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4-05 14:42:4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劳动规章制度(汇编1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劳动规章制度1
一、部门简介
院劳动生活部是连接学生,食堂,后勤与物业等学院相关部门的纽带。通过成立生活管理专业委员会、深入广大同学日常生活以及广泛的收集全院学生的意见及建议等方式对与学生息息相关的餐饮、住宿、洗浴、校园内购物和教学区生活等多方面进行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经常向学院相关部门反映学生的心声向同学们反馈学院的相关信息。此外,本部门还负责勤工俭学制度的落实与实施,同时,健全学院的劳动卫生制度,确保同学们能够生活在卫生舒适的校园之中,并对全院性大扫除及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维护。
二、部门编制
1、本部设立部长一名,兼做生活管理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2、本部另设生活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人3名,勤工助学组负责人2名,宣传组负责人1名;
3、生活管理专业委员会下设干事x名,勤工助学组干事x名,宣传组干事x名;
4、本部专设文书1名,负责记录各项会议记录,管理本部门的档案等相关工作。
三、考核制度
i.纪律
1、本部例会及各项临时会议必须准时到,迟到三次或无故不到一次者即视为自动退出;
2、学生会集体活动、劳动或其他任务时,必须准时到,迟到三次或无故不到一次者视为自动退出;
3、上课或晚自习及团日活动时,若学生会有活动需离开,必须向老师或班级考勤负责人说明情况待允许后在离开;
4、平时不得打着学生会有活动的幌子请私假、旷课或逃课等违纪事项,一经查出,学生会立即除名并严格按《学生手册》处理;
5、不喝酒、不吸烟、不赌博、不聚众闹事,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6、严格遵守学院的《学生手册》相关管理规定,如有违纪,立即除名并从严处理;
7、值班要做到准时到,不迟到,不早退,不善自离岗,如有发现,迟到两次,除名,旷职一次,除名;
8、值班时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不得代签,不得慌填,如有发现从严处治;
9、值班时,不允许带同学来办公室聚会,打闹,媳戏等,如有发现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0、值班后,要认真做好值班室卫生,然后关闭窗户,关灯,电扇等锁门方可离去;
11、个人形象及其它:在校期间,不准奇装异服,要做到朴素大方,仪表整洁;
12、在校期间,不准浓状艳抹,不佩戴奇异的手饰品,不染个性的怪发等;要注意男女文明交往;
13、要礼貌待人,团结他人,互帮互助;要积极的对待工作,及时的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错误与不足,支持好人好事,反对不良风气;
14、身为学生干部,必须树立较强的主人翁意识并且在生活学习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15、注意维持学生会的`声誉,团结统一,服从学生会的管理与领导,完成各项交给的任务;
16、要协调好工作和学习的时间,不挂科。若有挂科取消学生会职位;
17、认真领会学生会的“十大必须”。
因诸多原因,本部以上规章制度并未完善。
劳动规章制度2
一、总则
1、根据国家《劳动法》等法令法规和本公司的经营目标与计划,为使广大员工做到安全、文明、优质、高效地全面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为此,必须加强劳动纪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工作秩序良好、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
二、劳动纪律
1、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积极参加岗位培训、岗位练兵、事故预想与反事故演习、“双增双节”活动、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道德素养,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2、文职人员着装要整洁大方,其余工种职工着装要符合安全、劳保的要求。
3、实行挂牌上岗,上班必须登记。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准时上下班,上班即上岗,专心工作,专心操作,专心制作,专心施工,提高工时利用率;不旷工,不脱岗,不串岗,不睡岗,不在岗吃零食,不干私活,不看与本岗位无关的书报,不在办公室(工作、施工区域)闲谈、喧哗,不妨碍他人工作,不带小孩上班。
5、财务人员所负责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台帐,记载要清楚,数据要准确,内容要完整,填写要真实不漏项,传递要及时,做到系统化、规范化、档案化;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所需的数据、表报、资料要准确、迅捷;认真做好信息的收集、健全和反馈工作。
6 、要遵守社会公德,执行工作(施工)任务时,遵守有关法令法规,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赌博,不斗殴,不参与其它违法活动。
三、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
(一)事假
1、因私事不能上班者,必须事前书面请假,准假后方能离开本岗位,如因特殊情况(本人或家属发生急、重病和意外重大事情)不能事前请假或延长假期时,应用电话方式补办请假、延假手续。
2、因私事请假,原则上每次请假天数最多不超过十天,全年累计请假天数最多不超过二十天,事假一律不计出勤,扣发工资。
(二)工伤假
因工负伤,必须凭“工伤事故报告单”或医院工伤事故诊断书,经公司行政科审批后方可按工伤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三)非因工伤假和病假
1、非因工负伤和病假一律要有医院证明,外诊病假要有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生证明,经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如不按上述办理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假期的'生活待遇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病伤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四)婚假
结婚可持证明到公司行政科办理婚假手续,假期按有关规定办理,若无故延长假期者,按事假处理。
(五)丧假
职工的父母、夫妻、子女或直接抚养的旁系亲属死亡时给假期三天,工资照发,往返车船、住宿费自理。
(六)产假
产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文件办理。
(七)带薪年假
年假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八)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如果职工未休息,按劳动法规定给予3倍工资。
四、考勤办法
1、全体员工作息时间冬季早上10:30-下午7:00,夏季早上10:00-下午7:30,迟到5分钟以内扣5元,10分钟以内扣10元,超过10分钟扣20元,1小时之内不到者算旷工。
2、串岗,在岗吃零食,干私活,看与本岗位无关的书报,在岗闲谈、喧哗,妨碍他人工作,带小孩上班,每次扣奖金5元;干私活,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章惩处。
3、上班时间睡岗,每次扣睡岗人员20元。
4、事假、旷工扣发当日工资。
五、附则
1、本制度与《劳动法》和上级有关法规有抵触的,按《劳动法》和上级规定执行。
2、本制度与公司原有相关规定相矛盾的,以本制度为准,如本制度没有涉及的,按有关规章执行。
劳动规章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我县境内因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突发紧急情况,降低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对社会稳定、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凡是因劳动保障问题所引发的五人以上的罢工、游行、静坐、请愿、集体上访事件,称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劳动保障问题主要是指劳动合同纠纷、拖欠员工(民工)工资及拖欠发放社会保障待遇等。
第三条根据突发紧急情况、参加人员多少、影响大小程度,可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突发事件。
一般性突发事件:5人以上10人以下到县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的行为。
重大突发事件:10人以上30人以下到县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行为。
特大突发事件:30人以上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3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巨大,有罢工、游行、冲击办公场所,或有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危害公共安全,需出动警力才能恢复秩序等行为。
第四条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处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贯彻统一指挥、组织有序、分工明确、条块协调、保障有力、信息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成立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统一指挥。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委政法委、总工会、法院、监察局、信访局、工商局、发展计划局、经济贸易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农业(水利)局、林业局、卫生局、审计局、法制办、安全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各成员按各自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第六条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一般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事件主管部门调查,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处理。
重大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特大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组长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政法、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发生社会混乱等事件。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先接警的部门第一时间向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查实事件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根据事件等级,分别启动预案。
第八条处置人员赶往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事件分理、解释、安抚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现场解答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解答问题,劝散人员。现场解答未能解决的问题,选择处理途径和手段。
对于现场劝散无效的,或明显违法、故意制造事件破坏社会稳定,经教育引导又不听的,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第九条对于能劝散回去的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和责任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单位工程款,从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垫付。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承包方先行垫付。对于责任单位携款藏匿,导致当事人权益一时无法保障的,由政府劳动保障应急周转资金垫付。
对其他一时难以处理的问题,必须在30日之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答复当事人。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范围能解决的问题,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司法救济对象需要救济的,帮助联系给予司法救济。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领导,由领导小组协调处置。
(一)对处置中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现场处置已经完毕的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的后期调查处理也按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对于越级突发事件按信访有关规定劝返。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审批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不批准其立项,建设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规划建设和交通部门继续整顿和规范建设建筑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投标、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十五条积极推行以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提取预防拖欠工程款及工资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宣传,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增强民工维权意识,建立用工单位自觉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制度,对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企业,记入档案并向社会曝光。
第十七条引导企业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引导企业依法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县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周转资金。对于确实属于应支付未付的拖欠款,企业一时无力支付的,经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核实同意,用于先行垫付部分拖欠,以平息突发事件,下一步再向企业追偿。
处置应急和日常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对在突发事件中依法执行公务且事迹突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在突发事件中,构成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处置预案是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处置基本预案,结合实际,制订、细化完善有关应急处置分案,制定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以提高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能力和应急反应效率。
劳动规章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5
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被辞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没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2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参见以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规章制度6
新劳动合同法规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这样规定曾经引起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实践中无法操作。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
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劳动规章制度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员工依法享有带薪体丧假之权利,但国家法律并未就私营企业劳动员工具体体假期限作出规定。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另外,国家规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可以享受带薪的丧假。
劳动规章制度8
一、学校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工会主席任组长
二、充分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推进学校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工作的发展,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规范和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建设。
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主要任务:调解教职工与学校在人事安排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预防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劳动法。
五、发现矛盾纠纷,应及时调处,做好资料的积累。
六、调解小组组长每学期召集一次调解员会议,了解工作情况。
七、加强协调配合,扎实推进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规章制度9
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的时候要突出几个重要方面,让人们能够很容易的理解,并能够执行。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保未交够年限,企业应继续为其缴纳吗?
我的理解是,只要还在企业上班,企业就应该为其继续缴纳社保。
第一,按照社保法的精神,可以继续缴费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还为未够年限,这种情况实际还是非常多的,按照社保法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没有达到15年,可以继续缴费,直到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为止。这说明即使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只要养老保险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就可以继续缴费。当然这种缴费怎么缴?在明确不能一次性补缴的情况下,只能是逐年缴费,在单位继续上班的,还是应该按照原来的缴费方式,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第二,劳动关系变成了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承担的是道义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终止劳动合同是由人来操作的',这涉及到操作中的情与法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不终止,也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情与法都得到了兼顾,作为企业的员工虽然和企业没有了劳动关系,但是劳务关系还存在。“劳动和劳务”这中间虽然只相差一个字,但是这里面包含的法律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对于法律的执行者——用人单位,也是一个巨大考验。
综上所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限,这是员工存在的实际问题,社保法规定也是允许继续缴纳的。因此,在这种情况,我认为如果劳动者虽然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作为用人单位还是应当灵活来理解法律的精神,既要考虑劳动合同法的因素,也要考虑社保法的精神,综合起来考虑。这时用人单位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社保虽然已经不是法律的责任,而是履行道义上的义务,这同样是非常上重要的。
劳动规章制度10
第一节职工招用
第1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18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3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劳动纪律
第24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上班时间为:8:30-11:30、13:00-17:00,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规章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
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12
规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
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应成为企业的行为依据或准则。比如制度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的时间和程序,如果企业不遵守,则可能构成拖欠工资;
三、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两者冲突,观点不一
虽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两者在同一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则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一、认为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其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认为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分别在不同的领域和层级调整劳动关系,它们之间是互补的。但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个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强于内部规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应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来判定效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法律行为,而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故在其效力适用上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当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时,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反之,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利益以规章制度为准。这么一来,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制定规章制度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最终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不同角度来看,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实践中应该如何把握这两者的关系呢?
两者关系,法理中寻
应该说,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认可下才能产生,规章制度则一般理解为企业单方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表现。在劳动法学领域内,双方行为一般来说比单方行为效力更高。 但是,当规章制度被内化为劳动纪律或者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时候,规章制度就成为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此时,若规章制度内容和劳动合同其他条款发生了冲突,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非格式条款。
最新解释,全新说法
尽管从法理上界定了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关系,但我们并没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确认或支持。不过,《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6条终于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的理解,笔者认为需要把握两点:
一是两者内容有冲突时,法院采用的判案标准,完全依据“劳动者请求”。换句话说,劳动者想选择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就高于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选择使用规章制度时,规章制度的效力就高于劳动合同;
二是如果劳动者无请求适用标准时,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者依据法理来选择适用。
规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
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应成为企业的行为依据或准则。比如制度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的时间和程序,如果企业不遵守,则可能构成拖欠工资;
三、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两者冲突,观点不一
虽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两者在同一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则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一、认为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其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认为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分别在不同的领域和层级调整劳动关系,它们之间是互补的。但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个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强于内部规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应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来判定效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法律行为,而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故在其效力适用上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当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时,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反之,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利益以规章制度为准。这么一来,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制定规章制度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最终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不同角度来看,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实践中应该如何把握这两者的关系呢?
两者关系,法理中寻
应该说,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认可下才能产生,规章制度则一般理解为企业单方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表现。在劳动法学领域内,双方行为一般来说比单方行为效力更高。 但是,当规章制度被内化为劳动纪律或者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时候,规章制度就成为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此时,若规章制度内容和劳动合同其他条款发生了冲突,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非格式条款。
最新解释,全新说法
尽管从法理上界定了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关系,但我们并没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确认或支持。不过,《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6条终于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的理解,笔者认为需要把握两点:
一是两者内容有冲突时,法院采用的判案标准,完全依据“劳动者请求”。换句话说,劳动者想选择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就高于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选择使用规章制度时,规章制度的效力就高于劳动合同;
二是如果劳动者无请求适用标准时,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者依据法理来选择适用。
劳动规章制度13
为了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实现本厂的长短期发展目标;本着“诚信敬业,优质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1、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私离岗位。
2、严格请销假制度。有事要提前请假,返回后要立即销假。
3、遵守工作纪律,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4、服从领导,听从分配。有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反映,不得满腹牢骚,消极怠工。
5、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同事间要以诚相待,对客人要文明礼貌。不准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和酒后闹事。
6、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努力钻研生产技能和业务知识,爱好工厂的'一草一木。积极向厂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7、讲究生产工作秩序。要始终保持厂区,场地,车间及办公场所的整洁卫生。按规定存放自行车,摩托车及其他物品。
8、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纪律,讲秩序。不准在食堂,走廊,车间等场所打闹,不得有其他野蛮行为。
9、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职工视情节轻重处以50---100 元罚款。
劳动规章制度14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养院综合办公室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门。履行稽查考核职责的人员有:值班经理、公司部门以上管理人员、综合办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员工的仪容仪表、出勤、履职情况
第四条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稽查考核实施办法
第五条由稽查人员对各部门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时或不定时的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稽查考核人员的工作,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等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员工中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现象以维护其严肃性。因失察、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员查处或员工举报的,将追究主管经理的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条凡值班经理稽查、考核出员工违纪、违规事实,而部门经理未发现的,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每次0.05分)。
第七条凡稽查主管部门稽查人员稽查、考核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而值班经理未发现的.,值班经理要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条凡院领导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未发现的,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条由其他员工举报,部门未发现和处理,对于相应领导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条在稽查、考核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应严肃处理(每发现一次,责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与稽查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2、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稽查人员失职,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给予50-100元罚款,同时每次扣除考核成绩0.1分。
第十三条年终考核,稽查人员综合考核成绩优秀者,按绩效管理办法,给予其一定的奖励。
劳动规章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本职工作、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健康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面试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公司考勤和辞职等有关制度。
第二十四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员工手册,职工阅后签字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与修改权归行政部。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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