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免费师范生最新政策及录取分数线招生计划(学校名单)
更新时间:2022-05-21 19:32:39 北京高考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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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免费师范生最新政策及录取分数线招生计划(学校名单)
北京师范大学2016年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简章
北京师范大学是国家重点建设的“985工程”高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坚持精英教育,培养拔尖人才。为增加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高中毕业生进入国家重点大学的机会,促进教育公平,2016年,我校继续面向农村学生招收免费教育师范生。
一、报考条件
1、符合2016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高校专项计划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且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其中,我校专项计划涉及25省(除北京、天津、上海,以及无免费教育师范生需求的黑龙江、河北、新疆和江苏外),省内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考生报考资格由有关省(区、市)审核确定。
2、理想信念坚定、思想品德优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学业成绩名列前茅,乐教适教,接受国家《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点击查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点击查看)要求。
二、招生计划和专业
招生计划50人。招生专业有:汉语言文学、历史学、思想政治教育、学前教育、英语、地理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考生限报3个专业。
入校后限在免费师范生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不能转为非师范生。
免费师范生在四年就读期间享受免学费、免住宿费,给予生活补助(2015年标准为600元/月);毕业后回生源省份双向选择到基础教育领域就业,工作一学期后经申请、审核合格后,可在职攻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
三、专家评审及合格资格确定
1、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分两个阶段进行评审。
(1)初评:依据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进行初评。
(2)复评:初评合格的考生,根据学校要求,提供视频材料,专家根据视频材料进行复评。
2、入选资格考生确定规则。学校依据初评成绩占60%和复评成绩占40%形成的综合成绩、考生专业志愿、学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专业计划,以及考生所在省份师范生需求情况等,择优确定入选资格考生及入选专业。
四、录取规则
获得入选资格的考生,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同科类调档线(梯度志愿录取省份)或模拟投档线(平行志愿录取省份)下文科40分或理科60分(750分制)以内、且不低于本科第一批同科类录取控制线,即予录取。
说明:模拟投档线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该省(区、市)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对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第一批次本科录取分数线”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五、报考安排
考生须通过“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报名系统”(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进行报名,上传相关报名材料、查询初审结果、专家评审结果及入选资格等信息。
时间安排如下:
1、2016年4月5日至4月25日,通过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并上传报名等有关材料。
报名材料及要求:(1)《北京师范大学2016年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申请表》(由系统打印,含中学成绩,且须加盖中学公章,中学负责人签字);(2)个人陈述(限1500字,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人成长取得的成绩成果,及对教师职业的认识和发展理想);(3)综合素质评价表(如所在中学未实施评价,可不提供)。
上述材料均须扫描或拍照后按系统要求规格上传(请确保清晰),无需邮寄书面材料。
2、5月中旬,公示初评合格考生名单。
3、5月31日前,根据学校要求邮寄本人视频光盘(具体要求:公布初评合格名单时告知)。
4、6月20日前,登录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报名系统查询考核结果。同时我校公示入选资格名单。
六、约束与监督机制
1、北师大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统筹组织,有关院系专家参与实施。
2、严格遴选评审专家。把师德师风、业务素质等作为选聘专家主要标准,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公平公正。
3、加强评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初评实行网上审核,每位考生材料随机由三位专家独立评审。复评采取现场抽签决定专家分组,独立打分方式。
4、学校按教育部要求,对初评合格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名单等信息公开、公示。
5、学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6、学校认真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严厉查处;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招生工作规定的行为报考或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当年报考或录取资格。
学校纪检监督电话:010-58807862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8807962传真:010-58800562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网页:http://admission.bnu.edu.cn
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2012)
编号:
甲方: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学校)
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钟秉林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型硕士学位。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个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高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综合考核后录取。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八条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保证免费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12年6月1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注: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达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
(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及脑血管病等。
(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毒品、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者。
(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反社会型、冲动型、分裂型人格障碍。
(6)神经症的某些类型。如因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
4、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根据京教人[2010]14号文件,删除此条)
5、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6、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
7、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8、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
9、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
10、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
11、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
12、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13、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14、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
15、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16、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其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酌定。
17、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商北京市卫生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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