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3-07 10:53:3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的规章制度通用15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司的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的规章制度通用15篇

公司的规章制度1

  装修装饰公司工程部经理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工程部经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二、服从总公司领导,努力提高自身,积极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三、努力加强团队建设,积极配合其它各部门开展工作。

  四、认真做好各装饰工程的施工组织计划,做好装饰项目经理工作安排,做好施工班组调度,确保施工正常进行,做好施工管理。

  五、做好装饰工程内控的监控,认真参加合同报价评审,确保工程利润的实现。

  六、工程部经理负责工艺规范的调整,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

  七、负责对工程管理人员的考核及提成的审核。

  八、、督促所属部门按规定程序,规范要求进行运作。

  九、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对优良率审核、奖惩的实施及下达整改指令。

  十、负责所属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做好所属人员的绩效考评工作。

  十一、负责对设计师工艺方面的培训工作。

  十二、对所属人员的.岗位调整,人员招收和辞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合理化建议,并配合行政部门做好人力资源储备工作。

  十三、负责处理重大客户投诉与客户交流等相关事宜。

  十四、按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十五、工程部经理负责每周召开一次工程部例会。

公司的规章制度2

  为了确保本工程的顺利进行,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公司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望广大职工共同遵守、切实执行。

  一、本工地的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服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二、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遵纪守法,争做奉献求实、爱岗敬业礼貌先进员工。

  三、坚决遵守工地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和晚休、不得迟到和早退、有事要请假、不得擅离职守。

  四、严禁打架斗殴、赌黄,若有违犯者,不论情由,均处以1000元罚款,其医药费自理后公司再做处理。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对不服从公司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的安排,寻衅闹事、故意制造事端均处以500元罚款,其医药费自理后公司再做处理,并开除当事人。

  六、礼貌用语、讲礼貌、讲礼貌、团结进取、求实创新。

  七、对工地材料、设备、机械、工具、用具等人人都得关心和爱护,不得损坏和丢失(包括甲方及相邻单位的财物)。礼貌工地的设施人人都得关心爱护。对有意损害公共财物者,赔偿原物价值的200%。对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无意损坏者赔偿其原物的50%。爱护公物、人人有责。

  八、工地用电要注意安全,所有用电线路、电器、接电、照明用电均应由工地电工专人负责接线,他人不得私自乱动乱接。否则引起的一切不安全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伤亡事故,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及赔偿。机械设备的操作应持(上岗证)的专业人员操作,操作必须按照《机械操作规程》操作,他人不得随意乱开乱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安全驾驶、礼貌操作。

  九、工地所有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各项安全施工要求执行并操作,确保安全施工。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杜绝火种、火源进入施工现场。

  十、进入施工现场的所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及高跟鞋。严禁从高空抛扔东西,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若有违章操作,所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及伤亡事故,公司概不负责,其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均由本人自理。若在工地以外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其后果由本人负责自理,公司概不负责。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下班。

  十一、工地所有员工应妥善保管好自我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严禁在本工地、建设单位、相邻单位及他人处盗窃财物或伙同外界人员盗窃本工地财物,若有发现,不问情由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或处以原价值二十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遵纪守法、做礼貌吏者。

  十二、工地应做到礼貌施工,要求同事之间礼貌用语,搞好自身卫生及环境卫生,施工现场应经常坚持卫生良好,施工机械设备及现场材料布局井井有条,做好工地容貌及个人容貌完全贴合礼貌工地的标准。讲礼貌礼貌、树良好风气。

  十三、工地所有员工、各施工班组应保管、保养好其所用的一切财物(机具、工具、用具、设备、车辆、钢化、生活用品、办公用品等),如有损坏、丢失等应照价赔偿,设备为我创效益、我为设备搞整洁。

  十四、严格遵守礼貌工地及宿舍的管理制度。自觉遵守纪律、保护环境卫生。语气和谐、团结友爱。

  十五、为了公司荣誉和职工利益、以上各条款,望广大员工切实执行、严格遵守,以充分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公司的规章制度3

  第一章: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细则

  第二章:入职、请假、离职管理细则

  张三章:奖罚制度

  第四章:薪资待遇

  第五章:违章与事故处理

  第六章:名词注解

  规章制度 目 录

  公司宗旨:以人为本,诚信服务,追求实效,实现双赢。

  目 的:为了加强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控制车辆使用相关费用,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建设节约环保型公司,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车辆和驾驶员(以下称司机)的管理细则

  1、车辆管理:每台车设一个管理责任人,对其车辆情况进行定时定期的检查管理,责任人必须清楚了解自身负责管理车辆的保养情况及其它方面的安全项目。

  2、每日出车前做好车辆的日常检查工作,

  例如: 1)车辆外购观检查,

  2)机油、水、电池水、燃油是否足够,

  3)车身有无油水渗漏,轮胎、传动轴及皮带等的常规检查,

  4)货箱空调制冷效果是否良好,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需报告车队长协助解决,以保证车辆的基本行车安全。

  3、公司实行车辆统一调度制,车队会根据各客户的整体用车情况进行安排每位司机所驾驶的车辆及出行,司机必须听从车队长的安排。每次出车前后必须检查车辆的安全情况并了解其车辆的油况及公里数,并按要求做好登记。

  4、司机需按公司要求完成任务,包括装货、卸货、签收送货回单、收车前的燃油补给,所有工序必须全部完成,如没有按要求完成或完成不合格则当次工资不予结算。

  5、司机必须保管好送货的所有单据及产生费用的相关收据或发票,根据客户要求在回来后按时交单,报销费用需凭相关单据向车队确认可报销情况。如有虚报、假报、弄虚作假的`则按所报金额的双倍处罚。

  6、司机工作期间应洁身自爱,严格遵守各客户的供应商送货管理规定及流程要求并严格遵守客户厂内的厂规厂纪规章制度。违反规定被客户处罚须自行承担,给公司造成其它损失的还须追究责任。

  7、司机必须了解安全行车事故,了解车辆安全性能,车辆发生故障时必须联系车队长,说明情况后由车队安排维修事项。

  8、司机出行过程中由于司机自身原因违规所产生的交通违规处罚全部由司机自己承担,但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违规则无须承担,但在客户端损坏物品或违规被罚款的,司机视情况须承担金额20%~100%的损失,另视情况扣除一定的绩效奖。

  第二章:入职、请假、离职管理细则

  1、入职:每位面试者需填写《个人简历》一份,并确保所填资料的真实性,应聘者必须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如有提供假证或其它无效证件者,经公司发现一律开除处理,应其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应聘者经过面试后进行驾驶车辆出行测试,每位司机在正式上岗独自出车交货前必须跟车5至10天以熟悉行车路线及了解交货流程,并做好跟车笔记己备检查跟车情况,经公司主管复查合格后才能正式上岗。。

  2、请假:请假需提前一天通知车队长,超过两天需由队长报请公司负责人批准,无特殊情况不出车或者通知出车后电话关机、无法通知、未按通知时间到厂装货等而影响出货的,每次扣绩效奖200元,不事先请假不按时出车则按旷工处理,每次旷工扣除绩效奖200元,连续旷工三天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3、正常辞职:司机提出离职的需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并经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满期一个月才能正式离职,在职其间必须正常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直到离职到期日止,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自行离职的则视为违约,违约司机被认为自动放弃工资,如有特殊情况则需提供相关的证明,否则必须按规定正常办理离职。因考虑工作时部份违章行为无法立即得知,故其工资需一个月后支付。

  第三章:奖惩制度【同城物流公司员工规章制度】

  1、司机负责各自管理车辆的车容车况,每月根据所负责的车辆情况发放或扣除绩效奖。

  2、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扣除绩效奖50~300元,并在年内奖金内按事故大小扣除绩效奖。如司机故意导致事故的,需赔偿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3、在客户交易有问题的需及时打电话回厂或者公司负责人,如不汇报而又没有处理妥当造成的客户投诉的,当趟工资不予结算,并视情况另行扣除部份安全绩效奖。

  4、司机在客户端不小心损坏客户厂内公共物品的,需负责赔偿所损物品或处罚。

  5、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底薪按50~200元的标准逐年增加,年终奖按上年度的年终奖每年递增500元。

  6、对每位员工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发放年终奖;

  例:1)年度内无交通事故也无客户端的投诉或处罚的,

  2)有事故及处罚的,

  3)发放时间分为两次,年前发放一次,春节上班后的第二个月发工资时发放一次,如在发放奖金前或当月离职的,将不予发放。

  7、不得偷窥公司及客户端的财物,一经发现,处以罚款及开除处理,有触范治安及刑事处罚的,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予结算工资。

  8、每次事故后司机应检讨并写检讨书,拒写检讨者也视为违规处理。

  第四章:薪资待遇

  1、公司薪资待遇严格遵守中山市的相关管理规定。

  2、每月20日前结算上月公司,公司的工资计算周期的结构为本月的26日至下月的25日为一个计算周期。

  第五章:违章与事故处理

  1、司机故意或其本人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及人身伤害,赔偿金额由当事人承担。

  2、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处理办法如下。

  1)出现违章停车、证件不全、超速驾车或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等司机主观原因造成的违规 罚款,由当事人承担全额罚金。

  2)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害时,如属公司车辆损害保险范围,当事人可免除赔偿责任。如在保险范围之外,属当事司机负全责的当事人应负责损失金额与保险金差额的 50%。

  3、因司机驾驶操作不当或故意损坏车辆者,由司机负责维修费用;如因此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除支付维修费用外,司机还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六章:名词注解

  1.开除:有以下情况者按开除处理(开除不得结算当月工资);

  1)驾驶证或上岗证无效或持假证驾驶者,一经发现奖报由公安机关处理,因此期间的劳动薪酬一律无效,不予发放工资。

  2)严重违法者。

  3)连续旷工三天者(连续三次安排出车都不听从者属旷工)。

  4)有偷窃行为者(包含偷窃本公司财物及客户端公司财物)。

  以上行为一经发现,未领取的工资一律作废,视为无效,并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2.辞退:有以上情况者给予辞退处理(属辞退者可结算当月未付工资);

  1)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或客户端的规章制度者(造成损失的,须扣除损失部份的金额)

  2)因驾驶技术问题经常发生事故者(含在客户端的各种事故)

  3)屡次出错被投拆被处罚或出意外事故者,

  4)每年度内2次(含2次)以上的检讨者;拒写检讨者则按客户提供的投诉资料为据。

  5)不服从公司领导及车队长安排者

  3.自动离职:自动离职简称自离,自离则是不按规定提前申请离职,自己不上班自愿放弃工作及工资。

  4.车队长:车队是公司车辆及司机管理负责人,所有司机必须听从车队长的合理的调度及管理;

  5.客户端:客户端是指本公司的承运单位及个人以及客户端的相关单位及个人。

公司的规章制度4

  公司法管理的基本制度

  1. 什么是公司法?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2.“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制度

  这个说法存在两个问题:

  (1)立法主体问题。众所周知,《公司法》的立法主体是国家,公司《章程》的立法主体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而“基本管理制度”是由董事会“制定”。

  对于“制定”,按照笔者对《公司法》的理解,应当是“最终决定”的意思,其理由是:

  ——如果做为“拟定、起草”的意思,必然应当在股东会的.职权中明确“审议批准(基本管理制度)”,如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

  ——按照《公司法》的立意,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当分离,因此董事会应当履行经营的职责,对公司起到经营管理的责任,因此应当有权限在《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范围内“最终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制度内容问题。既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了的内容,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再制定个“基本管理制度”?

  由此可见,“基本管理制度”应当是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内容有所不同的制度。

  3.关于“具体规章制度”的理解

  总经理负责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的细化,一般包括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部门规章、业务流程管理、岗位管理、物资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等日常事务性管理。

  综上所述,公司法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管理制度,这为公司在管体体制上保留了很大的空间,但同时也会造成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责模糊,建议公司可以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明确基本管理制度与公司章程的界定。

公司的规章制度5

  法务部部门职责

  依据集团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在值班律师主持下全面负责公司法律方面的事务,处理公司法律问题,切实维护公司法律权利和利益。

  1、完善、健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集团下属公司的法务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2、起草、审查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或解除手续。

  3、起草、修改或审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4、制作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订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5、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6、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7、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8、及时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公司的有序发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9、完成其他法律事务。

  值班律师岗位职责

  值班律师由合作的律师事务所指派,除担任法律顾问的职责外,主要职责是主持法务部日常工作,处理公司法律方面事务。

  1、指导公司法务员的法务工作。

  2、完善、健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集团下属公司的法律事务处理;

  3、代理公司诉讼、非诉讼、仲裁等各类法律事务;

  4、草拟、审查格式合同和日常常用合同;

  5、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

  6、配合其它部门参与招标事务;

  7、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和公司工商注册、变更等事务;

  8、其他法律事务。

  法务专员岗位职责

  法务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务值班律师处理公司的各项日常法律事务,做好法律资料收集、文件起草等工作,为解决公司的法律事务提供有力的支持。

  1、拟定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一般法律文书;

  2、草拟、审查公司合同,向相关部门、人员收集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向值班律师提出意见;

  3、负责法律咨询的接待和常规法律问题的解答;

  4、协助值班律师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和诉讼工作,并负责法律事务处理的调查、取证工作;

  5、协助值班律师处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收集和汇总相应的文件资料;

  6、负责各类合同、法律文书、资料的登记、统计、归档等工作;

  7、其他法律事务和工作。

  法务部的组织管理

  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人员分工

  公司法务部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由值班律师主持日常工作,法务员三至五人组成。

  公司的法律事务主要可以区分为对内法律事务和对外法律事务,对内法律事务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如:合同起草审查、公司招标事务、劳动争议、合同履行中的监督检查等;对外法律事务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对外部相关单位的法律事务,如:对集团下属公司法律事务的指导、仲裁诉讼、知识产权保护等等。

  按照人员情况,将法务员的工作内容以对内法律事务为主和对外法律事务为主进行分工,值班律师总揽全部工作,并给予公司法务员具体工作指导,对法律事务负全责。

  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要与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密切配合,公司的首席法律顾问与公司的法务主管领导协调配合工作。

  二、对招聘法务员的要求

  目前至少招聘两名法务员,要求具备法律本科学历,具备法务工作经历的优先录用,并要考虑将来可以随集团公司迁往XX。法务部运转正常后,再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合适的人选。

  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1、法务部组建后,立即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管理制度、细化的工作制度及流程等。

  2、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告知公司法务部,由法务员分类登记,报送值班律师,由值班律师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指定承办人员。如需要公司法务部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至五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3、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4、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

  5、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部审核,值班律师审核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三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公司法务部。

  6、公司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二日告知法务部,法务部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7、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

  8、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的,必须报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审核。

  四、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1、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2、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3、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4、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5、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6、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7、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公司的规章制度6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公司的规章制度7

  一、对有限责任制度的思考

  经济史的研究成果表明,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伟大发现,西方曾有学者指出“即使蒸汽机和电力也远不能与其相媲美,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现。”有限责任制度产生以来,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它引发了企业制度的一场革命,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是社会发展和法律进化的结果。正因如此,在当今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才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形式。

  任何一种制度皆有其存在的合理限度,超过限度范围制度必然要表现为非法或不合理。一方面,我们要正视人格否认制度所宣示的维护公司独立性之重要功能,另一方面又不能无视其作用限度而放任其无限扩充。

  尽管有责任制度有诸多优点,但它的消极因素亦不容忽视:首先,有限责任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失公正。股东作为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往往能够获得超过其出资额的股息或红利。但如果公司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或破产,股东却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足清偿的损失却要由毫无过错的债权人承担,可见有限责任制度注意了对公司股东的保护,却对忽视了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失公正。其次,有限责任制度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谋取违法利益创造了机会。公司的运行是靠人来实现的,这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受到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影响。股东可能迫使公司牺牲自身利益,从事有利于股东的不正当交易,也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各种欺诈行为,规避公法义务,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等。尤其是在公司集团中,母公司利用其在子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可以无视子公司的利益,谋取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及利用子公司逃避法律责任。对于以上行为,若仍片面强调有限责任制度,则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制。其三,有限责任制度易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在公司侵权场合,有限责任制度常常使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外化了一部分因公司冒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这样公司及股东从公司的冒险行为中获益,但却将损失转嫁到受害人和社会身上。

  目前,我国公司有限责任的特点决定滥用公司人格现象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其典型特征是利用公司人格表面的合法性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在主观上是故意或恶意的,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公司财产关系混乱、产权不清、损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由于法律对滥用公司人格法律责任由谁承担、承担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方式等规定不明确,惩罚不力,导致滥用公司人格现象屡禁不止。

  二、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几种表现:

  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千变万化的、多种多样,具体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一人公司仅指股东为一人,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即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广义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真正股东仅为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一般表现为家族式公司。现代法学理论认为,公司的特征为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所以世界各国立法一般是禁止一人公司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为五人以上,因此,我国立法也是禁止一人公司的。现实生活中基本不存在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但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屡见不鲜,投资者为了规避《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借用妻子、父母、子女或亲朋好友的姓名进行登记;有的一人投资,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一人管理,,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或成为公司空头股东。这里指的一人公司并不包括我国现有的国有独资公司,虽然国有独资公司也是一人公司,但因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传统的一人公司有本质区别,因此,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例外。

  2、空壳公司。投资者在公司成立后,即将其投入的资金抽逃或转移,企业因资产减少或严重不足,成为空壳法人。当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时,公司早已失去偿付能力,而股东则以公司为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公司是法人的一种特殊形态,空壳公司不具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所应具备的四个条件。一般空壳公司不是公司设立时就存在的,有的是因为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有的是由于法人代表与公司之间存在着支配关系、法定代表人强行将财产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另一公司的名下造成的,也不排除有的公司从成立之时就是一种“皮包公司”。空壳公司一般有下列几种表现:(1)公司没有自己拥有的财产;(2)公司财产没有维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3)公司没有固定办公场所;(4)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实质区分的人格。有的公司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公司之间及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产权不清晰,在客观上给第三人造成错觉。当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从而达到对抗债权人债权的目的。

  3、“挂靠关系”公司。一般挂靠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投资者、操纵者、控制者实为个体或合伙,挂靠在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名下,大多签有挂靠协议,挂靠者向公司交纳管理费,公司对“挂靠者”经营状况、债权债务等情况不闻不问,“挂靠者”的目的是规避法律,逃税、逃避债务,不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则是受利益趋动而为之。实践中“挂靠关系”公司又分“公开挂靠”和“秘密挂靠”。“公开挂靠”是指挂靠者与公司签有挂靠协议,挂靠者向公司交纳管理费,挂靠者对外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以挂靠者之间财产关系明确,公司对挂靠者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秘密挂靠”是指挂靠者与公司秘密签有挂靠协议,挂靠者向公司交纳管理费,挂靠者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

  4、脱壳经营。与空壳公司有所不同,指公司在大量举债情况下,故意不参加年检,迫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股东或出资者既不依法组织清算,也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而是以原有的营业场所、经营人员、董事会异地重新设立公司组织经营,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以达到逃脱原公司巨额债务之不当目的。实践中吊销营业执照已成为公司合法逃避债务的有效方式。

  5、虚假出资或资产不足。某些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庇护、甚至鼓励企业违规开设公司,投资者借机在设立公司时未按《公司法》要求向公司投入足额注册资本,不仅影响企业自身正常的经营活动,还影响企业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这里的“资产不足”不是指公司的注册资金低于法定限额,而是指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的事业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公司资金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一般说来,公司只有使负债与股本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和经济往来的安全,不致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公司资产不足则存在股东通过公司将商业风险转移给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及无辜大众的嫌疑。公司资产是否充足不仅取决于公司资产的绝对数量,还取决于公司所营事业的性质,通常情况下,资产是否充足应以特定法律关系成立时为计算标准。

  6、母公司滥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一些集团公司或大公司为了分散经营风险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设立子公司。表面上看,这些子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实质上均由其母公司操纵、控制,成了母公司实现其目标的“工具”。当子公司因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欠下巨额债务或濒临破产时,母公司则假借子公司独立人格这块挡箭牌,拒绝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道格拉斯忠告母公司必须遵循以下四项标准,以免遭子公司人格被否认的命运:1、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财政单位的地位必须得到维持;2、母子公司的日常营业应保持独立;3、应维持两公司管理机构的一般界限;4、两个公司不表现为一个整体,那些对外订约的人应充分表明他们独立的身份。

  三、滥用公司人格现象产生的原因

  1、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法律对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很难找到法律明文的禁止性规定,工商登记部门对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的登记把关不严,缺乏行政监督。只有公司被控制者利用,进行了规避法律或者逃避债务,从而损害了债务人合法权益,且在有关当事人提出公司人格否认主张时,法院才从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及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对公司人格进行审查。所以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实质性一人公司。对于“空壳化公司”,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但对公司成立以后产生的空壳化现象还是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和制裁,无论是工商登记机关,还是法院,都未建立系统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使空壳化公司得于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对“挂靠关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曾多次发出通知,坚决取缔“挂靠关系公司”,但挂靠公司还是屡禁不止。这是因为法律对“挂靠关系公司”的操纵者、组织者惩罚不严,使他们有利可图,甚至有的公司根本不存在挂靠关系,公司的操纵者、组织者为逃避债务,恶意串通,把公司财产说成是“挂靠者”的财产,规避法律制裁,发不义之财。

  2、公司管理不规范。从滥用公司人格现象分析,滥用有限责任公司人格的情况较多,而滥用股份有限公司人格的情况几乎没有。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司对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公司的作用并不是自发地体现出来的,它需要相应的社会环境、法制环境、经济基础和文化氛围。目前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简便易行、组织机构简单灵活,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的主要形式,但当公司缺乏法律制约,无规则运作的时候,公司给社会带来的将是混乱。相对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程序复杂,组织机构健全,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管理较严,基本杜绝了他人滥用股份有限公司人格权的机会。

  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法人独立原则与有限责任原则作为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中的基本制度,其法理意趣是为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达成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当这一平衡被公司法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所打破时,便需要一种衡平的法律制度来纠偏、矫正。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并不足奇,只有用权力来制约权力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有鉴于此,美国首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之先河,随后,其他一些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确认了该制度,将其作为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例外,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成为两大法系国家对公司法律制度适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项重要共识。

  18xx年,美国最高法院为了维护联邦法院的司法审判权而用揭开公司面纱来确定公司背后股东的个人身份,这仅是现代揭开公司面纱的一种萌芽。美国揭开公司面纱(亦称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的真正创立是在  五、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克服法人人格独立及由此所引起的法人责任独立之弊端而出现的一项制度,就其内涵而言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1、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公司人格否认的对象只能是具有合法有效独立人格的公司,因为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能享有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的优惠,其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从逻辑上看,也只有承认罩在公司头上的“面纱”,即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才谈得上是否应该将该面纱揭开的问题。

  2、仅在个案中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它是对公司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一种确认和揭示,是典型的个案否定,是在追求法律关系的具体妥当性和实质正义性基础上的一种“反思性平衡”,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彻底的全面的否定。

  3、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它只是对股东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借助法人合法有效的外壳从事规避法律行为的否认,也就是说,其法律效力仅局限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该个案的特定法律关系之外,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不容否定。

  4、适用目的是通过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来追究滥用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只是一种司法规制,而非立法规制,即是事后救济,而非立法预设,是体现平均的正义以补充分配的正义。它仅是公司结构中的一个例外规则,这种例外规则对于诱导公司更好地平衡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具有特殊作用。其本质意义在于防范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以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和契约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公司人格否认的性质

  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致公司债权人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公司有限责任变为股东无限责任。在大陆法系,又称为直索责任,在英美法系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因此,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已丧失独立人格特征之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通过剥离徒有人格之名而无人格之实的公司人格,导致隐藏于公司背后股东的凸现,使其承担的责任由有限向无限复归。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亦不是对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而是对公司人格本质内涵的严格恪守。

  七、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范围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效力范围仅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因此,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得适用。因为,公司具有足够资产情况下,债权人因其利益已能获得保障,故无必要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只适用于审判程序中,不应扩展至诸如执行程序甚或行政执法程序,亦不适用于商事仲裁程序。从英美国家的审判实践看,运用该规则必须非常慎重,这样才能起到个案否认人格,但提升公司整体信誉的作用。如果扩张至审判以外的程序,公司的人格面临不同机关的审查,易于在实践中出现滥用否认权、本末倒置的局面,削弱了独立法人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地位。而且,对于特定案例中揭开公司面纱、忽略公司独立人格的决定,不做扩张性的解释,即在个案中绕开、忽略或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并不意味着全面和永久性地消灭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人格否认是法律最高价值----公平、正义在法人制度上的体现和反映。但是在适用上应当慎重,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成立要件:

  1、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已取得独立人格。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对象只能是具有合法有效之独立人格的公司,因为股东只有在这样的公司中才能享有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其独立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人格否认的前提条件。在公司未取得独立人格或取得独立人格但被依法取消的情况下,法律已对相关各方的利益规定了特定的救济方法,因此没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必要。

  2、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这是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前提条件。由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是以到目前为止,只有英国公司法和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对公司人格滥用行为作出某些规定,如英国在1948年的公司法第31条中就规定,公司股东如果知道公司在不足法定最少股东人数的情况下经营业务已达6个月,则股东对公司的所有债务应予负责。

  3、公司人格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这表明股东对公司人格的利用,已逸出公司法人制度的社会目的之外,违背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法律当然不能承认这种滥用行为。这里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公司人格滥用行为必须造成了损害后果。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宗旨均在于如何将利益和风险公平地分配于公司的出资者和公司的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益人之间,以实现一种利益均衡。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则必须破坏这种利益均衡体系,就可能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益人来说,他们并不关注也无法关注公司股东是否滥用了公司人格,只是关注自己遭受了损失,而这种损失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有关。所以需要通过公司人格否认来追究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的责任,以实现一定的利益补偿。判断公司人格滥用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既要考虑现实的,也要考虑潜在的;既可能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可能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仅有公司人格滥用行为,但未造成任何第三人利益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未规避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则不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二是公司人格滥用行为与实际民事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追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法律责任的基础,这就要求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与滥用公司人格的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其向法院提请否认公司人格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八、公司人格否认的依据

  (一)法理依据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依据在于,公司是法律确认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财产,此种人格和财产同公司的创立人以及公司股东的人格和财产是分离的,因而公司应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其对外债务及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及责任负责,即使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其对外债务及责任,也不能让股东承担超出出资额的责任。但是,在公司股东或董事等个人滥用公司作为法人团体的法律人格,从事有损于公司债权人的不法行为,使公司成为掩盖其成员不法行为的工具时,如果仍坚持股东的有限责任,放任其规避法律、消遥法外,则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与法律设立法人制度的宗旨相悖。故在此情况下,法官不应拘泥于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表象,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应直接追究滥用公司人格的个人的责任,让其对公司的对外债务及责任负责。这表明法律既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许利用公司从事不法活动,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这是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是对法人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二)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相关的明文规定加以调整,但现有法律也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1、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英美法系国家是通过判例确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都是从“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一般民法原则出发,通过不断实践最终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而“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作为我国民法上的两大基本原则已有明文规定。因此,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可通过适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这两大基本原则来间接地、合法地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给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而遭受损失的相对方以一定的司法救济。“诚实信用原则”系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两大基本原则本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的宗旨在法律上对这种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加以否定,通过对股东义务的阐释,进而揭开罩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这层面纱,抓到公司幕后的黑手—违背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试图以法人人格独立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股东。

  2、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解释是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渊源。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早地适用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体指导审判实践,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法人人格被滥用的情况,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行政单位和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谁来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行政单位开办的企业,公司停办后,凡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六条、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关于在进一步清理中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企业、公司所负债务先由企业、公司的财产清偿,对不足部分由直接批准开办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负责清偿。”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及国务院文件精神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该规定贯彻的是公司法人制度中的资本确定、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必须达到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本规模。当公司资本不足时,股东不仅违背了其足额出资的法律义务,而且还将其经营风险转嫁给债权人,此种情况下,应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由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已散见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有关内容,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行使公司法人格否认权。

  执行中也存有需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形式,明确在执行程序中也可直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既加大了执行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当事人滥用法人人格的状况。

  七、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人格独立制度一样,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直索责任是指将法人在法律上之独立性排除,假设其独立人格并不存在之情形,法律政策上采纳直索理论乃是为排除法人作为独立权利主体之不良后果”。然而,人格否认制度绝对不是对股东人格与法人人格相分离之分离原则之否认。相反,它恰恰是对法人人格本质的严格遵守,以维护法人人格独立为使命。该制度正是与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从反正两个方面确保了法人的独立性,法人责任之独立性与股东责任之有限性。其次,该项制度之设立旨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科以不正当利用公司人格之股东以负担,从而维护公平和正义。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前提是公司独立,而公司独立性则表现为股东让其财产之所有权、经营权予公司,使公司享有独立所有权和经营权。如果股东未完成依该项条件所承担义务,则其不能享受有限责任之利益,否则有悖于公平正义此一现代法制之目标。同样,当公司与股东融为一体之时,则公司之债权人实际上是在与股东为交易,而非与独立主体为交易,如一方主体仅负有限责任,则另一方主体负无限责任,对后者殊为不利。再次,由人格否认而至股东之无限责任是逻辑推理之结果。在公司具独立性特征情况下,存在这样的公式:具独立性特征——承认公司之独立人格——股东之有限责任。如果当该公式第一个要素尚不具备时,则其后的结论无由成立。

  八、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

  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既涉及党的政策,又涉及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既涉及人民法院与工商登记机关的协调配合;又涉及人民法院内部审判业务庭与执行机构之间的权限分工。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承担连带责任;三是承担有限责任。

  1、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其宗旨在于将商业风险合理地分配于其他当事人之间。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地遏制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我国自《民法通则》确立法人制度开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就已经确立,不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成立四个条件的就可以对其法人人格进行否认,公司只不过是法人的一种形态,也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追究负有出资义务的主管部门在出资范围内的民事责任,这些规定实际突破了公司独立人格的一般原则。

  2、明确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严格加以制裁。首先要明确责任范围及责任方式。对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责任范围、责任方式如何界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将公司背后的控制者或者操作者与公司视为一体,要求公司背后的控制者或者操作者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是按查明的事实,明确由公司或其控制者、操作者承担责任。应严格考察被否认人格的公司与其控制者、利用者的实质关系,认真地把握否认公司人格的要件。

  (1)将控制者或者操作者与公司视为一体,使之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实质性的一人公司和秘密“挂靠关系”公司。对于一人公司,其性质实际为个体或者合伙,对此种情况应通过工商登记部门、法院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先否认一人公司的人格,再让一人公司的开办者、投资者或操纵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观点表面看起来很极端,好象简单地将公司背后的控制者或者操作者与公司视为一体,要求公司背后的控制者或者操作者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不公平、不合理。但要看到实质性的一人公司实为合伙或个体,且主观上有规避法律的意图,这样处理,符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也正是公平、合理在此的体现。对于秘密挂靠公司,因挂靠者是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对公司的债务,挂靠者和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挂靠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它给人们造成了一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的错觉,具有欺骗性质,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应该由挂靠者和操纵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挂靠者确实为公司承担了债务,应属另一法律关系,挂靠者和公司的财产争议可另案处理。对“公开挂靠公司”,因挂靠者与公司财产关系明确,挂靠者是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对此种情况,挂靠者不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公司应在所收取的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公开挂靠公司也应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予以清除。

  (2)对于空壳化公司中一套班子几块牌子情况,如果公司之间或公司与个人之间的财产权不清晰,公司财产没有维持完整的财产记录,经查证落实后,任何一个公司对所挂牌的所有公司的债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没有财产、没有固定人员的空壳化公司,工商登记部门和法院均可责令其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责令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予以清除,再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后,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3)将控制者或者操作者作为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在特定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公开挂靠公司”。对“公开挂靠公司”,因挂靠者与公司财产关系明确,挂靠者是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对此种情况,挂靠者不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公司应在所收取的管理费的范围内对外承担责任,对于公开挂靠公司也应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予以清除。

  对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除了依照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对实施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的规章制度8

  一、简介

  1、制定《员工守则》的目的及其用途

  本守则是向全体员工介绍公司人事制度、工作规章及员工待遇的常备手册。员工可以从中很快熟悉公司所有规章制度,以便员工更好地工作,公司更好地发展。

  2、由于手册无法涉及工作中的所有情况和问题,手册中陈述的制度条例及待遇应不断完善,所以公司保留按其认为合适的原则修订、增加或删除手册中任何条款的权利。规章制度、工作待遇一经修订,都将通知员工。

  二、聘用规章

  1、培训制度

  (1)职前培训:

  所有新入公司员工都要进行培训,办公室负责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概况(组织结构、部门职能、产品、客户市场、企业发展史、发展前景、各项规章制度)。

  (2)岗位专业培训:

  公司根据需要对员工进行的专项培训(包括内部及到公司以外的单位),应签定《服务协议》并约定服务期,违约时按照《服务协议》及《劳动法》规定解决。

  2、人事管理

  公司职工一律实行合同化管理,平等协商办理合同手续,合同关系形成后,双方必须遵守。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合同,按职工自身具备的不同的条件,纳入不同的管理方式,确定不同的合同内容和有效期限。

  (1)转正人员的`人事档案应调入公司集体户,由公司办理并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住房公积金)及补充保险。

  (2)试用期内和临时聘用的、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公司不负责各项保险的缴纳。

  3、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两个月,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甲方随时或乙方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4、履行工作职责计划及评估

  (1)每周一早上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召开例会,总结、分配、讨论、工作上的问题,并做会议纪要;

  (2)试用期满,填写《员工转正通知单》,职员的直接领导会给其整个工作表现打分定级并通知办公室,办公室在接到通知后,为该职员办理档案调动手续并缴纳各项保险。

  (3)每年十二月二十日交当年度工作总结,在次年一月份给员工评估,调整薪资、发放奖金。

  在公司工作不满三个月的不涉及(3)。

  5、辞职

  (1)员工辞职,公司要求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索取表格),经批准后,必须将工作内容、相关资料、及所经手的业务进展情况等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接管工作的其他员工,并积极配合移交工作。

  (2)员工离职,随即停止各项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3)员工离职应主动交回手中的办公用品及公司的财产,并到财务进行个人的款项结算。

公司的规章制度9

  第一章软件的选型与选购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的软件包括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开发工具软件、开发平台软件及业务应用软件等。

  第二条对公司各部门计算机软件的购置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应用、统一实施的原则,以发挥整体优势,节约投资,便于管理。

  第三条对于营业部个别需求的软件,由需求单位上报《软件购买申请表》(见附表1),信息技术中心对需求单位上报的购买申请进行审核后,可以授权需求单位按计划自行购置。

  第四条对通用系统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及novell网络平台等系统软件)由信息技术中心经招标方式选定后统一购买,供各总部、中心及营业部使用。

  第五条软件购置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依据。软件的购置必须遵守经济合同法的条款及有关规定,合同(协议)的签订前须报公司资产保全事业部审定,签定时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合同(协议)要建档备案。

  第六条软件的购置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生产单位、产品名称、型号、版本、单价、合计金额、交货时间、地点、验收标准、付款时间、技术支持、培训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中需更详细明确的条款和内容可用协议方式补充说明。

  第七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或纠纷,各单位应及时妥善处理,并上报公司法律办公室与信息技术中心。

  第八条购置软件手续必须完整,由专人负责验收。验收时必须认真仔细,完成外观检查、数量及配置的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几个方面的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及时填写《计算机软件验收单》(见附表2)。

  第九条软件验收合格后,购置部门应及时办理软件入库手续,并交由专职部门妥善保管。

  第二章应用软件的开发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如需开发应用软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交项目申请并填写《软件项目需求报告》(见附表3),报公司信息技术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信息技术中心对公司自行开发的软件进行立项,并应遵循软件开发各阶段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对软件项目进行开发和管理。

  第十二条软件项目开发管理的任务包括:

  (1)进度管理。对该软件项目制定开发计划,并按要求进行检查和调整。

  (2)资源管理。对整个项目所需的人力、设备、配套设施等方面资源进行估算,做出合理安排和配置。

  (3)经费管理。应按规范的软件开发费用评估与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4)质量管理。应采用系统工程方法检查、评审和控制所开发软件的`功能和性能。

  第十三条软件文档是计算机软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软件文档由软件开发单位具体编制。软件项目开发单位应在项目完成时应该提交如下文档:

  (1)软件需求与开发计划。

  (2)软件设计说明书。

  (3)用户使用手册。

  (4)测试分析说明。

  (5)项目开发总结。

  第十四条软件开发完成后必须履行正式的验收手续,由专门的验收小组按照软件验收规程,根据软件需求说明书和合同进行验收。验收规程如下:

  (1)软件受托开发单位向委托单位(用户)提交软件验收申请报告。

  (2)信息技术中心成立软件验收小组。

  (3)验收小组对文档进行验收。

  (4)开发单位进行软件功能演示。

  (5)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测试。

  (6)验收小组对测试结果进行评审。

  (7)验收小组写出软件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不能自行开发生产系统的应用软件。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指的软件及技术资料是指与信息系统有关的技术文件、图表、程序与数据,包括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网络设计方案、软件设计方案、安全设计方案、源代码、系统配置参数、技术数据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制定软件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制度,明确执行管理制度的责任人。

  第十八条借阅、复制软件及技术资料应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十九条重要软件及技术资料应有副本并异地存放。

  第二十条所有存放的软件必须附带相关的详细书面文档。

  第二十一条软件及技术资料应实施密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报废的软件及技术资料应有严格的销毁和监销制度。

  第三章软件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业务部门使用的系统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软件和数据库管理软件。系统软件的选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健壮性。

  第二十四条业务部门应安装使用正版软件。非业务部门的系统软件应该根据信息技术中心的要求统一配置。

  第二十五条业务部门及研发部门系统软件应启用如下功能:

  (1)身份验证功能,防止非法用户随意进入系统。

  (2)访问控制功能,防止系统中出现越权访问。

  (3)故障恢复功能,能够自动或在人工干预下从故障状态恢复到正常状态而不致造成系统混乱和数据丢失。

  (4)安全保护功能,对信息的交换、传输、存储提供安全保护。

  (5)安全审计功能,便于应用系统建立访问用户资源的审计记录。

  (6)制约功能,支持对操作员和管理员的权限分离与相互制约。

  第二十六条必须启用系统软件提供的安全审计留痕功能。

  第二十七条数据库管理软件除上述功能要求外,还应具有数据库的安全性、完整性、一致性及可恢复性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从各方面要求使系统软件应达到c2级以上(含c2级)安全级别。

  第二十九条营业部应用软件包括营业部证券交易业务处理系统、信息揭示与分析系统及其它业务处理系统等。

  第三十条营业部交易业务处理系统必须具有如下特性:

  (1)自动记录全部操作过程。

  (2)关键数据不得以明码存放。

  (3)无法绕过应用界面直接查看或操作数据库。

  (4)系统管理与业务操作权限严格分开。

  (5)防止异常中断后非法进入系统。

  (6)提供超时键盘锁定功能。

  (7)交易业务数据在通信网络上以加密方式传输。

  (8)应存储一年以上完整的系统运行记录与交易清算记录。

  (9)提供系统运行状态监控模块。

  (10)提供数据接口,满足稽核、审计及技术监控的要求。

公司的规章制度10

  关于公司全员启动“钉钉”管理软件的通知

  为了便于各部门之间工作的.沟通,加强员工考勤和各项审批制度管理,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全员使用通讯办公软件“钉钉”,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人员于6月

  日中午12:00前务必下载安装“钉钉”手机客户端软件并申请账号;

  (二)注册后搜索群组“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并申请加入;

  (三)公司领导将按照现有部门进行管理,根据各岗位设置不同的管理权限;

  (四)启用“钉钉”软件后,将作为全员上下班定位签到/签退、请休假、费用审批、合同审核、电话会议、出差审批、工作报表及工作沟通等的管理工具;

  (五)现有的各项审批、考勤等制度继续使用。 注册或使用中如有疑问,随时可同法律部联系。

公司的规章制度11

  为了树立公司形象,加强和规范公司管理行为,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三、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制度,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四、公司员工之间要团结互助,互相尊重,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的精神。

  五、公司员工应端正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禁止怠工,反对办事拖拉,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八、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九、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公司的规章制度12

  为了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的经济活动的监督,加强和改善内部的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责任心,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对照国家的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集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稽核机构

  第二条 集团专门稽核机构为集团总部的财务管理部稽核处。该处在财务管理部具体领导下,直接对集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财务管理部稽核处有权对集团总部所属部门及下属公司按章行使考核核查的职能。稽核机构仅对被稽核的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一般不直接参与被稽核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集团领导将保障稽核人员依法按章行使正当的职权,任何人不得有对稽核人员打击报复或故意刁难的行为。

  二、稽核的对象范围

  第五条 稽核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即指集团内部的法律事务方面的稽核和财务会计方面的稽核。

  (一) 法务稽核范围主要指发生在经济活动中对经济合同的稽核。具体包括:

  1、集团及下属公司对外投资或接受投资以及采用合作方式设立企业的经济合同。

  2、集团及下属公司订立的达到集团《关于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规定送审标的标准的十一种有名合同包括:

  (1)产品购销合同

  (2)建设购销合同

  (3)加工承揽合同

  (4)货物运输合同

  (5)供用电台同

  (6)仓储保管合同

  (7)财产租赁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所有的科技协作合同

  (11)特殊劳务合同

  3、集团领导认为需要稽核的其它法律事务

  (二) 财务会计方面的稽核是指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审查财务收入及其经济效益为主要内容的内部审计活动。其具体范围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资产审计、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审计、费用和利润审计、财务报告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涉外审计、电算化审计、以及有关责任人离任审计。

  三、稽核的原则和依据

  第六条 稽核的原则是在进行各项稽核活动应遵循的行为规则。具体有:

  (一)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在进行稽核活动中,首先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同时,还必须遵守国家政策规定以及本集团内部的规章制度。

  (二) 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原则。稽核活动应当遵重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损害其正当利益。

  (三) 独立稽核原则。在稽核活动中,稽核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人员的干涉和影响.

  (四) 保密原则。在稽核活动中,有关稽核人员必须保守涉及的商业秘密,所有的稽核资料要保留存档,不得外借或泄露传播。在执行稽核职务中取得的与稽核有关的资料不得用于与稽核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七条 稽核的依据是指稽核人员就需稽核的对象作出公允客观的判定发表稽核意见的根据。具体是指:

  (一)在稽核过程中,依法收集和整理的同稽核有关的合同、技术标准、帐册、凭证、报表等原始证据。

  (二)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 地方性法规和规定。

  (五) 集团内部的规章制度。

  (六) 董事会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而发表的书面意见。

  四、稽核的要求

  第八条 稽核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集团领导的要求,确定年度稽核工作重点,编制年度的稽核项目计划。

  第九条 在稽核过程中,被稽核的部门或下属公司应及时主动地提交相关的需稽核的一切资料。

  第十条 稽核机构依法按章实施稽核时,可以事前通知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也可以不通知,直接到其进行稽核工作,被稽核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在实施稽核时,应编制有关稽核工作底稿,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的来源。对收集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证明资料,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防主观臆断。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在对经济合同进行稽核时,除投资或接受投资的合同的稽核,应根据其当时具体情况应在集团领导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稽核意见书外,对其他的十一种有名合同,应在接到全部资料后二日内提出稽核意见或书面稽核意见书。对财会稽核,应在结束调查阶段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被稽核的部门或下属公司对稽核机构出具的稽核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稽核意见书的五日内提出书面报告,向稽核机构或集团领导提出。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送审的办法及程序

  第十四条 集团部门或下属公司如有按规定须报批的经济合同,应在合同未签字盖章前及时主动地将需稽核的资料当面提交或用邮寄、传真方式递交到稽核机构。待稽核机构出具稽核意见书后,才能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稽核机构根据年度稽核计划或集团领导交办的稽核任务时,应及时到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履行职责。对有些情况,可以通知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向稽核机构提交相关的资料。被稽核单位应在稽核人员要求的期限内按时提交一切资料。

  第十六条 稽核人员在结束对某一具体稽核工作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稽核意见书或审计报告,提交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认为需要报送集团领导的,应同时及时报送。

  六、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违反集团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稽核机构责令改正:对局部改正的,由集团领导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稽核机构发现被稽核部门或下属公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经济合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或资产,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必要时,汇报集团领导,请求将相关资料、资产暂时封存。对拒不执行的,集团将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经济罚款的决定。对故意或者同外部人员相互勾结,损害集团合法利益的,集团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稽核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发现问题,造成集团经济损失的,稽核人员对造成的损失负责。如发现稽核人员故意与被稽核单位和人员或外部人员相互勾结,损害集团的合法利益,集团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通过之日起执行。

公司的规章制度13

  为加强生活区垃圾清运工作,保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给广大居民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此制度。

  1.司机和装卸工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树立和保持良好形象。

  2.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汽车驾驶证(b票)、特种作业证挂牌上岗;装卸工必须挂牌上岗。

  3.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严禁违章驾驶,自负违章罚款。

  司机进入作业现场要了解和熟悉作业现场状况,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特别是进车和倒车要加强瞭望,防止刮碰事件发生;

  装卸工专门配合作业现场进车和倒车瞭望;

  如发生交通肇事,按照有关部门认定责任,依照本企业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4.司机和装卸工必须按规定时间出车:

  4.1夏季:5:00出车

  4.2冬季:6:00出车

  4.3准时进入垃圾清运责任区,对责任区的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5.司机负责垃圾清运车的维护保养,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况,不准带故障出车;

  保持驾驶室及车体清洁,不准赃车出行,保证车库干净整齐。

  6.司机严格按照液压系统操作规程操作,定期对垃圾车进行注油及维

  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队领导汇报。

  7.装卸工负责垃圾装卸,必须将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分开,严禁混装而将建筑垃圾带入垃圾处理场。

  8.装卸工要爱护和正确使用滚动式垃圾筒,严禁硬敲硬磕硬摔; 正确操作,将垃圾筒挂在垃圾车挂齿上,保证自动装卸压缩; 每周对垃圾筒擦洗一次,保证垃圾筒清洁;

  夏季(6月15日—9月15日)每天对垃圾筒及周围消毒一次。

  9.司机必须按规定区域和线路停车,不得私自更改行车路线,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示,批准后方可更改行车路线,否则视为私出车,给予严肃处理。

  10.司机不准在生活区内私停车,乱占道,乱鸣笛,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11.完成垃圾清运工作后司机负责将垃圾车开进洗车房,停放在洗车位;

  装卸工负责垃圾车内外清洗、消毒、烘干;

  司机将清洗消毒后的.垃圾车入库,检查车况,签写工作日记。

  12.司机必须在指定加油站持卡加油,无特殊情况,不准在非定点加油站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司机要节约用油,超标费用自负。

  13.清洗消毒工负责高压清洗消毒和烘干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修养,保证其正常使用;

  依照规定保管好消毒药品,严禁消毒药品外流、丢失。

  按照配方配别分好消毒液,保证消毒工作正常进行;

  负责烘干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垃圾车清洗消毒后及时迅速烘干。

  14.清洗工定期对过滤池、排水井、排污管道进行清理,及时更换过滤,保证排污畅通。

  15.车辆更换配件、修理应逐级上报,并按照报修、购件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更换修理。

  如遇临时性急修、急换问题也应在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公司的规章制度14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服务规范

  1、仪表:公司职员工应仪表整洁、大方;

  2、微笑服务: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释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用语: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现场接待: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电话接听: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严禁使用公司电话打工作以外电话。

  二、办公秩序

  1、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产品整齐,桌面清洁;

  3、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影音、电脑、建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员工应立即向办公室报修,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4、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5、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6、每周六上午开例会,9点开始;例会主要是对上周工作内容的总结、下周工作的计划;工作相关内容的培训(特殊情况可延续到下周一),下午公司大扫除。

  7、每月底上交本月工作总结及下月工作计划表;

  8、每个季度进行季度考评(方式待定)。

  三、仓库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仓库管理程序,促进仓库各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的运作,加强对成品模具、物料存放及出入库安全,提高物料的有效利用率,合理控制费用的支出,保障公司生产物料及时供应及成品销售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详细阐明了公司仓库管理职责及成品、物资出入库管理程序。适用于工具、辅料有限公司成品、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

  二、产品入库有关制度:

  1、产品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所开单据验收合格后,方可及时入库。

  2、仓管应认真清点所要入库产品的数量,凭入库清单并检查好产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品种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

  3、产品进库,仓管和采购员现场交接接收,必须按采购部或生产部门申请所购产品条款内容、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做好入库登记,并保留入库清单表。

  4、产品入库,要按照不同的材质、规格、功能和要求,分类、分别储存。

  5、产品数量准确、价格不串。做到帐、卡、物、金额相符合。

  6、仓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库室内整洁。

  三、产品出库有关规定:

  说明:

  1、仓库产品出库必须由销售凭销售订单并签字方予以出库;

  2、保证产品的质量、数量。

  目的:

  1、严格控制产品的质量,数量。保证发货信息的准确性。

  2、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一)产品出库,仓管人员要做好记录,领用人凭出库单并有其主管签字方可领辅料。仓管员做到无票据不予发放辅料或产品。

  (二)产品出库实行“先进先出、推陈出新”的原则,做到保管条件差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出,易变质的先出。订单急的除外。如镁制品、铜制品等表面因潮湿长霉。

  (三)仓管员要做好出库登记,并每月结账前向财务部门提供出入库报告,以供参考。对于账物不实的情况,仓管按原价赔偿。

  (四)仓库为公司重地,仓库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与易爆品。

  (五)仓管员每月底进行清点盘货,发现货物不足时,应及时补充。

  四、考勤制度

  1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经理同意。

  2 、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

  3 、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须写请假条报经理批准,并扣除请假期间基本工资。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事情紧急的需电话联系经理批准,事毕回公司补写请假条。

  4 、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至6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6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6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6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5 、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玩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五。保密制度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制订本制度。

  1、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2、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外出需携带须经理同意,并妥善保管;

  3、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处罚,直至予以除名,公司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六。差旅费管理制度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着既勤俭节约、开支,又要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的原则,制订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因公出差支领旅费的员工;

  2、出差旅费分交通费、宿费及特别费三项:

  (1)交通费系指火车、汽车、飞机等费用;

  (2)膳宿费系指膳食费及宿费;

  (3)特别费系指因公支付邮电或招待费等;

  3、员工因公出差,应事先填明员工出差申请单,经经理审核批准后出差,如因事情紧急而未及时填表,须事先由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经理,等返回公司后,应立即补办手续;

  员工出差报支表的处理程序如下:

  A、出差前依单填明姓名、出差事由、搭乘交通工具、出差日期、预支金额,经经理审核批准。

  B、出差人凭核准的预支金额,填写借款单,向财务部预支差旅费。C、出差人返回后3日内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实际出差日期、起始地点、工作内容、报支项目、金额等,由经理审核批准,由财务部在报销时冲销预支数。

  4、差旅费标准:宿费上限150元/日,伙食补助13元/天。交通费以经理核准的交通方式依票据实报实销。出差地交通工具原则上以公交车为主,特殊情况可乘坐出租车,但回公司后需向经理讲明;

  5、公司员工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宴请时,需经经理核准,依票据实报实销;

  6、市内外出工作无宿费补助,伙食补助为午餐补助,标准为13元,交通费依票据实报(交通工具同第5条);

  7、公司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八。福利制度

  1、基本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薪酬,付薪日期为每月15日,支付本月薪酬。若遇节假日,顺延至最近工作日发放。

  2 、奖励性薪金晋级。其对象为在本职岗位工作中表现突出,在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突出者。

  3、假期:公司全体员工享受国家法定假日;

  4、保险:公司为正式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按国家标准)。

  5、提成:公司正在完成提成制度,员工享受业绩提成点。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的规章制度15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 最真实的反映车辆实际情况, 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车辆。公司车辆用于公司业务、财务、行政部门人员外出办事时使用。

  二、车辆使用管理

  1. 职责

  (1) 公司行政部门经理负责公司所有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公司车辆的有效使用。

  (2) 公司车辆驾驶员须持有合法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贵阳市及安顺地区路况。如因驾驶员驾驶证问题造成的不必要损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 公司所有车辆的钥匙原则上应由行政部门统一保管,出车时,驾驶员应在《车辆使用登记表》上签字,表示钥匙已收到。回到公司后,驾驶员应及时将钥匙交回行政部门负责人,并在《车辆使用登记表》上签字,表明车辆已返回。如违反规定私自出车,或未签字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次。

  (4)驾驶员在离开车时,需确认车门窗户全部关闭上锁后,方可离开。如发现有未关者,一次罚款50元。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当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须经行政部门经理批准。

  (5) 公司车辆需出车,由行政部主管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车辆。 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次。

  (6) 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借。一经发现,罚款200元/次。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2.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1) 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需提前到行政部门做出车辆使用申请,填写 《车辆使用登记表》 由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根据情况具体安排车辆。

  (2) 行政部对审批通过的《车辆使用登记表》 ,将每次外出的时间、用途、来往目的地,公里数等记入并由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后,通知车辆驾驶员准备出车。如发现未做记录的,罚款20元/次。

  (3)车辆驾驶员每次出车前需到公司车队办公室做好登记,并填写好《车辆使用登记表》。漏登记的,罚款20元/次。

  (4) 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出车通知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的时间安排出车。

  (5) 车辆申请人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公司,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如未获得批准迟到者,罚款50元/次。

  (6)公司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无照驾驶、驾车外出、驾驶员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等情况下,出现违反交通规则,发生违章罚款,交通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由驾驶员承担一切后果。

  (7) 公司公务车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如未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一经发现,罚款50元/次。

  3.车辆管理:

  (1) 驾驶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定期清洗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及时发现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如发现问题,一条罚款20元/次。

  (2) 驾驶员如需要车辆维修保养应事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 ,注明行驶里程等具体内容,经行政部批准后方可送修,保养打腊等应事先向行政部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3) 公务车外出加油需到行政部门登记 《加油卡使用登记》 领取加油卡后到加油站加油,使用完毕后,油卡需及时归还行政部。行政部门负责加油卡加油情况的查询,每月打出加油明细。如发现异常情况,不如实加油者,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者开除。

  (4) 在驾驶过程中发生故障,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公司行 政部门经理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发生修理后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

  (5)驾驶员负责车辆的年检工作,车辆的一切资料由行政部门存档保管,并在车辆保险,年检到期前通知车辆驾驶员,协助办理保险,年检等手续。如未按时年检及保险,由行政部门车辆档案负责人及司机共同承担损失。

  公司驾驶员务必了解本规则之一切内容; 管理规则将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充实和修订

  集团总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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