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7-28 19:16:1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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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规章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中小学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中小学规章制度1
一、课间活动安全
1、禁止在课间奔跑、互相追逐打闹。
2、禁止做有危险性的.游戏。
3、禁止学生在不同楼层之间相互交流。
4、禁止攀爬楼层阳台和楼梯扶手,上下楼梯要有序、一律靠右行。
5、禁止在楼梯上玩耍或停留。
6、禁止带钝器之类有伤害性物品进校园。
7、禁止在没有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攀爬体育器材。
8、课间休息时,如有校外陌生人邀请外出,千万不要轻信,以防被人拐骗。
9、课间同学之间发生纠纷,要及时报告班主任或任课老师,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发生打架斗殴事件,造成不良后果。
10、不玩火、不摸电,在没有家长的陪同下不得下河游泳。
二、交通安全
1、遵守交通规则,遵守路队规则,整齐有序靠右行。
2、上学、放学路上注意交通安全。放学回家后应先和家长打招呼。
3、禁止12周岁以下学生骑车上学。
4、禁止骑车时单手脱把或双手脱把。
5、禁止在放学或上学途中停留、玩耍、互相追逐打闹。
6、禁止并排在公路上行走或骑车。
三、卫生安全
1、禁止食用“三无”食品。
2、禁止食用过期或变质食品。
3、上学或放学时禁止在校门口附近购买物品,有碍正常的交通秩序。
4、不喝生水,不接受陌生人的食品。
5、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头,勤洗澡,衣服穿着干净整洁。
6、不乱扔纸屑,见到纸屑要主动捡起。
中小学规章制度2
为更好地服务于教学,保证体育课的正常授课、训练和比赛,减少器材的流失和损坏,保证体育器材的有序、高效、科学、合理地使用。根据系实际,特制定器材室管理制度。
一、体育器材保管室要由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二、体育器材的保管制度
1、体育器材领用后要进行登记,体育器材保管员要按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器材登记表”。
2、对体育器材必须进行科学管理。
(1)所有器材都要整齐排列,易受潮的器材一定要放在货架上。
(2)管理人员要根据体育课和课外活动的需要,及时上报需添置的器材。
(3)做好易耗器材的维修和补缺工作。
(4)经常清洁海绵垫子。
(5)保持器材室的整洁。
(6)定期进行清理、盘点。
三、体育器材的出借制度
1、根据任课教师的课堂安排或凭有关证件出借体育器材。借用器材必须有手续,教师上课、训练和比赛所需器材时,要亲自领取(或在特殊情况下委托本授课学生干部领取)并且登记;个人确因工作还需要器材时要写借条,用后及时归还,不得为他人所借。学生要凭学生证借用器材。器材一律不准转借,如有特殊情况,需由系主管领导批准。
2、教师下课后或训练、比赛结束时,要及时归还器材并撤消登记。教师个人所借器材和学生借的.器材都要当日归还,特殊情况要有领导批准。师生归还体育器材时,管理人员要当面查验清楚,做到借还相符。
3、器材借还时间:(1)上课借用器材时间根据课程表的安排。(2)其他情况借用器材时间规定为:每日下午课后,学生开始借用器材并在管理人员下班前十分钟还完器材。有特殊情况需向管理人员说明,管理人员同意后,可在限定时间内交还。
4、对借用的器材,没有特殊情况不按时归还者,管理人员应向该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反映。
5、出借运动器材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出借表,并签名。
6、不准以坏换好、少报多借或多借少还。
四、体育器材的赔偿制度
1、所有体育器材,因本身质量问题或正常消耗而造成的损坏,免于赔偿。
2、在使用体育器材过程中,因使用者不慎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遗失的,按有关规定酌情赔偿。
3、在使用体育器材过程中,因使用者故意损坏或遗失的,按有关规定加倍赔偿。
4、在归还体育器材时,如有损坏,视情节轻重由借用者或借用班级照价或加倍赔偿。
5、上课、训练和比赛丢失的器材,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要迅速查明原因,告知器材室保管员,并按有关规定赔偿。
6、赔偿办法:由体育器材保管员核填《损坏、遗失器材赔偿单》,由损坏或遗人器材者签名,经学校领导批准,由体育器材保管员收款后,上交学校。
五、器材室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勤俭治系,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因失职造成的各种损失,由本人负责。
六、对体育器材保管员要加强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严格安全防范措施,经常检查体育器材保管室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中小学规章制度3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创设良好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校内环境及所处周围环境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是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应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设施完好,秩序正常,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
第四条 在学校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校长工作的重要职责。校长应该负责将校园环境建设列入工作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状况列为对校长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校园内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劳动区等布局应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学校校舍应坚固、适用,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修。
学校校园要绿化、美化。
第六条 学校要形成方向正确、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校风。
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 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国旗要合乎规定,无破损、无污迹、旗杆直立,位置适宜。
第九条 学校要按规定悬挂领袖像,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和世界地图,张贴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守则,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板报、阅报栏、供展览用橱窗,开辟图书室、阅览室、团队活动室和教育展览室。
第十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不允许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
第十一条 严禁宣传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学校中传播。坚决抵制赌博、酗酒、不健康的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教学设施,饮水饮食,取暖、用电,开展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
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
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共卫生制度。
校园要整洁、有序。宿舍空气流通,被褥干净,物件安置有序。食堂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厕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保持清洁。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预防传染病在校园内传播。
第十五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依傍学校围墙或房墙构筑建筑物。
不允许校园周围的建筑影响学校教室采光、通风。对已经造成影响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的污染(包括噪声)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设立精神病院、传染病医院。对已经造成危害和影响的,应要求其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十六条 执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所属地域内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采石。
严禁在校园内建造、恢复祠堂、庙宇、坟茔等。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依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属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工商管理范畴的,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有关法规处理。
(三)属民事范畴的,提请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构成犯罪的,交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和维护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规章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德育即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质教育,是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工作起着导向、动力、保证作用。
第三条中小学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
第四条中小学德育工作要坚持从本地区实际和青少年儿童的实际出发,遵循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整体规划中小学德育体系。
第五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的公民。在这个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并为使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能够成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奠定基础。
第六条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具体的德育目标、德育内容、德育实施途径等均遵照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施行。
第七条中小学德育工作要注意同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紧密结合,要注意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促进形成良好的社区育人环境。
第八条中小学德育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应当在保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九条德育科研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服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基本规章,宏观指导全国的中小学德育工作、校外教育工作、工读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也可由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德育科学研究部门和学术团体的作用,鼓励德育科研人员与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教师密切合作开展课题的研究,还要为德育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德育工作应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中小学校长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主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工作计划,组织全体教师、职工,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实施《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
第十五条普通中学要明确专门机构主管德育工作。城市小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应有一名教导主任分管德育工作。
第十六条少先队和共青团工作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应通过书面征询、重点调查、访谈等多种方式了解社会各界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价以及学生毕业后的品德表现,不断改进德育工作。
第三章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十八条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是小学生和中学生的必修课程。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课的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和图册、音像教材、教学软件等。
第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课程建设;组织审定(查)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教材。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各级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研员具体组织教师的培训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评估,帮助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有计划地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计划开设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不得减少课时或挪作它用。中小学校要通过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考核,了解学生对所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常识的理解程度及其运用的基本能力。
第四章常规教育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施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gt;严格中小学升降旗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升降国旗制度。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每年应当结合国家的重要节日、纪念日及各民族传统节日,引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切实保证校会、班会、团(队)会、社会实践的时间。小学、初中、高中每学年应分别用1—3天、5天、7天的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德育基地、少年军校或其他适宜的场所进行参观、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校风。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应实行定期评定学生品德行为和定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优秀班集体的制度。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依据《中学德育大纲》和《小学德育纲要》施行。学生的品德行为评定结果应当通知本人及其家长,记入学生手册,并作为学生升学、就业、参军的品德考查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
第五章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教师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主管德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师、班主任、共青团团委书记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是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中小学德育工作者要注重德育的科学研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培养造就中小学德育专家、德育特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教师要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依法执教,热爱学生,尊重家长,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除应具备国家法定的教师资格外,还应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较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和从事德育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要承担培养、培训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它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做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全体教师、职工都有培养学生良好品德的责任。学校要明确规定教师、职工通过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的职责和要求,并认真核查落实。
第六章物质保证
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为开展德育工作提供经费保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不断完善、优化教育手段,提供德育工作所必须的场所、设施,建立德育资料库。中小学校要为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订阅必备的参考书、报刊杂志,努力配齐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在校园内适当位置设立旗台、旗杆,张贴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室内要挂国旗。校园环境建设要有利于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中小学生德育基地,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场所。
第七章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要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长会、家庭访问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媒大力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学常识;要与工会、妇联组织密切合作,落实《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争取、鼓励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各种适宜教育的场所,开展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活动;引导大众传媒为中小学生提供有益的精神文明作品;积极参与建立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优化社区育人环境。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1998年4月1日起实行。
中小学规章制度5
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促进教育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和《深圳市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依法理财,勤俭节约,正确处理教育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二、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筹集业
资金照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掌握和监督。
三、财务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人员一般情况下包括报账会计和财产保管员,在校长领导下和财务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管理学校财务活动。
2、学校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枝术职称、任职资格、交接手续、任免奖罚,应严格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执行。学校的财务管理活动由财务负责人详细组织与实施。
四、学校预算管理
1、学校根据事业进展计划和教学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2、学校执行政府“核定收支(核定预算包干数)、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方法。
3、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包括正常经费的编制、项目支出
的编制。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均要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的编制要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入为此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编赤字预算。
五、学校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
还性资金。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费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2、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不得随便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3、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搞账外账。
4、根据物价和主管等有关部门要求,学校每学期开展收费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准时整改。
六、学校支出管理
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包括:专款支出、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支出。
(一)、详细要求
1、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执行,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不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
2、对全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3、对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原则,项目支出要严格按政府选购招标条例执行。
七、结余及其分配
1、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一般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结存。其中:专项资金结存是指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财政及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
2、结余分配。年终结转时,学校的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外,按规定的比例在结余中的一般结余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基金,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学校应力争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八、学校资产管理
1、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淌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2、流淌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各种债权等。货币资金包括:备用金和银行存款。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掌握制度,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纪律。债权包括预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等。
3、固定资产管理按《罗湖区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1)、学校财产管理由学校分管财产的领导、财务、保管、使用等部门共同管埋。
(2)、按主管部门要求,使用统一的财产管理软件进行电算化管理。
3、定期清查和盘点:每年十一月份学校财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和盘点核对。
4、报废和转让严格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九、负债管理
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项、应缴财政专户、应缴税金、代管款项等要加强管理。
十、基金管理
1、基金是指学校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即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
2、事业基金是指无特定用途的净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经费超支。
3、固定基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前,采纳原值反映。
4、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医疗基金、奖教奖学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学校要加强监督管理。
十一、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一)每年根据财务状况和事业进展成果写出学校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固定资产分类表、基数表、专用基金表、结余分配表等。
(二)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1、内容包括:学校事业进展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基金结构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的主要改进措施等。
2、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此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有关生均收支指标等。
十二、财务监督
对学校的财务情况要定期执行校务公开。坚持学校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学校每月在校务公开栏里对学校叫财务收支状况要进行公开。张贴学校整套的会计月报表,会计报表中应附项目支出明细表。
中小学规章制度6
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资源使用登记制度
一、专职管理教师负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处理、刻录工作。
二、专职管理教师负责远程教育资源按学科分类、编制目录,负责对资源库的管理。
三、学科教研组要定期对远程教育资源进行研究,广泛应用在教学活动中。
四、建立教师使用登记制,逐步将教师每学期应用远程资源开展教学活动纳入考核指标。
五、建立和完善学生自主学习远程教育资源登记制。
六、定期收集远程教育资源和应用效果的意见反馈。
七、定期向上反馈改进远程教育资源的'意见。
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光盘播放教室管理制度
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光盘播放教室管理制度:l、光盘播放教室是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从事教育教学的场所,应配备现代教育技术专(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光盘播放教室必须做到防火、防盗、防潮,对光盘播放设备应按使用说明书做好维护和.
中小学规章制度7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学生档案管理水平,使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毕业、推荐就业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个人档案管理
(一)管理制度
1、学生个人档案的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必须按专业、分班级放入专门档案柜中归类管理。
2、档案内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要如实记录学生就读期间的整个成长过程。
3、档案安全日常管理。管理人员要经常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档案处严禁烟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食物。
4、专柜保存档案资料,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丢失。
5、档案借阅一般情况只准在档案室内查阅,如需借出,需经领导批准。
6、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种材料的及时收集。
(二)归档范围
1、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家庭情况,学习经历,党团关系等);
2、学前教育(含军训)、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考核及相关心得和总结;
3、学生各科成绩登记(含操行评定);
4、外出实习的鉴定及总结;
5、班委及学生会工作,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的情况;
6、奖励或处分材料;
(三)归档材料的收集
1.新生班班主任收集材料新生入学后,在学前教育期间,新生班主任应须如实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组织学生认真总结并写学前教育心得(字数不少于400),于学生外出实习前一并交教务处。
2、驻厂教师收集材料学生外出实习期间,驻厂教师应每月底向教务处上报流失学生名单;学生实习结束前一周向教务处上报返校就读学生名单;如实记录学生的实习情况,完善《学生外出实习鉴定表》,实习结束后交教务处。
3、教学班班主任收集材料
(1)外出学生实习总结;
(2)社会实践活动材料及总结;
(3)获奖材料的复印件、操行评定结果;
(4)班委名单及工作安排;
(5)新增及流失学生情况登记表》。
4、团委收集的材料
(1)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学生名单及获奖情况;
(2)学生会成员名单及工作安排;
(3)好人好事等先进事迹。
5、政教处收集的'材料处分文件及登记表
6、教务处收集的材料
(1)学生平时成绩、学期成绩及补考成绩;
(2)专业技能的考核、技能竞赛活动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3)新生学籍登记表;
(4)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登记表;
(5)学籍管理条例的各种文件;
(6)学生毕业证书的印刷编号登记表以上(3)-(6)由赵飞老师提供。
二、学籍号的编制新生入学分班后编列学籍号,学生学籍号由教务处统一编制,学籍号由12位数字组成。
(第一、二、三、四位专业代码前四位;第五、六位为学生入学年份代码,取年份后两位;七、八位为入学月份;第九、十位为班级代码,第十一、十二位为顺序编码。)
三、毕业证的办理及发放
(一)学生应具备的条件学生在学习期间,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方可办理由教育主管部门验印、颁发的毕业证书:
(1)具有学籍,学生个人档案健全;
(2)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文化课、专业课等),成绩应全部合格;
(3)按学校要求顶岗实习,实习成绩合格;
(4)操勤评定合格;
(5)交清学校费用;
(二)办理程序由教务处学籍管理员提供毕业学生名单,交学生个人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最后经校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三)毕业证的发放
1、建立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2、建立毕业证发放台帐;
3、由财务处核实学校各项费用是否交清,经校长签字同意方可发放。
xxx职中教务处
20xx年5月13日
中小学规章制度8
按照沪教委基(1998)75号《x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须知。本须知的内容主要是对转入的转学而言。转出的.转学要求基本同转入,手续在学校办理。
一.办理对象
1.全家户籍跨区县或跨省市变迁至本区;
2.上海知青子女回沪户口至本区,持有至本区的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子女户口至本市而居住地在本区,持有因人才引进办理的居住地在本区的《上海市居住证》(编号为“cw 9 … …”)等特殊情况。
二.不予办理对象
初中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和临毕业的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高中一般不予转学。
三.所需证件
1.本区户口簿;
2.转学联系单;
3.学生成长记录册。
(或相应材料、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方式
1.小学生转学,直接到户口所在地区学校联系办理,学校接受后报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核准;
2.中学生转学,由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统筹安排。
五.办理程序
1.携带转学所需证件,经招考中心核准开具“转学(借读)通知”安排接受学校;
2.携带上述材料及“转学(借读)通知”去接受学校,经接受学校查对,收取“转学(借读)通知”,在所带的转学证件中的“转学联系单”(或转学证明材料)上盖章确认,接受入学;
3.将盖有接受学校图章的“转学联系单”(或转学证明材料)去原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取得“转学证明”及学籍档案;(已取得“转学证明”及学籍档案的,此步骤可以省略)
4.及时将转学证明、学籍档案交予接受学校,以完成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六.办理时间
开学前一周(双休日除外)。
中小学规章制度9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促进全体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和惩制少数或个别人的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学校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特制定以下处理规定:
一、关于教职工出勤的奖惩规定
1、迟到:每次扣10元( 含课间上课迟到 )。 无课教师乘座二班车不算迟到。行管后勤人员必须按规定保证正常工作作息时间。
2、早退:凡提前离校、、任课教师提前下课者,均要记为早退,每次扣10元。
3、病事假:病假每天均扣10元,事假每天扣15元。(住院治疗不扣津贴,超过一周的要扣除岗位津贴)。病事假必须事前写书面假条经分管领导签字,交教务处登记后方可生效)。
4、旷工:教师旷工每节课扣40元,其它人员每旷工半天扣40元。晚自习未到扣10元。
5、缺课:教职工因公外出未提前调整课程而耽误课时,作缺课处理,每节课扣10元,不记旷工。
备注:1、教职工请假必须要有书面假条交分管校长审批后交教务处登记,并作好调课后方能准假。如有过别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当面及时请假者,必须及时用电话通知向校长或教务处请假,作好调课处理。否则造成损失将按旷课处理。
2、教职工不足半天的病事假不扣津贴,但必须先在教务处请假,每期不得超过三次。政治学习请假要记入考勤。
二、教职工一般的违纪失职处理:
1、 教职员工有工作扯皮、工作时间不到位、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按时上交规定表册,不按时完成布置的临时工作者。
2、 在教室和公共场合吸烟者。(吸烟只能在自己办公室内,且不能当着学生的面吸烟)。
3、 教职工穿奇妆异服进入学校者。
4、 教师有以下行为者:①、教案检查不合格者;②、课堂教学无板书或板书极为马虎者;③、教学采用放羊式、课堂内或实习课不管学生或管理效果极差者;④、有体罚学生者;⑤、未经特许坐着上课者。
5、保卫科人员不注意形象;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社会闲杂人员不予劝出;粗暴对待来访家长和领导者。
6、 后勤职员有较严重违纪或失职者。
三、严重违纪失职的处理:
处理金额每次40-80元,特别严重者扣除当月所有津贴,并视其态度可并罚扣除期末所有津贴。
1、 教师旷课一节扣40元,职员旷工半天扣40元。(半天不到校,又没有事前请假)。教师旷课两节或职员旷工一天扣80元,依此类推。
2、 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有意扯皮者赞成严重后果者。
3、 教师有以下行为者之一:①、私自调课者造成不良后果者;②、不按时完成和上交期末的各种重要表册者;③、教师无教案上课者;⑤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者;⑥、因工作不负责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者(指家长或社会单位对某教师提出强烈反映)。
4、 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者、或酗洒后上课者。
5、 未经许可乱收费,影响较大者。
6、 有其它严重违纪失职,影响较坏者。
四、处理的执行机构及方法:
由书记和副校长担任考核组长,各处室主任和专业部主任为考核员,每天进行不定期检查,并要作好检查记录,每月底交教务处统一登记,并在当月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年级部,后勤行管人员的处理通知交办公室,统一在当月津贴中扣除。
中小学规章制度10
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事业进展,根据我校详细状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任务
1、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群众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掌握管理和结算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照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按规范做好账目、单据、报表等工作,并理解上级相关部门的财务检查。
二、财务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工作执行校长负责制。
2、学校财务处为学校的单一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学校设财务主管1名,财务人员若干名。
3、学校财务处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以及学校实际状况,明确分工并制定人员岗位职责,每学期对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状况进行必要的考核。
三、预算及收入管理
1、学校预算的依据是事业进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入计划。学校财务处应在每年的一月前按有关规定编制好下上年度的财务结算和本年度的财务预算。
2、编制预算务必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专心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3、学校收费执行一费制。爱德分校的收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支出管理
1、支出是根据学校为进展事业和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损失。
2、学校支出包括:
⑴事业支出。事业支出的主要资料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⑵专项资金支出。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务必按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后并理解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3、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结合学校状况制定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并报校长室审批。 五、资产管理
1、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淌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2、流淌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过程中耗用而存储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性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3、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持续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固定资产分类: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设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5、学校财务处应协作装备服务中心,结合学校详细状况,制定存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六、财务监督和检查
1、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财务处有权拒绝,同时报告领导处理。
2、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财务处对不同的经济活动执行不同的监督形式。
3、学校财务处主管有权且务必组织专业人员对学校的会计工作进行审计(包括行政、工会、食堂、基建等),并进行有效的经济核算。
4、学校财务处应理解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七、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1、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学校必须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进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处应以月报的形式向校长室和财政部门带给财务报告。而各条线务必定期以月报的形式向财务处带给财务报告。
2、财务处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主要资料包括学校事业进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善措施等。 八、财务处应根据上述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制定出有关配套的规章制度,构成科学规范的财务运行模式。
九、以上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校长室,该制度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中小学规章制度11
为全面落实中央“双减”工作部署,切实减轻学生作业负担,按照《xx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家庭作业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每天放学前,由班主任教师在班内微信群公示学生当天家庭作业,接受家长与社会的'监督,注意作业布置语句要简洁明了、通俗易懂。
2、保证一、二年级无书面作业,三、四学年不超过半小时书面作业。五、六年级学生的每天课外作业量(按学业程度中等学生完成时间计算)不得超过1小时。
3、由班主任调控各科作业总量,对超负担的作业,班主任有权对学科教师说“不”。
4、在常规型作业、习惯型作业、实践型作业布置的基础上,要求全体教师设计分层作业,减少机械重复作业,面向全体学生,有教无类。
5、严禁教师以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
6、年级组长每天调控各班各学科作业公示情况,督促并提醒各班及时、规范地进行微信群上公示;。
7、教导处不定期反馈,提炼亮点。促进家长与社会共同参与学校的减负工作,学科教师自觉减缩作业量、精编作业题,有效减轻学生的作业负担。
中小学规章制度12
为积极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认真贯彻市、区教育局规范办学精神,真正实现“减负增效”,激发学生的生活乐趣和学习积极性,提高师生的生命质量,增强学校办学的透明度,进一步实现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联动效应,最大限度地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特色、内涵发展。学校各学科教师要严格控制作业量,进一步提高学科作业的效能,学校对学科作业公示工作特作如下要求:
1.学校认真听取学生和家长对学科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教师对学科作业设计的研究,改进作业的形式和分层要求,进一步提高学科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和家长对学校办学的满意度,提高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幸福指数。
2.学校坚持学科集体备课制度,生成学科特色的作业,凸显集体备课中对课堂练习和课后作业的要求,每天由备课组长把作业设想告知同备课组教师后,各班级教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自己班级作业,每天下午放学前在学校校园网公示各班级每天的学科作业内容。
3.学科作业公示制度实行业务校长亲自抓,分管主任亲自落实,真正把学科作业布置、作业批改、反馈等环节落到实处,实现学生学习的“日日清、周周清”,做好学科作业的过程性管理和研究,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
4、作业布置原则:总量控制、分类布置,非双休日小学科不布置书面作业。注意合理的作业量和适宜的.难度。平时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三、四、五年级语文、数学单科作业不超过半小时,英语不留书面作业,周三无作业;
5、学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以此促进作业布置、批改、讲评工作,教师作业批改要讲求实效。提倡教师收集整理学生作业中的错题,建立“错
题册”,(教师的错题册”,与作业批改记录整合在一起),并帮助学生建立自己的“错题册”,学生的错题册可以与笔记本整合在一起,提高学习效率。
6、双休日或节假日注意作业的多样性。既有巩固性的书面作业,也适当布置一些实践性、探究性作业。
7、学校加大家庭作业的检查力度,检查中一旦发现作业超量、无分层、无批改的将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中小学规章制度13
一、具体事项
1、树立班级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处处为班级着想。
2、正确客观地树立学习观念,认真对待学习,刻苦努力。
3、上课认真听讲,不乱发言,回答或提出问题应先举手,并能积极大胆地回答老师所提的问题。
4、严格遵守学校的`时间制度,迟到必须打报告,严格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
5、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不打架,不骂人,不讥笑他人,不在教室内追逐打闹,上学结伴而行,放学应按路队要求行走,做到不争、不抢、不超。
6、按时独立完成各科作业,不抄袭他人作业,并能保持作业的整洁。
7、积极并能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能做到不乱扔,不乱丢,合理利用卫生袋。
8、爱护公物,不乱用粉笔涂画。
9、严格服从班干部的劝导,事后可向老师反映情况,并能正确地监督班级管理工作。
10、班主任每天早晨、下午各点一次名(若班主任不在,则班委会成员代劳)
二、学生职责
1、不能在上课之后进教室,也不能以各种为借口而逃课。
2、不能上课睡觉,不准吃零食。(面包、奶、饼干等除外)。
3、不能在上课时随便喊叫别人,并做一些怪异的动作。
4、下能在下课时在讲桌上用黑板擦拍黑板灰,或损害粉笔,不能破坏班级的东西。
5、不能用别人的作业顶替自己的作业或交空作业本。
6、不能说一些侮辱别人的话(或脏话)。
三、值日生职责
1、按时值日,每天在7:20分之前打扫完卫生并且保持一天中地面上无垃圾。若发现有人随地扔垃圾,有权利责令他拾起,若此人不听,交班委会处理。
2、值日生到校后第一件事要开窗通风,保持教室内空气清新。
3、擦黑板的同学一节课一擦,保持黑板光洁乌黑,无粉笔字痕。板擦上的粉笔末应在擦完后立刻清理干净。
4、打扫室外卫生区的同学每天早上打扫一次,打扫完后应报告组长,组长检查合格后方可回教室。
四、班长职责
1、遵守学校及班级的规章制度,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关心班内每个成员,时时刻刻要维护班集体的荣誉。
2、要注意学生的到校情况,如发现无故未来者,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并做好记录小学班级规章制度百科。
3、学生请假必须有请假条并且有班主任的签字,没有班主任签字不得准假(家长电话联系学校)。
4、老师不在课堂时,应维持好纪律,做到班内无声音,无下位者。
5、课间监督学生是否玩危险物品一旦发现立即制止,并没收危险物品交于班主任。
五、卫生委员职责
1、每天早晨检查教室及卫生区,做好督促工作,保证无垃圾。如发现不干净应责令该负责区组长重新打扫。
2、在课间若发现卫生区内有垃圾,有权责令当天值日组长打扫干净。
3、每星期的卫生大扫除,应分工精确,责任到人,定好打扫时间及方法,并做好监督工作,做好违纪记录。
中小学规章制度14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小学规章制度15
根据《XX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家庭作业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为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1、每天放学前,各年级班主任、教导主任逐级对各班学生的每日及节假日家庭作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作业在学校微信群进行公示,以接受学生家长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2、公示作业内容要表述清楚,通俗易懂,简洁明了,包括具体的年级(班)、学科、作业所在的书本名称、页码。要做到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
3、公示作业用时。公示的作业都要标明大部分学生的预计完成时间,三年级学生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学生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学生不超过60分钟。
4、教导主任及相关领导要每天调控各班各学科微信群作业公示情况,督促并提醒各班及时、规范地进行微信群公示。
5、班主任调控各科作业总量,统筹安排各科作业协调有效,对超负担的作业,班主任有权对学科教师说“不”。
6、优化作业设计。作业要立足课程目标,把握好重点和难点,紧扣教学进度和学习内容;要体现出层次性,可分必做和选做两种;要减少机械重复性作业,控制知识巩固型练习题目,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在常规型作业、习惯型作业、实践型作业布置的基础上,要求全体教师设计分层作业,减少机械重复作业,面向全体学生,有教无类;
7、严禁教师以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
8、学校要每月开展一次作业教学研究活动,加强作业常规检查与管理,引领和指导学校教师规范作业教学行为。
教务处不定期反馈,提炼亮点。促进家长与社会共同参与学校的减负工作,学科教师自觉减缩作业量、精编作业题,有效减轻学生的作业负担。
中小学规章制度16
为了规范师训工作管理,全面提高教师素质,特制订本条例:
一、管理方式
中小学师训工作由文教局归口管理,学校和个人不能对外联络函授等有关培训事项,函授由文教局协调安排,自学考试毕业档案必须由文教局签章,其它形式的培训(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培训)学习在文教局统一组织安排下进行。
二、师训内容及要求
1、政治素质:
内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领袖人物的理论著作等;
要求:各校坚持每周不少于一个小时的政治学习时间,并做好笔记,学习笔记每学期不少于3000字。
2、职业道德:
内容:国家教育工会颁布的职业道德标准,《岳阳市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教育政策法规,敬岗爱业献身教育的先进模范人物的优秀事迹或听报告、讲演等;
要求: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学校每月举行一次师德教育活动。
3、业务学习:
内容:新课程理念,现代教育技术、计算机、普通话,基本功达标和提高(钢笔字、毛笔字、粉笔字、简笔画、普通话)学历达标,教育学和心理学理论著作等。
要求:
①全员接受新课程理论培训;
②计算机达一级(专职教师达二级);
③普通话:语文科教师达二甲、其它科教师二乙以主;
④会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组织教学(55年1月1日前出生的教师免试②、③、④项);
⑤45岁以下,三年以上教龄的教师必须具备合格学历(必须是教育专业和国家承认的学历,中学本科,小学专科);业务学习笔记每期不少于5000字。
三、学历培训的申报及学习期间请假、经费报销
1、在职教师必须学历达标并鼓励学历提高,凡学历达标或提高的教师,必须写出申请,先学校备案,后报文教局审核协调安排。
2、在籍函授或自考教师,必须将所学专业和授课学校情况交本校,统一报文教局。
3、学历培训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不能影响教学,教学期间安排面授的',持通知报教务处审定,校长审核,报文教局审批请假手续,期间自付代课金,不享受学习期内奖金。
4、参加全员短期培训的可报销学费,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学习(主要指文教局或文教局同意)学习经费按政策予以报销。
5、学校凭文教局签章的自学考试结业证每门报50元费用。函授学习,学校毕业证、档案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自考毕业亦可另行奖励)。
四、纪律要求
1、严禁弄虚作假,买卖文凭,一经查实取消学历资格,收回奖金,并追究责任。
2、学习期间要遵章守纪,学有成效;学习成绩纳入业务档案,短期或指定性培训活动按目标管理考勤细则记分。
3、教师要学习工作两不误,因学习严重影响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的,学校可不予报销经费,并按目标管理从重扣分。
五、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小学规章制度17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XX小学联系我校实际制定了如下作业公告制度。
一是成立专门的作业公告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教导主任为副组长、以XXX、三至五年级任课教师为组员的作业公告领导小组。各成员之间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是明确规定作业布置要求。
学校认真贯彻上级有关规定,如小学一、二年级不得留书面家庭作业,;并结合学生实际对作业布置提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要求,具体如下:
(1)明确规定作业内容与作业形式。作业的`内容分为必做作业与选做作业两部分;作业形式可采用背诵、阅读、书面、练习等多种形式,力求丰富多彩、适合学生年龄特点。
(2)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小学三至五年级学生语文、数学两科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控制在1小时以内,要求教师精心挑选精心设计作业,不准用增加作业量、机械重复等方式惩罚学生。
(3)作业布置要兼顾优、中、差各个层次的学生能力,每次作业教师都要亲自批阅;严禁任何教师只布置作业不批改。
三是建立健全作业公告的有效机制。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校结合学校实际建立了一条有效的作业公告机制,即每天下午第二节课三至五年级语文数学两科任课教师负责将当天各年级的作业上报到教导处,由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交给XXX,由XXX负责在每天傍晚放学前将三至五年级的作业发布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
中小学规章制度18
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管理
我校每届新七年级招生必须按照教育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完成证书、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不予注册。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给予录入电脑档案,学生学号延用小学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学校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档,一份上缴县教育局。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教导处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用黑色钢笔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由教导处专用学籍档案柜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学生档案管理
1、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新生入学名册表;
(2)初中学生花名册(加盖县教育局学籍章);
(3)初中学生学籍卡;
(4)电脑档案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转学与借读管理
1、转入
凡符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接受方学校申请转学,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教导处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面试转入学生的着妆打扮,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应勒令改正后再入学。
(3)试读考察期。新生入学后,设置1个月的试读考察期。在这段时间内,如学生感觉不适应我校的学习,可申请转出,如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可劝退。
(4)办理学籍。新生顺利通过试读考察期后,将转学手续交到教导处,由学校统一办理转入手续。
(5)手续不全或没有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2、转出
(1)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到转入学校提请申请转学表,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学手续的办理。经学校研究同意转学的学生,学生到拟转入的学校联系加盖回执,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回执提取学籍档案,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转学回执由学校备案存档。
(3)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转回本校,极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回转学生只能回原班级,坚决不允许留级或跳班。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四、休学、复学、辍学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
五、毕业管理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少年,经考察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县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六、请假管理
1、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导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2、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临时请假的必须写请假条,班主任要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告知详情,班主任在假条上签署意见,门卫检验假条并登记后方可让学生离校。
七、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每学期举行期中、期末考试,全部学生参加所有科目考试。
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初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和证书。
5、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学科类奖励的由教导处副主任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由教导处主任审核,校长批准。
八、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中小学规章制度19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双语教师培训”工作管理水平,提升培训质量,根据自治区双语教师培训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主要指“第二期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以下简称“双语教师培训”)。自治区临时聘用学前双语教师一年制培训项目和地县委托双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双语教师培训项目的统筹管理、申报审批、教学管理与学员管理的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统筹管理
第三条 双语教师培训管理实行校院两级“项目负责制”管理体制。学校成立“新疆师范大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项目领导小组”,下设“新疆师范大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简称“项目办”),项目办设在教师培训学院,负责培训项目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指导评估等管理工作。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学校与各承训学院签订“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项目要求和目标,落实各方责任和义务。各承训学院组建“双语教师培训”项目团队,实行主管院领导负责下的首席专家责任制,在项目办的统筹管理下具体负责双语教师培训的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整合各方优质资源,通力协作,做好“双语教
师培训”工作。
第四条 在培训项目申报阶段,项目办代表学校参加自治区组织的邀标答辩工作,根据自治区邀标答辩结果,结合专家终审意见及时发布邀标结果,下达培训任务。各承训学院按照学校项目办要求,积极参加邀标申报工作,组建本学院双语教师培训申报团队,发挥团队力量策划、设计双语教师培训项目申报书;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邀标申报书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对于方案质量差、不按要求修订、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项目办有权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
其申报资格。
第五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办负责与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部门、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地州相关教育部门进行对接和联络工作,包括实习基地的建设、教学实习的安排、地
州委托项目的监管等。
第六条 建立“双语教师培训校院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的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了解培训进展情况,了解各承训学院和培训学员的实际需求,及时解决困难,协调有关各方,保障双语教师培训顺利进行。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项目办负责组织专家定期修订培训方案和课程标准,指导各承训学院制定科学、合理的学科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以教学督导、日常巡查等方式监督检查教学情况,全方位监控教学实施过程。
第八条 项目办负责统筹协调各学院组织学员统一参加MHK考试、入学体检、新生教育、参训学员学历提升自学考试和结业考试等工作,负责安排和协调项目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各学院做好双语培训项目绩效考核、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办负责“双语教师培训”项目分段分级培训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参训学员入学后按照摸底测试的成绩分班分级强化汉语水平,统一由语言学院和文学院负责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工作;学员第二学期参加完MHK考试后转入专业学院重点学习专业课程,语言类课程不超过8节/周,语言学院负责为MHK未达标的学员开设汉语辅导课,以保证MHK过级率。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工作由专业学院负责。
第十条 项目办负责公共课程的统筹安排,负责双语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开发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双语教师培训学员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学员动态管理,建立学员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 各承训学院负责遴选具有双语教师培训经验、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项目首席专家、组建教学管理团队(包括班主任和授课教师)、选派汉语学习辅导员(研究生或本科生),指导并开展课外汉语学习活动。承训学院每学期应报送不少于3期培训简报,及时反映培训过程的特色和亮点。
第十二条 项目首席专家主要负责协助学院项目主管领导做好教学管理和项目过程性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1.制定合理的学科培训方案,加大学员基本功训练和研课、磨课力度,增加教育见习、观摩、模拟授课等内容,提高学员的双语授课能力;
2.按照中小学一线教师不少于1/3的比例,选聘校内外优秀师资组建教学团队并根据教学效果及时优化教学团队,选聘汉语辅导员开展早读、晚自习等课余时间的语言辅导工作;
3.组织授课教师开展集体备课等教研活动;
4.以培训、督导、评估、反馈等多种措施实现授课教师,尤其是新任教师和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监控;
5.根据学员测评数据,形成学员学情分析报告并指导授课教师及时调整教学设计,监督课程计划的实施;
6.组织安排教学实践环节,加强与实习基地学校沟通与交流,指导教学实践负责人员制定教学实习等相关计划,落实教学实践环节管理要求,确保学员在教学实践环节中完成至少20个课时的课堂教学实习任务,提高学员的课堂教学实践能力;
7.指导班主任做好学员结业的各项工作;
8.做好学员结业返岗后的跟踪调研、指导工作,巩固和延伸培训效果;
9.做好项目总结、档案整理等工作,按时上报培训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三条 担任双语教师培训项目的授课教师应按照学院培训教学工作的要求,根据培训课程标准,结合学员的实际水平确定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改革授课方式,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承训学院的学员管理工作;协助教师培训学院党总支在学员中建立党(团)组织,指导学员党(团)组织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和相关的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大型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包括新学员入学教育和各阶段的学员思想政治教育、特定节日纪念日的活动组织等;建立双语培训学员自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管会”),指导自管会制定学员管理工作计划,指导并监督自管会开展各项学员管理工作;对学员的请销假、退学、休学、复学等手续进行最终核实和批复;协调后勤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各承训学院主管领导和班主任是学员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班主任工作内容如下:
1.制定班级管理计划,做好学员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
后勤协调工作;
2.做好班级文化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班级学习氛围,开好主题班会课;
3.根据学员情况,定期开展文娱活动,丰富学员文化生活,以多种方式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4.及时上报考勤等学员管理情况,及时通报学员中发生
的紧急情况和特殊情况;
5.对学员的请销假、退学、休学、复学等手续进行初审、核实并签署意见。
第五章 总结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总结评估采取过程性评估与终结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办负责根据教育厅相关要求制定评估办法和激励机制;负责撰写学校整体项目总结材料;负责组织项目总结评估大会,做好项目评估总结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办代表学校根据项目评估结果,对培训业绩突出的培训团队、优秀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班主任和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优实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培训工作组织不力,培训绩效评估不合格者,将递减直至取消承训资格,该承训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 培训结束后各承训学院要及时召开学院项目总结会,对培训工作的.成绩、问题及时做好总结和经验提升;要按照项目办工作安排,组织参加学校项目总结评估大会;培训结束后两周内提交培训工作总结材料,包括学员报到登记表、考勤记录表、考核情况表、培训绩效自评报告总结、培训简报、活动音像视频、项目管理日志等材料。
第六章 培训者团队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办负责完善双语教师培训者资格准入标准,修订考核评优奖励制度,对班主任和授课教师在师德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学员管理能力、参加培训者培训的情况进行测评,督导各学院遴选合格师资组建双语教师培训者团队。双语教师培训授课课时和相关工作量,纳入学校年度考核等相关考评体系。
第二十条 各承训学院要加强双语教师培训者队伍建设,要对全体授课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包括双语教育政策解读、培训理念更新等,明确工作人员角色职责,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首席专家任职条件:有教师培训工作经验,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了解自治区双语教育实际、基础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前沿信息,掌握双语教学规律;具备项目需求的调研、分析和总结提炼能力,明确培训目标;具备撰写培训方案、项目申报书、培训总结、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能力;有实施双语教师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授课教师基本条件:熟悉双语教育教学实际和基础教育课改情况,有极强的责任心,能够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承担过双语教师培训教学任务,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有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经验者优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一线教师和教研员应具有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授课教师团队中,中小学一线骨干教师和教研员所承担的专业课课时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总课时的30%;不符合条件的授课教师,应参加项目办举办的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教。
第二十三条 汉语学习辅导员基本条件:政治思想合格,责任心强,沟通能力强,普通话发音标准,能流利地用汉语进行交流。汉语辅导员要在班主任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汉语学习活动,每周每班汉语辅导课时不少于5小时。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项目办从双语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中设立双语教师培训者培训项目,负责对全校双语教师培训者队伍分类分层分批开展培训;同时,针对双语教师培训的教学改革和管理工作,设立双语教师培训校级专项课题,提供专项科研经费,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将实践性经验及时转化为理论性成果。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培训项目经费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经费管理要求,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申请、审批、使用、报销按照学
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双语教师培训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划拨至学校,学校按各承训学院承训任务划拨经费;项目办协助计财处负责审核各承训学院项目经费预决算,核拨培训经费,监督经费执行过程;承训学院负责按照培训实际情况制定上报项目经费预决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参训学员年人均培训经费为8000元,其中,培训费5000元、实习实践费1000元、住宿费1000元、教材费400元、交通费600元。学员的交通补助按照火车硬卧或汽车票价据实报销(一年按照一次往返报销),总价不超过600元。根据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教师201313号文件精神,所有参训学员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县(市)财政承担或由派出学校从公用经费中支付,每月按100元补助,一年按10个月计,年均补助1000元,两年补助2000元。
第二十八条 为统一学校双语教师培训项目培训经费标准,根据双语教师培训工作特点,参照学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课时费标准,制定双语教师培训相关劳务费参考标
准:
1.项目首席专家最低劳务费标准:2500元/学期
2.课时费最低标准:
教授:45元/课时 副教授:40元/课时 讲师:36元/课时
助教/研究生:32元/课时 3.班主任相关费用最低标准:
班主任费:500元/月(学员人数不超过25人按500元计,每超过1人按20元/人增加)
通讯补助:100元/月 交通补助:100元/月
4.实习带队教师相关费用最低标准:2000元/月,含实习指导费、通讯补助、交通补助(担任实习带队教师期间,教师承担的校内课堂教学任务不得超过4课时,如实习带队教师同时也是班主任,则加发班主任费300元。)
5.汉语辅导员最低劳务费标准:25元/小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疆师范大学双语教师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小学规章制度20
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
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近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效。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
①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
②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
③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移交原注册学校。注册学校须依据学生暂读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生档案。暂读生的毕业成绩统计在原注册学校。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核发,暂读生升学不得列入原注册学校保送范围。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
四、休学和复学: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五、毕业、结业、肄业: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编号与学号要一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①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
②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学有两科不及格者。
③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及格,其他学科(含历史、地理、生物结业考试成绩)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
④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
⑤受过校级处分,6月底之前未撤消处分的。
对未参加毕业考试或中途离校者,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发给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六、普通中学编班人数:
初中每班人数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办理。
七、请假:
1.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到校,而又没办理请假手续者,学校不出示任何证明。
2.平时请假: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要凭医院诊断和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周至两周之内由教导处批准;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对连续旷课一个月或在学期内累计旷课节数达到180节的学生班级应做好学生工作,通知家长和社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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