10——100元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主要责任。被处罚记录记入个人档案,并与公司年终个人及部门评优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行政会议。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 假期类别和期限

  第三条 病假 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四条 事假 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五条 公假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

  (一)公务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二)公务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其它原因须由公务员在家料理的。

  第六条 婚假 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

  第七条 丧葬假 公务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第八条 探亲假 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公务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务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条 出境探亲假 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公务员出境探亲,可以请出境探亲假,假期三个月,归侨、侨眷假期六个月。出境探亲的假期视不同情况可适当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路程假 公务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一条 生育假

  (一)婚前检查假:公务员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

  (二)产前检查假:女性公务员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

  (三)产假:女性公务员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 天;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晚育奖励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的女性公务员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十五天。产妇护理有困难的.,此项奖励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五)抚育独生子女假:育龄女性公务员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凭独生子女证,可以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至孩子满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另加)。

  (六)怀孕流产假:女性公务员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休假。

  1.女性公务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女性公务员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

  (七)哺乳假:女性公务员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

  以上(二)、(三)、(四)、(五)、(六)、(七)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十二条 工伤假 公务员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伤假。

  第十三条 搬迁假 公务员因住房搬迁,给假三天。

  第十四条 出差假 公务员因公出差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做有关准备事宜,给假半天至一天;完成任务返回后,出差超过两周的,给假一天,超过一个月的,给假两天。对于出差的公务员的公休假日,应在出差的地点享受,如果在出差地点未享受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公休假日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 值班假 公务员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 出国准备假 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出国前,给假三十天,准备出国事宜。

  第十七条 驻外回国休假 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结束回国后,给假三十天,未在任期内休假的,给假六十天,中间休假超假的不再给假。

  第十八条 带薪年休假 公务员(不包括试用期和见习期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参加工作不足十年的,休假七天;

  (二)参加工作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

  (三)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休假十五天。

  第十九条 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出境探亲假、公伤假、出差假、出国准备假、驻外回国休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葬假、值班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第三章 各类假期的待遇

  第二十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一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二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第二十三条 出境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出境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批准续假期间内待遇,按事假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生育假期间的待遇

  (一)生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二)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一)、(二)项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二十五条 各类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机关

  国家公务员请假单》(附件一)①,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① 附件一略。

  第二十七条 凡请病假或工伤假两天以上的,均须有合同医院证明或非合同医院的急诊证明;病假、工伤假需延长休养期和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司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公务员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的,本人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司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续假。

  第二十九条 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第三十条 公务员请假,假期在一周之内的由直接行政首长审批,超过一周的应由上一级行政首长审批。司局长请假,由主管部长批准并报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备案。司局长的考勤由各司局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由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负责。各司局应建立相应的考勤制度,每月由各处(室)填写《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登记表》(附件二)①,定期公布公务员出勤、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汇总后,于每月十日前,将《考勤登记表》报送人事司,其中涉及工资变动、年度奖金和行政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承办。① 附件二略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11

  1.本群交流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网络信息管理规定,禁止出现不良政治倾向、色情、暴力等内容。

  2.严格保守公司秘密,对业务通报、群内信息、工作内容等敏感信息严禁转发给非相关人员,一经发现则按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3.交流中,禁止诋毁公司及其各部门和员工形象,禁止出现有违社会公德、不文明、侮辱性及涉人身攻击性语言。

  4.严禁在群内发布色情、赌博、病毒链接,一经发现,予以警告处分。

  5.如果群内成员不听从群管理,执意退群,将给以警告处分,并又退群带来的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

  6.对于公司对外分享的信息,每个群的成员都有义务分享到朋友圈,增加活动效果或公司影响力。

  7.严禁过度在群里发图片,可以把好的`图(照)片分享到朋友圈或者是把链接发到群里面。

  8.全体员工必须学会并灵活使用微信,以保证公司指令传达到位,无故不接、推诿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责任。

  9.保持网络畅通,对于在群内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回复确认。

  10.工作群中要积极散播正能量,禁止散播负面信息。

  11.严禁在群内发布商业广告及其他有害信息。

  12. 各部门领导负责自行监督。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12

  为切实搞好科队级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公司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打造一支德才兼备、务实高效的干部队伍,为xx公司跨越发展提供必要的干部人才资源,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干部管理政策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科级干部的任免

  第一条:科级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二条:科级干部任职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廉洁自律能力以及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

  2、新任科级干部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含4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

  3、新任正科级职务,一般需任副科级职务2年以上;新任副科级职务需从事管理、技术岗位3年以上;不符合上述任职年限的或越级提拔的,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从任免文件下发之日算起。

  4、如因本人违法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必须满处分期限。

  5、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6、具备担任科级职务所需求的身体素质和其他专业技能、任职资格等条件。

  7、原则上必须是科级管理技术后备干部中的人员。

  8、因学历原因没有纳入后备干部的采煤、掘开、通风系统正队级管理人员,其任职期间工作绩效突出的,可破格提拔为科级干部,但年龄和其它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9、在党内担任书记职务的,必须有2年以上党龄。

  第三条:科级干部的任用程序

  1、提名推荐。提名推荐科级干部要坚持从后备干部中提名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

  严谨、透明和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党群干部由党委书记在充分听取公司分管领导、基层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意见后,提出推荐意见,征求董事长、总经理意见并取得一致;行政干部由董事长、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公司分管领导、基层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意见后,提出推荐意见,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并取得一致;党政兼职的干部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征求分管领导、基层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意见。公司党委根据推荐情况,经过酝酿协商,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根据党委的安排,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成立考察小组,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考察。考察时要征求考察对象本单位(部门)领导、同级人员和一定数量的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具体人数为:机关不低于管理人员在册的70%,其它单位不少于20人。同时征求纪委、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全面的考察,并综合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准确把握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写出,同时向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从外单位调入本公司不满半年的拟考察对象,要到原单位进行考察。试用期满的干部,本人写出试用期间的,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3、任前公示。由组织部负责将考察人选的信息在公司内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结果和征求意见无异议的提交党委会。公示结果或征求意见有异议的,由组织部会同纪委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核实,所反映问题不存在或属于一般性缺点不影响提拔使用的,可以向党委会提交讨论;所反映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任职的将取消讨论。

  4、集体研究决定。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公司党委会议,党委组织部介绍拟任用人员的任职岗位及考察情况,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党群干部的任免和行政干部的任免提名,根据党委会的提名决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董事会、经理层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干部的任免。

  5、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联席会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成员到会。党政主要领导有一人缺席时,不能研究干部任免。

  6、会议作出任免决定后,依照有关程序下发任免文件。任免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由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谈话并宣布;任免单位或部门的其他负责人,要由公司分

  管领导进行谈话并宣布,党委组织部安排相关人员陪同。

  第二章 科级干部的任职交流与回避

  第一条:任职交流的对象

  1、企业发展需要交流的;

  2、培养年轻干部需要交流的;

  3、同一岗位任职满6年的应当交流,满9年的必须交流;

  4、按照回避规定需要交流的;

  5、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二条:交流的重点是负责计划、财务、供应、纪检、组织、人事等工作的领导岗位。

  第三条:可以不交流或暂缓交流的

  1、离规定退出领导岗位不满3年的;

  2、所在行业或职位不适宜交流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未作出结论的;

  4、其它原因不宜交流的。

  第四条:干部交流可以在本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机关业务部门之间,机关与基层之间,基层同行业单位之间和党政之间进行。

  第五条:组织部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认真调查研究,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交流任免。每年要有一定数量的科级干部进行交流,但一个班子一次性交流不超班子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重要岗位连续任职应不少于三年。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限期到位,逾期不到位者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七条:任职回避的对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中一方任部门主管的单位从事办事员、材料

  员、会计、出纳等不适宜从事的`工作。

  第三章 科级干部的退出

  第一条: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免去现有职务。

  第二条: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或在试用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一般按试用前的职级或根据情况安排适当工作。

  第三条:男年满56周岁(其中符合井下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年满53周岁)、女年满53周岁,免去其科级管理职务,纳入一般管理、技术人员管理。

  第四条:对达到规定年龄退出科级岗位的人员,退出前在生产、安全、技术或业务性较强的岗位上工作,身体健康状况好,确实工作需要的,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可聘用其从事相关的工作,聘期根据工作需要而定,但不得超过退休年龄。

  第五条:失职、渎职和严重违反纪律或其他不适宜担任现有职务的,免去现有职务。

  第四章 挂职干部管理

  第一条:为了培养复合型人才,公司根据干部岗位接替需求可选拔各级各类优秀人才到上一级岗位挂职锻炼。

  第二条:挂职期间履行所挂职岗位的职责,享受所挂职岗位的待遇。

  第三条:挂职人员比照科级干部进行管理。

  第四条:挂职期限为一至两年。

  第五条:挂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根据岗位需要情况予以任用。考核不合格的一般按挂职前的职级安排工作。

  第五章 科级后备干部的配备及管理

  第一条:配备科级后备干部的要求

  配备科级党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后备干部,是完善我公司管理技术干部储存备选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选人用人机制的重要措施,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此规定,向公司党委推荐合格的后备干部人选。科级后备干部每年推荐一次。

  第二条:配备科级后备干部的原则

  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是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在配备后备干部时要严格按照标准选拔,坚持逐步培养、循序渐进、不断调整、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够条件的坚决不能选拔到后备干部队伍中来。

  第三条:后备干部的条件

  1、男性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参加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且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

  4、第一学历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的, 参加工作年限可放宽至3年。

  5、正科级后备干部要在副科级岗位上任职满1年。

  6、推荐为技术管理岗位的科级干部后备人选原则上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7、生产单位的科级后备干部在队级以上干部中推荐产生。

  8、如因本人违法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必须满处分期限。

  9、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高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同志,在现职工作中成绩突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经民主推荐,得票率不低于33%。

  第四条:选拔科级后备干部的程序

  1、每年初,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本单位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人员按照正科和副科两个类别造表统计,报党委组织部。由组织部牵头,人力资源部配合,重点对初步推荐对象的年龄、学历、参加工作时间等重要信息进行审查,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查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2、在初步推荐审查的基础上,组织部和人力资源部在被推荐人单位组织员工进行满意度测评,参加测评的人数要有一定的数量并具有代表性。具体要求为,生产及生产辅助单位的要达员工在册的40%;机关的原则上要全部参加。员工满意度达50%以上者进入正式推荐程序。

  3、正式推荐大会的参会人员范围是:生产及生产辅助单位由本单位科级干部;全体党支部书记、队长;部分副队长、技术员;一般管理人员和部分职工代表参加。其他单位不低于70%的人员参加。

  4、对符合科级后备干部条件,按照得票率从高到低的原则取足应配职数,经公司党委审定,进入科级后备干部人才库进行管理。

  5、后备人选确定后,组织部以适当方式向基层单位、部门党组织反馈结果。

  第五条:配备后备干部的数量为:正科级职数按现有正科级岗位的1:2配备;副科级(助理)职数原则上按现有副科级(助理)岗位的1:1配备。

  第六条: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

  组织部要把科级后备干部的管理和考核纳入本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中,每年对后备干部进行一次考核、推荐,不合格者要及时调整出后备干部队伍。

  第六章 队级干部的任免

  第一条:由用人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研究,在符合条件的后备人选中提出拟任用人员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或人力资源部审核,干部管理部门征求公司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对正式确定的拟用人选进行组织考察,同时征求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用人单位采取适当方式至少公示三天。

  第二条:经考察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按照《xx公司科队班子集体议事制度》做出任免决定,公司干部管理部门及时办理相关任免手续。

  第三条:采煤、掘开、通风系统等重点队组正队级干部的任免,应按照《xx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章 队级后备干部的配备

  第一条:队级后备干部的条件

  1、男性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2、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井下队干要求是主体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3、参加工作满3年。

  4、正队级后备人选要在副队级或技术员岗位上任职满1年以上。

  5、副队级后备干部人选要在工长岗位上任职满1年以上。

  6、技术员的后备人选一般应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见习期满1年(不受参加工作满3年限制),且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证书。

  7、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积极进取,廉洁自律,安全工作好,任务完成好。

  8、如因本人违法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必须满处分期限。

  9、队级后备干部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10、经民主推荐得票率不低于33%。

  第二条:队级后备干部的推荐程序

  1、每年初,由各工区将符合队级后备干部条件的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进行员工满意度测评,员工满意度达50%以上的人员进入正式推荐程序。参与满意度测评的员工要占到队组员工在册的70%以上。

  2、正式推荐大会参会人员范围是:工区领导及工区相关业务组室人员;不低于本队组在册的50%的员工,其中书记、队长、技术员、工长、安全员、材料员、办事员必须参加。

  3、对符合队级后备干部条件,按得票率从高到低的原则取足应配人数,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进入队级后备干部人才库进行管理。

  4、队级后备干部人选确定后,人力资源部以适当方式向基层单位党组织反馈结果。

  第三条:队级后备干部数量按现有队级干部岗位的1:1配备。

  第四条:队级后备干部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考核。

  第八章 公推直选与公开招聘

  第一条:在条件成熟的单位逐步推行公推直选基层党支部、党总支书记,选举产生的书记报党委审批。

  第二条:公推直选的程序

  1、拟定公推直选方案。推荐支部书记时由基层党总支拟定方案报组织部批准;推荐党总支书记时,由组织部拟定方案,报党委批准。

  2、基层根据公推方案中规定的候选人条件,一个岗位推荐两名候选人,组织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在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差额选举,采取二选一的方法,赞成票达参会人员半数及以上者当选,如未过半数或票数相等则重新选举。

  4、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行文任免。

  第三条:根据干部岗位的需求,可采用公开招聘的办法选用干部。

  第四条:公开招聘干部的程序

  1、公布职位。由组织部将公开招聘的职位利用各种媒体公开,同时公开任职所需的资格条件。

  2、公开报名。各总支、直属支部按照组织部公布的任职资格条件在员工中做好宣传并组织报名,同时做好资格的初步审查工作。

  3、资格审查。由组织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对不合格的人员予以清退。

  4、统一考试与面试答辩。由组织部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设计考试题目和答辩题目并组织考试与答辩。

  5、公示。组织部根据考试和答辩情况,选择其优秀者作为拟考察人选进行公示。

  6、组织考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对拟考察人选进行组织考察,确定拟任人选。

  7、会议讨论任命。组织部将考察情况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并按照会议决定和干部任用程序任用。

  第九章 干部的考核

  第一条:科级干部的考核

  建立科级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制度,一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要与个人工资、职务任用挂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队级干部的考核

  各工区要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队级干部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公司每年对50%的正队级干部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个人职务任用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13

  为了落实学校颁发的“关于规范使用空调的通知”,本着合理、安全、节能地管理与使用好空调,延长空调机的使用寿命的指导思想,特对学生宿舍空调的使用与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学生宿舍内空调安装的目的是为解决在夏季特别炎热时,启动空调确保同学们晚上有较好睡眠质量。

  二、空调的开放、使用时的温度设置必须严格按学校规定执行,严禁任何人以其它方式擅自改变。

  气温达到30℃以上才开空调,温度设置定为24℃~28℃之间,风叶一律向上,使用空调时必须关闭门窗,拉严窗帘,晚上要定时关机。

  初中生活处空调使用时间规定:

  修。

  八、人为损坏空调或空调附属设施应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九、生活老师应按学校两个统一的要求(统一设定,统一开关)加强空调的使用与管理,同时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空调管理与保养常识的`教育。

  十、生活处要严格督促检查空调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严格落实人走机关,节假日留校学生集中住宿统一开关空调,严禁空房开机、阴雨天开机等制度。同时还要督查各宿舍的开窗通风、清晒被褥和卫生清扫等情况,保证学生有一个安全、舒适、卫生的休息环境。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14

  为进一步实施规范化管理,深化企业文化建设,促进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尽显公司队伍精神风貌和良好形象,自20xx年10月23日(星期二)起,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在上班、外出执行公务以及参加各类会议期间,必须一律按照着装规定进行着装。

  一、根据季节对服装要求如下:

  1、夏季着装标准:(每年6月1日~9月30日)

  男员工穿公司统一配发的短袖衬衫,衬衫要熨平整。穿与衬衫相配的正式西裤和深色皮鞋。禁止穿颜色过艳的七分、九分休闲裤、牛仔裤;禁止穿拖鞋、凉鞋、沙滩鞋、运动鞋等。

  女员工穿公司配发的半袖上衣,裤子为深色西裤或九分裤;款式简洁大方,禁止穿牛仔裤、休闲裤、短裤,不宜佩戴过分夸张的饰品。打底衫的颜色不能过艳,领口不宜过低;禁止穿拖鞋、沙滩鞋、运动鞋等。

  2、春、秋、冬季着装标准:(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男员工外穿西装上衣与西裤,内着正式白色衬衫,穿与西服套装相配的.深色皮鞋,并保持鞋面、边沿的清洁。严禁穿牛仔、运动、休闲类服装;严禁穿布鞋、运动鞋、休闲鞋等。

  女员工在上班期间,须穿正式的西装上衣与西裤,内着正式白色衬衫,内着衬衫禁止超出外衣长度。禁止穿牛仔、运动服、休闲服等服装,皮鞋以深色尤佳,严禁穿运动鞋、布鞋、旅游鞋、休闲鞋类。

  二、对于发型规定

  1、发型要大方,头发应整洁、自然,经常洗理,不准染过分异色。

  2、男士头发不宜过长,要保持清洁,整齐不乱,前部不要遮住自己眉毛,侧部不要遮住自己的耳朵,不要留过长的鬓角。

  3、女士头发颜色不宜过艳,长发者应将头发盘起禁止散发。

  三、其他:

  1、上述着装规范要求全员每天严格执行。

  2、如遇领导视察或其他活动,有特殊着装要求,公司将另行通知

  3、处罚:本规定发布后,凡不遵守的人员,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

  4、已怀孕的女员工,要求着装色系以深色为主。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15

  1 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夜间值班管理,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值班员工和司机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天山房地产公司及所属各公司。

  2 值班人员安排

  2.1 值班人员范围包括总裁助理、总经理助理、行政部门领导及以下的在岗正式男性员工。

  2.2 每月29日前由房地产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提供在岗员工名单给总裁办公室;各公司办公室提供在岗员工名单,办公室依次排序,列出下月值班表,保证值班秩序的公平、公正。

  2.3 办公室每月30日前将次月值班表送值班室,值班人员按照值班表自觉值班,办公室不再另行通知;如夜间值班人员值班时间有变化,办公室人员负责提前一天通知该值班人员。

  2.4 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值班的,经董事长批准可以不值班。

  3 员工夜间值班要求

  3.1 值班时间:从每晚7:00开始至次日早7:00

  3.2 值班地点:房地产公司总部值班室,各公司值班室。

  3.3 值班人员:管理人员一名(以下称值班长),司机一名(以下称值班司机)。

  3.4 值班长职责

  3.4.1 以公司值班长身份管理公司值班期间一切事务,总部值班长的上一级领导有权检查值班长值班情况,各公司总经理有权检查本公司值班长值班情况;

  3.4.2 负责值班长所在公司办公设施的消防、安全、保卫等工作,定时巡视、检查,确保门窗、电灯、水龙头、空调等已关闭,无外单位人员留宿,保安在岗值班;

  3.4.3 负责客户投诉事务及应急突发事件处理;

  3.4.4 负责公司事务的上呈下达;

  3.4.5 负责值班期间来客的登记、接待工作,来电的接听、公司规定范围内的解答工作,对解答不清的须及时向对方提供准确的电话号码或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后解答;

  3.4.6 负责管理好值班司机和值班用车; 3.4.7 填写值班记录表(见附件);

  3.4.8 负责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级别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3.5 值班司机职责

  3.5.1 按照值班长的要求和公司有关规定,随同公司人员夜间外出办理公司事务; 3.5.2 负责值班长安排的符合公司规定的临时性工作。

  4 值班要求与罚则

  4.1 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办公室未按时、依序提供在岗员工名单,处罚负责人50元。

  4.2 办公室未按时、依序列出次月值班表,处罚办公室负责人50元。办公室负责人、总部值班长的上一级领导、各公司总经理不定期对值班人员的值班纪律进行检查,发现违纪行为及时处理,违者处罚相关负责人50-100元。 4.3 值班长与值班司机

  4.3.1 值班长值班时上下班必须打卡,未打卡按旷工处理。

  4.3.2 值班长要填写《值班记录表》,对未填写值班记录表的`,处罚值班长20元。 4.3.3 值班长与值班司机在值班前及值班期间不准喝酒,违者处罚责任人50元。 4.3.4 值班长、值班司机不能按时值班时,需主动提前与次日值班人员协商替班,报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替班。无故不值班又未安排替班的,处罚责任人50-100元,值班人员往后顺延一位。

  4.3.5 值班长、值班司机必须提前5分钟到岗,违者处罚30元。 4.2.6 值班长、值班司机严禁值班期间脱离岗位,违者处罚50-100元。 4.3.7 值班长、值班司机严禁在值班期间办私事,违者处罚50-100元。 4.3.8 值班长、值班司机未履行职责的,违者处罚50-100元。

  4.3.9 值班长在值班期间必须妥善保管公司物品,值班期间公司物品如有损坏的,责任人必须照价赔偿,无责任人的,由值班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3.10 值班司机必须服从值班长符合公司规定的管理、安排、指挥,经值班长同意后方可出车,不得私自出车,违者处罚50-100元。

  4.3.11 值班司机值班前须将车加满油,调试好车辆,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出车或刁难乘车人,违者处罚50-100元,情节严重者调离司机岗位直至辞退。 4.4 值班车辆

  4.4.1 严禁值班长、值班司机利用夜间值班时间私用车辆,违者处罚责任人50-100元。

  4.4.2 在下午下班后召开各类工作会议,由办公室提前安排好车辆,值班长要主动地提供服务,违者处罚值班长50-100元。

  4.4.3 由于工作原因,在晚上九点以后下班的员工,经办公室负责人与当日值班长同意后,可以用值班车辆送当事员工回家,违者处罚值班长50元。

  4.4.4 在值班期间,多项工作需用车时,值班长要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调度好车辆,妥善处理好各项工作,违者处罚值班长50-100元。

  4.4.5 为了使值班长能在值班期间满足值班用车的需要,各部门在下午下班前确知晚上需用公司车辆工作时,该部门经理要提前报主管领导协调解决,并办理好相关车辆的交接手续,违者处罚当事部门经理50-100元。

  4.4.6 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夜间值班期间私借公司车辆外出办事,违者处罚双方当事人50-1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5 附则

  5.1 本规定由总裁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5.2 本规定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实施。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依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劳动、管理等各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二)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三)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推动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创新;

  (四)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五)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岗位;

  (四)实际性: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五)稳定性:能在一定范围内稳定适用一定时间;

  (六)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 规章制度建设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第七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三)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组织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五)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六)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文字审核等工作;

  (七)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八)负责规章制度的编号、保管、存档工作;

  (九)联系律师进行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与董事会的衔接,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公司章程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规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建议。

  (二)将需要审议的规章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制度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九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的整体制订规划,整体规划每年滚动调整。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和审核,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或修订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可临时提议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某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计划。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做出专门说明。

  第十四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综合管理部协助。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三)撰写草案;

  (四)将草案送相关部门、控股公司征求意见。涉及员工利益的,还需征求员工代表意见;

  (五)汇总意见,修改草案。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目的: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

  (二)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

  (三)职责: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四)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

  (五)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

  (六)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七)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

  (八)制度的实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意见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第五章 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起草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批表(见附件一),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总经理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批表送综合管理部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

  (一)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

  (二)草案结构、条款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和技术规范;

  (三)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四)提交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综合管理部报本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下发实行,须董事会审批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董事会审批后下发实行。

  第二十三条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号、印刷、发放;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管理规范,由本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第二十四条 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如需修订则按照修订与废止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六章 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与综合管理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拟)定部门提出,综合管理部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规章制度,其修订和废止报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

  (一) 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二) 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三) 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四) 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五) 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六) 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一) 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二) 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三) 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四) 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五) 其它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范围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认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17

  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规范学生的行为,让学生正确使用手机,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对学生使用手机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原则上不准带手机进校。但经家长和班主任同意的、遵守手机使用规定的,在校园内可以使用手机。

  二、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学生带手机进校要经家长和班主任同意,并在班主任处登记好。

  2、学生手机需本人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学校和班级不承担任何责任。

  3、学生在上课(含实验课、自习课、早晚自习、集会等)期间、午休和晚上就寝熄灯以后,必须关闭手机电源(关机),此期间禁止使用手机。手机铃响,拨打、接听电话;用手机发、看短信息;玩手机(如看视频、听音乐、看电子书籍、玩游戏等)均视为违纪。学校教职工对违规使用手机的.学生,要立即当场制止,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口头警告并当场收缴手机。

  4、不允许因给手机电池充电而私自乱接电源,更不允许午休、晚熄灯后在教室或其他场所给手机充电,一经发现,没收手机、电池或充电器。如因充电引发火灾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5、违反规定被收缴手机的,其违规使用手机收缴后交班主任,期末由违规使用手机本人交书面保证书后由家长来校领回手机,并视其态度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借别人手机违规使用的同等处理)

  6、对于收缴手机时采取不合作、粗野的态度,拒不接受教育或拒绝交出违规使用手机的,情节属一般的,给予相关同学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7、学生在任何考试中,必须将手机关机并主动交监考老师,凡发现使用手机都均认定为作弊并收缴手机。

  8、用手机浏览不健康内容或联系校内外人员组织打架斗殴或其他非法活动,除收缴手机外,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因特殊情况学生急需与家长或特定的部门(如公安等)联系的,可以报请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同意后,临时使用手机。

  10、凡被收缴的充电器、数据线、手机,如家长在规定时间内不来校领取的,对其收藏、保管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损坏、甚至遗失,老师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18

  为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提高公司员工防火安全意识,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创建企业文明生产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烟范围:

  1、公司内公共场所、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

  2、各车间除吸烟区外的所有区域禁止吸烟;

  3、办公楼所有办公室、会议室、厕所、楼梯、过道等区域禁止吸烟;

  4、食堂、厕所及走廊禁止吸烟;

  5、有重要客人时,会议室经批准后方可吸烟;

  6、车间、办公楼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固定吸烟点。

  二、禁烟对象:

  1、公司所有员工;

  2、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

  三、管理职责:

  (一)管理部

  1、负责本管理规定的制定和监督实施;

  2、负责对违规人员(部门)的处理。

  (二)保安公司

  1、保安公司负责公司内公共场所、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禁烟管理;

  2、保安人员负责对上述区域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理(通知管理部开具处罚单)。

  (三)各部门

  1、各部门(单位)主管领导,为本部门(单位)禁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责任区的禁烟管理,发现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理(通知管理部开具处罚单)。

  (四)总经办

  总经办负责会议室,各办公楼、厕所、楼梯、过道,食堂及走廊等除保安公司和各部门负责以外的公共区域的禁烟管理;发现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理(通知管理部开具处罚单)。

  四、处罚条例:

  1、凡发现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第一次罚款20元,以后再发现加倍处罚(第一次20元,第二次40元,第三次80元)。

  2、违规吸烟,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者,另外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罚款100元、全公司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留厂查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3、凡在各部门(单位)禁止吸烟的责任区内发现烟头、烟盒,对责任区的部门(单位),每次每个罚款10元。发现3次以上,对部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罚款50元。发现5次以上,对部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罚款100元,并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

  4、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道路、广场,办公楼走廊、过道,会议室等公共区域发现烟头、烟盒,对保安公司或总经办,每次每个罚款10元。

  5、对违规者给予罚款处理的,由各管理口开具罚款通知单,被罚者将罚款交到财务部。三天内不交的,在其工资中加倍扣除。

  6、对部门(单位)给予罚款处理的,由管理部开具罚款通知单,在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

  五、附则

  1、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公司如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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