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解读
更新时间:2022-04-29 01:07:00 材料素材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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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解读
近日,贵州省出台了“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解读,为帮助大家了解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解读,供大家参考。
9月23日,贵州省工商局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和《2016年度贵州省工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细则提出,省工商局负责组织、督查、考核全省工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实施、综合检查、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细则明确,工商部门按照抽取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应当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自2017年始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因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依法公开检查结果。
就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抽取,细则提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名单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功能模块随机摇号产生、随机抽取,并因地制宜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工商(市场监管)分局随机、若干工商(市场监管)分局内随机、单一工商(市场监管)分局内随机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各级工商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分类组织2-3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得低于3%。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对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细则提出,各级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向社会公示。对违法市场主体进行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向社会公示。
同时,细则提出,各级工商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对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目的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概念解释】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及日常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贵州省辖区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作原则】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综合实施,是指各级工商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实施检查的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综合检查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各级工商部门对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后监管依法负责;具体实施检查的综合检查组或者各执法机构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职责划分】第五条省工商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全省工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一)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开发随机抽取所需技术设备及软件,并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市(州)、县(市、区)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协调、督查、考核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上级工商部门对本级登记的企业,可以委托下级工商部门进行检查,也可依法自行实施检查。
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由省工商局组织实施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所在的县(市、区)工商部门进行检查。
第二章抽查类型和内容
【抽查类型】第六条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工商部门按照抽取比例,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抽查内容】第七条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内容包括检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情况和日常生产经营行为情况。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在公示平台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抽查,是指工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经营行为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清单覆盖率】第八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应当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自2017年始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抽查要求】第九条省工商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名单抽取和派发
【名单抽取范围】第十条待检查企业名单,由省工商局负责随机抽取;待检查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由省工商局委托各县(市、区)工商局随机抽取,必要时省工商局可直接抽取。
【抽取对象】第十一条工商部门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续市场主体。
对因逾期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不定向抽查对象,但应列入定向抽查对象。
【检查对象抽取】第十二条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待抽查市场主体名单。
【检查人员抽取】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名单由工商机关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
【抽查比例和周期】第十四条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企业信息不定向抽查的比例,以县(市、区)为单位,每次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抽取;企业信息定向抽查的比例,每次按最低不少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具体比例由负责抽取名单的工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市场主体其它抽查事项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实施。
对市场主体的抽查周期,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确定。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抽查要求】第十五条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时,市场主体名称和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屏蔽,滚动信息以被检查单位编号及执法人员编号为准,随机排序。
抽取结果记录应当即时打印,并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工作监督】第十六条工商部门应当指定负责组织随机抽取的工作机构。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法制机构应当全程参与,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抽取名单的主办机构人员、技术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
【名单派发】第十七条市场主体待检查名单一经确定,即由省工商局通过一体化平台派发至各市(州)工商局,各市(州)工商局通过一体化平台将相关名单派发至各县(市、区)工商局。
第四章检查实施
【检查要求】第十八条承担检查职责的工商部门应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统筹调配监管力量,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检查方式】第十九条工商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等方式,检查企业报送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的真实性;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工商部门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资料检查】第二十条工商部门可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和比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经营行为等相关信息,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监测软件检查】第二十一条工商部门可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通过对与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有关的网站、网页、邮件等网络、电子资料进行监测监控或截图锁定,进行证据采集固定,以及对企业公示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信息进行网络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企业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实地检查要求】第二十二条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核查记录表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市场主体有关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社区(村、居)委员会人员等作为见证人。
【不配合情形处理】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具有两次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工商部门应将市场主体名称、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和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检查意见出具】第二十四条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出具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出具的检查意见分为“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其他”等情形。
检查人员应在检查意见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一体化平台。
【检查资料收集保存】第二十五条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抽查结果公示】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检查人员所在工商局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即通过公示平台自动归集于被检查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抽查结果的运用】第二十七条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工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督查考核
【上级部门考核】第二十八条上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部门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对下级工商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并向当地政府通报相关工作情况。下级工商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上级工商部门有关市场主体抽查工作部署。
【本部门考核】第二十九条各级工商部门应将市场主体抽查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实行奖优惩劣,促进抽查工作落实。
【工作纪律】第三十条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解释说明】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实施时间】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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